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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已有 750 次阅读2011-7-12 09:13 分享到微信
<杜光文存>选摘之21:党委干预司法工作有弊无利。要使司法工真正起到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就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规定的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此,应破除"党比法大"观念,杜绝"党委办案"传统。----<"党比法大"是冤案的主要根由>(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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