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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以公有制为主体——错误理论指导下的错误方针
——关于“八确立”、“五不搞”的理论思考之八
杜 光
吴邦国委员长的第八个“确立”是:“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本文只谈“公有制为主体”,关于按劳分配问题留待下次再谈。
(一)“以公有制为主体”是阻挠改革的绊脚石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共产党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坚持的根本方针,从十二大提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此后的历次代表大会都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列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且成为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方针,很少有人怀疑或提出不同意见。
但这是同经济体制改革背道而驰的指导方针,它已经成为阻挠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绊脚石。十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停滞、倒退,都是同这个错误的指导方针分不开的。
上世纪五十年代以三大改造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主义革命”,没收了资本家、手工业者、个体户和农民的生产资料,使全国经济成了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统天下。但由于中国社会根本不具备社会主义的条件,所谓的社会主义革命,实际上是一场专制主义的复辟。通过这场革命建立起来的名为社会主义、实为专制主义的社会,经济上垄断生产资料所有权,政治上垄断全部国家权力,文化上垄断舆论和真理裁判权,社会上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利。毛泽东的独裁统治,特别是他一手炮制的文化大革命,把中国推到濒于崩溃的边缘。直到毛泽东去世后,才有改革开放的社会大转折。
以农村的包产到户为滥觞的经济体制改革,就其本质来说,是一场反垄断反专制的民主主义革命。过去我们常说,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把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这话不能算错,但不够准确。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以市场经济取代垄断经济。计划经济同市场经济并不矛盾,因为必要的计划和调控也是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目前国务院对房地产业的调控就是一个例证。同市场经济对立的是垄断经济,因为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特征,垄断经济则拒绝竞争,两者之间相互排斥,相互抵触,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是绝对不相容的。改革经济体制,就是要发展市场经济,压缩垄断经济的范围。换一句话说,是要拓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和生产关系,削弱与垄断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条件和生产关系,使垄断经济最终融入市场经济,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
所以,改革经济体制的过程,就是突破垄断经济的过程。从农村的包产到户,到十一届四中全会发布《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直到国务院近期的两个“36条”的发布与贯彻,都是对垄断经济有所突破的体现。垄断经济的突破程度,是衡量经济体制改革是否有所推进、有所深化的标志。
五十年代通过三大改造建立起来的是垄断全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制度,它是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绝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以垄断为特征,严重地限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之后,垄断的特征更加突出,更具中国特色。国外的垄断企业,一般说来,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不能不受市场经济的约束。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所造成的“大鱼吃小鱼”的环境,使一些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企业占有竞争的优势,得以排挤、吞并同行业的弱势企业,逐渐集中扩大,形成垄断之势。但即使是在垄断的条件下,他们仍然要面对市场竞争的局面,更加谨慎、更加认真地按照市场规律来从事经营,以保持垄断地位,实现垄断利润的最大化。他们同国家的关系,可以用若即若离来形容。国家在平时不加干预,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出现了经济危机,或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才出手调节,扭转形势。我国的垄断企业则不然,它们基本上都是国家权力的产儿,有些是解放时没收的国民党的官僚产业,有些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改造过来的私营大企业,有些是几十年来由国家投资建设的。他们同国家权力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催生了权贵资产阶级之后,国有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这个横跨政企两界的新剥削阶级的囊中之物。他们内无追逐利润的冲动,因为对权力和非法财富的渴望,远远超过合法的市场利润对他们的吸引;外无自由竞争的压力,因为他们有国家权力作后盾,可以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条件下,操控着市场的运转。从表面上看,这些垄断企业每年都能获得高额利润,如《民营经济内参》6月3日的一篇文章指出:仅仅中国移动和中国石油两家,在2009年的净利就达2491亿元,超过民营企业500强的净利总和(2179.5亿元)。但据天则经济研究所不久前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这些垄断企业的利润,主要是依靠行政垄断和政府补贴才能获得的,如果扣除这些垄断利润,国有企业真实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个负数(2001年至2008年为-6.2%),这还不算通过价格垄断对民众的剥削。以中国移动和中国石油两家来说,他们的利润中究竟有多少来自垄断价格,恐怕谁也说不清了。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垄断企业“所谓的利润只是剥夺消费者利益或者说让消费者付出沉重代价后而获得的利润,并非靠市场竞争力。”
由于垄断企业同党政权力机关的紧密结合,行政权力渗透于垄断企业的经济活动,时时刻刻都产生着与市场规律相悖的影响。在垄断企业经营所涉及的领域,不是他们接受市场规律的约束,而是把市场活动纳入垄断的潜规则,服从权力机关的长官意志。5月16日出版的《新世纪》周刊第19期刊登一篇文章,报道了我国高铁领域的许多内幕信息,颇有典型意义。文章介绍:与高铁建设相关的零部件有四五万个,每个零部件都会催生出一个细分市场。为了参与分享这块大蛋糕,许多企业争相投入,有国有的,也有民有的。但都必须经过铁道部的认证。“认证成为了排除竞争、保护垄断的手段,铁路系统不仅内部缺乏市场化竞争,外部人进入的门槛更高。”即使是“大国企之间的‘游戏’亦非市场化竞争,最后的砝码往往是比谁的关系硬”。有一国企2010年在某市新建站房工程中中标,“但庆功之时接到电话要重新竞标,‘原因是北京一位高层领导打了电话’。”
《新世纪》周刊的文章还引述一位企业家的话指出,像这样“受政策导向、商业潜规则等非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很大”的现象,“不仅是铁路,电网、电信、石油等垄断行业都存在这个问题”。
正因为“非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很大”,使这些垄断行业近几年来得以不断扩大,挤压民有经济,成为完善市场经济、深化体制改革的最大绊脚石。《南风窗》去年第25期发表邢少文的文章指出:“在396个国民经济行业类中,国有经济涉足380个行业,行业分布率达96%。现在,仍有40%的国有资本分布在一般生产加工、商贸服务及其他行业。”《民营经济内参》今年4月22日一期上的文宗瑜文章说得更清楚:“近年来央企凭借与民企不平等的金融资源、土地资源、政策资源等资源优势,盲目扩大资产规模,不断越界,进入了一些本应依靠非公经济发挥作用的领域如房地产、食品、餐饮服务等行业。” “只要是有利可图,都会不遗余力地进入。”
要完善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就必须消除这些“非市场化因素”,让垄断行业融入市场经济,在符合市场规律的自由竞争中经受检验。为此,就必须割断他们和国家权力的血缘联系,取消在企业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真正做到党企分开,政企分开。同时,开放垄断领域,允许民有企业进入,在自由平等的竞争中和国有企业一争高下,让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作出选择,逼使国有企业消解垄断性,融进市场经济,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积极因素。
总之,以垄断为特征的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反,是经济体制改革必须突破、革除的对象。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就必然保护甚至发展垄断经济,排斥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自九十年代后走上邪路,根源就在于指导思想上的这个理论误区。
(二)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些垄断经济看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马克思在他的著作里,曾经多次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因此,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将以每个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重新结合为前提。它的实现形式,就是在资本主义所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那是“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劳动者在自由集体劳动的条件下,“实现个人所有权”。
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劳动者联合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具体说来,首先,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资本已经成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任何个人都无权处置。其次,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从而实现由无产者向有产者的进化。第三,占有生产资料的,是直接使用生产资料进行联合劳动的劳动者,而不是在企业之外、与劳动无关的人。第四,由于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他将以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加生产的全部过程。第五,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使他在生产中的身份由雇佣劳动者转变为自由劳动者,劳动的目的是共同创造财富,“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第六,劳动生产所产生的剩余价值,全部归劳动者所有,在扣除社会公共需要的部分之后,在包括脑力劳动者在内的全体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才是真正的按劳分配。
这种占有方式以劳动者同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结合为基本特征,它只能在生产高度发展、劳动者具有相应的文明程度等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实现。我国目前还很少有达到这个水平的企业。大概只有像深圳的华为这样的民有企业可以算是一家,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全部为本企业的职工所持有。但由于整个宏观环境不利于这种占有方式的存在与发展,他们的前景如何,现在还很难说。
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精髓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劳动者有没有本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判断企业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重要的标准。劳动者占有本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他们成为企业主人、国家主人、社会主人的经济基础。由于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实现了由无产向有产的转变,成为有产者,也就是财产所有者。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这里的恒产指的是土地,生产资料所有权则是现代的恒产。有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工人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主人,才能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前景,关心与企业的盈亏成败密切相关的国家政策走向和社会动向,关心世界的现代化进程。这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表现。用这个马克思主义的标准来衡量,在我国已存在半个多世纪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里,劳动者既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没有剩余价值分配权,更没有对企业的管理权、监督权。而企业对资源、价格、市场等的垄断和政企不分、党管干部,则使它蒙上浓重的垄断性和专制性。这样的经济形式,同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差十万八千里,怎么能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在坚持改革开放的同时,把它当成社会经济结构的主体呢?
(注: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称呼,颇有些人认为“公有制”的名称不很科学。于光远认为应该称为“社会所有制”,为此写过好几篇文章;深圳万丰村的潘强恩主张称为“共有制”,并且组织一些专家撰写、出版了好几本宣扬共有制的书。我认为“社会所有制”和“共有制”的提法都比“公有制”好。本文因针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立论,所以仍然沿用公有制的提法。)
(三)关于公有制的理论误区的由来
把国家所有制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根源来自列宁,他在十月革命前夕所写的小册子《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里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他把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等同于社会主义,当然不无道理,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态。但他对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却作了完全与马克思相反的解释。他在1918年写的《论“左派”幼稚病和小资产阶级性》里说当时苏联有五种经济成分,其中的社会主义经济,指的就是国有经济。他1919年初在《俄共(布)党纲草案》中说,要“把对资产阶级的剥夺进行到底,把生产资料和流通资料变为苏维埃共和国的财产,即变为全体劳动者的公共财产”。他认为苏维埃国家的财产就是劳动者的公共财产,这大概是认为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的最初源泉。
斯大林当政后,随着农业集体化的完成,有了集体农庄,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1936年,斯大林在同一个美国人谈话时说:“苏联是社会主义社会,……这种社会的基础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和集体农庄的所有制。”他认为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农庄所有制是它的初级形式,所以后来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里,他就提出要“把集体农庄所有制(这当然不是全民所有制)提高到全民(‘国家的’)所有制的水平”。
可见,把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全是苏联的产物。国有经济被加上“全民所有制”的虚号,却排斥每个具体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劳动者同生产资料所有权处于分离状态,就没有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同社会主义公有制毫不相干。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实在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亵渎。
为什么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到了苏联和中国就变了味呢?一言以蔽之,是东西方的文化差异造成的。马克思主义产生于经历过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启蒙运动的西欧,这些以人的解放为核心的思想解放运动,提倡个人权利、个性解放、个人自由、人格独立,把社会从宗教神权和封建王权桎梏中解放出来。在这个文化背景和社会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主义,不可避免地带有人本主义、自由主义的深刻影响。马克思和恩格斯张扬人的解放,在他们的一些关于未来社会的构想里,特别强调每个人的解放,如“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的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等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视野里,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将是社会利益和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的统一;表现在生产方式上,就是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公有制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每个劳动者在共同劳动的生产资料里占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所有权的经济制度。
而在苏联和中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既没有接受过三大革命的洗礼,又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因此,在观念形态上人们普遍忽视个人权利、个人利益,推崇集中统一,迷信君主和国家,社会长期笼罩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下。以这样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基础去理解产生于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就难免会走样曲解。特别是在中国的文化传统里,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绝对对立的,公等同于国家或政府,凡是属于国家的,都是公的,凡是属于个人的,都是私的。在“公”的殿堂是,只有国家和代表国家的君主、官吏的位置,不容普通老百姓插足。这样的文化传统和思维方式,当然不易理解强调个人权利的马克思主义,却很容易接受同样没有经过三大革命洗礼的俄罗斯文化孕育出来的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把国有垄断经济看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正是这种东方文化的产物。
马克思恩格斯都曾经提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应该实现企业的国家所有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恩格斯就明确地指出:“生产力的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它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国家可以采取适当的手段,逐步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把国家所有制转变为真正的公有制;否则,就有可能随着国家机关的腐败而蜕化成为官僚所有制、权贵所有制。可惜,从苏联到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采取解决冲突的正确手段,中国也不例外。
(四)民有经济应该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民有经济是相对于国有经济而言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还包括相当大量已经采取股份制或职工持股等形式,正在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化的过渡型企业,这类企业已经不能再称之为“私营企业”了。在近几年报刊的报道和论文里,民有经济、民有企业往往被称为民营经济、民营企业,这是从经营形式着眼的,但我认为从占有形式来定性经济和企业,更为科学一些,所以我还是采用民有企业、民有经济的提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的民有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它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展现出无比强大的生命力,彻底改变了中国的落后面貌。据《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7(2009-2010)》(以下简称“蓝皮书”)介绍,到2010年6月,民有企业已有789.41万家,个体工商户3328.4万家,两者的从业人员共达15587.5万人。在全国的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民有企业从2007年起就已经超过国有企业。经济学家樊纲的研究表明,民有经济对GDB的贡献率已达到63%(见于5月27日的《民营经济参考》)。
二十多年的曲折发展过程表明,民有经济应该成为当代中国经济结构的主体,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民有经济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因为民有经济具有国有经济所缺乏的优越性:一是强烈的赢利动机,驱使经营者千方百计地改善经营管理,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加强销售服务。二是融入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中经受优胜劣汰的考验。据有关材料分析,民营企业每年的淘汰率约在三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他们的平均存在期只有三年多。在市场竞争和国有企业的挤压下,只有优胜者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正因为如此,民有经济才能够以远远超过国有经济的发展速度,占有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三是解决就业的主渠道。民有经济不但吸收了大量从农业里分离出来的劳动力,而且接受了被国有企业排挤出来的多数下岗职工和许多大学毕业生,到2010年6月,从业人员已达1.5亿余人。仅2009年一年,民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就增加了1512万人,城镇的新就业者90%以上是由民有企业吸收的。万达公司2009年创造了7.3万个就业机会,其中有1.5万是大学生。这些对于保障数亿工农民众的生活,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稳定,主要应归功于民有经济。四是推动新技术的应用和新产业的发展。《中共党史研究》去年第11期发表的高尚全的文章里谈到,贾庆林在“第三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建设者表彰大会”上说:我国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即民有经济完成的。“蓝皮书”指出:“民营企业机制灵活、决策快捷、资产配置效率高的特点,将使其紧跟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在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互联网、生物工程和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等新兴产业领域成为新技术的创造者、新产业的引领者。”这个分析很有道理。民有企业、特别是民有科技企业,是先进生产力的真正代表。据〈深圳特区报〉6月20日报道,华为技术公司有十一万多员工,其中46%是研发人员,这个数据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第二,民有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由之路。我在前面已经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世界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表明,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必然会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萌生社会主义因素,使它一步一步地扬弃原有的资本主义特征,向社会主义接近。马克思把股份公司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过渡点”、“过渡形式”,并且认为股份公司已经从私人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目前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部分企业都已经进入这个过渡阶段。我国的民有经济复兴于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几年,有西方几百年的成熟经验可资借鉴,实在是莫大的幸运。在我国的民有企业中,走在这个过渡的最前面的,首推深圳的华为技术公司。这个公司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已经百分之百地归本企业的职工所有,公司创办人任正非在其中只持有1.42%的股份。美中不足的是在十一万余员工中,持股者仅六万余人,还有五万左右的员工没有获得本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为了留住职工,采取了股权激励的办法,把部分企业股权分给普通员工,如福建晋江一个服装企业就把公司总资本的20%送给全体员工,作为奖励股份。这些企业为了发展生产力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使企业向社会主义前进了一步,表明了民有企业向劳动者有产化和企业公有化的必然趋势。
第三,民有经济是培育中产阶级的摇篮。中产阶级指的是掌握一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企业经营者和各类劳动者,它的主要成分是知识分子。回顾中产阶级诞育的历史,八十年代经商、办厂、摆摊的,多数是城乡无产者,知识分子很少。八十年代末期,有些知识分子因学生运动被镇压,愤而弃职下海,使民有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个小小的高潮,以致高层有人把它说成是“值得注意的政治动向”。一股拔地而起的反改革阴风,抑制了民有经济的勃兴。邓小平1992年的南巡讲话,驱散了这股反改革的复辟之风,掀起了发展民有经济的新高潮,同时也带来了知识分子创业办企业的高潮。这些工商企业在竞争大潮的冲击下,大浪淘沙,优胜劣汰,失败者陆续退出企业界,优胜者则站稳了脚跟,其中不乏知识阶层的创业者。据2003年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记载,“私营企业”从1989年的9万户,到1996年已经猛增到82万户。民有经济的大发展,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也标志着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中产阶级的形成。由于中产阶级主要来源于知识分子,他们同知识阶层之间,天然地存在着血肉相连的亲密关系。这两大社会群体的合作与联盟,将会极大地影响中国未来的发展。
第四,民有经济是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权力和经济结构之外的力量,它代表公民利益,体现公民意愿,促使公民维护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发挥调节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公民社会是近代世界文明的产物,它渊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性、个性的解放,它的发育有赖于公民意识的树立和增长,有赖于公民维护权利和恪尽义务的自觉性,而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的树立和增长,又以公民的丰衣足食为前提。《管子》里说的“衣食足则知荣辱”就是这个道理。因为公民的意识和观念,都离不开物质条件,所谓维护公民权利,首先是维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公民的人格、个性的基础,也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这些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基础。而公民能够普遍获得财产权(也就是实现黑龙江大学熊映梧教授生前所提出的“公民产权本位”),又须以社会生产的巨大发展为前提。所以,公民社会的发育同民有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有产化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要培育公民社会,就必须大力发展民有经济。发达的民有经济是摧毁专制体制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培育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
民有经济的这些社会功能,都是国有垄断企业所缺乏或是处于弱势的。所以,只有确立以民有经济为主体的指导思想,才能扫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障碍,完善市场经济,加快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发展。
(五)简短的结语
以并非公有制的国有经济为主体,还是以民有经济为主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指导方针。我们三十年来所进行的改革,本质上是一场民主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斗争;在经济领域,则是垄断反垄断的斗争。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实际上是以国有垄断经济为主体,这是同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政策选择。国有垄断经济不但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且是完善市场经济的障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以它为主体,就是维护垄断。我们是要维护垄断,还是反垄断,这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焦点。
所谓反垄断,一方面是要突破垄断,让民有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另一方面是要消解垄断,让垄断企业融入市场。近几年来,国务院连续发布开放垄断领域的文件,指令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某些被国有企业垄断的行业,如2004年7月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应“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2005年2月和2010年5月先后发表两个被称为“36条”的文件,都明确提出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有企业进入电信、铁路、民航、石油、金融及国防科技工业等垄断行业。这些意在突破垄断的改革措施,几年来却遭到某些垄断部门的抵制,出现所谓“玻璃门”、“弹簧门”的现象。第一个“36条”发布后,有105位毛左派人士联名发表“新万言书”,建议撤消这个文件。这就意味着,在这场改革反改革、垄断反垄断的斗争中,权贵集团和毛左派已经结成了维护垄断阻挠改革的联盟,使改革更加步履艰难。国务院去年发布的“新36条”,是推动民有企业向垄断领域进军的又一个有力的政策措施,一年多来虽然有所进展,却继续遭到消极的抗拒和顽强的抵制。这股维护垄断阻挠改革的力量,其思想和理论的源泉,就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指导方针。
只有在指导方针上以民有经济为主体取代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才能实现完善市场经济的目标,才能顺利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得以更加健康、更加顺利、更加迅速的发展。
20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