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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涉嫌违宪!

已有 1333 次阅读2011-8-31 20:13 |个人分类:中国时事|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涉嫌违宪!
丁咚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此草案甫一出台,立即引发了巨大的反对声浪,公众和媒体的不满和质疑正在不断地酝酿和发酵,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风潮。新刑事诉讼法草案无疑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何去何从,成为举国关注的重大事件。
今天多家网络新媒体迅速作出反应,在头条或者重要板块醒目地推出报道,明确表达公众的疑虑。
受到广泛争议的是,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三十六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三十九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公众关注的焦点在这三段话中“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的表述。这句话意味着,存在上述情况之一,可以作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这将成为侦查机关滥权,对公民实施“秘密关押和拘捕”的“法律依据”,等于是用法律的方式将非法行为合法化了。
可以想象,在当今文明社会,此法律草案的起草者在制定这些条款时是何等地如履薄冰,因为他们明明知道此举将冒天下之大不韪。然而,以法律为职业的御用写手们还是硬着头皮将他们写入了草案,由此显示出它的后面隐藏着多么强大的背景。
然而,即便拥有如此强大的背景,也无法完全无视公众的声音。因此,才小心翼翼地将它们公之于众,以作试探。
首先,我们要祝贺那些有志于推动将该法律草案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的人们,他们的目的达到了,公众的反应异常强烈,排山倒海——虽然是反方向的,但他们的拙劣表演毕竟得到了公众“捧场”,就好比一支难听的曲子,毕竟得到了大批听众的喝倒彩——喝倒彩总比寂静无声来得强:那就是绝大多数公众将会对这个草案的某些条款吐上一口唾沫,然后进行中国式的围观。因为对于中国人来说,除了以围观表达反对之意,确实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
然而,这份草案的始作俑者记住了,公众单个的力量虽然微不足道,乃至于只有形单影只的围观以及一口唾沫,但只要所有的唾沫汇聚成江河,无数形单影只的围观积聚成巨大的墙,就足以淹没一切,压倒一切。
事实上,公众的质疑和反对,绝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他们也有强大的后援。当然他们的后援,绝不是什么政治势力,也不是来自阴暗的角落,而仅仅是那些被束之高阁的白纸黑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最近,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会见美国副总统拜登时强调,“中国将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切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前所未有地专门辟出一章,谈加强法制建设问题。
在第五十五章“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里专章表述法制建设问题,说明了国家对依法治国的重视,也是中国几十年来小小的进步,但与民众对以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
无论是习近平对依法治国的强调,还是规划纲要里对法制建设的表述,实际上都是对《宪法》精神的尊重,也是《宪法》条款的现实化、具体化。可以看出,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安排,是动摇不得的。国家十二五纲要特别强调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同时,特别强调指出了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时,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在这份纲领性文件中,还罕见地以明确的措辞强调要“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这些论述,是对《宪法》有关条款的深化。
从中我们也不难知道,一是《宪法》之下的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要科学立法,不能与社会现实相脱节,与现代社会要求相脱节;三是要民主立法,除了人大票决以外,重大主题的立法修改,应该尊重和遵从多数普通民众的意见;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五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某些修改条款,显然是与上面总结的几点原则精神相悖逆的,是与宪法精神格格不入的,因此涉嫌违宪。
首先,宪法明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三种“情形”作为例外作出规定,为“有关部门”违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某些条款完全是与宪法相抵触的,并使得某些组织或者个人有了机会超越宪法和法律实施一些行为。
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里提出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可说深得现代社会的精髓。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某些条款,是与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是与科学立法的要求相抵触的。上述条款极易使秘密拘捕泛滥成灾,使中国成为以特务政治为特征的备受诟病的秘密警察国家。众所周知,历史上的秘密警察国家都没有好下场,前苏联、东欧巨变在相当程度上就是由于秘密警察的横行导致民众怨气积聚,对国家产生绝望之情。这些条款虽然字数不多,却极易将中国带入歧途,危害性极大。
需要强调的是,民主立法,是保证法律科学、有效的根本要求,也是使法律获得民众支持,取得立法效果的关键。只有将提交人大表决的法律,预先接受民众的审阅,才能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也才能让民众心服气顺,真心拥护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全国人大将这份草案公之于众,是一件好事,但公众不希望看到,它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成为某些组织、某些人绑架民意的手段。
依法治国,关键是所依据的法。立法,除了要与宪法保持高度一致以外,还应该杜绝那些想在法律里塞入私货、以达到组织政治行为便利化目的的行为。
“法”的要义,是建立公平、平等社会的基础,是辨明是非曲直、公平断讼刑罚的标准,而并非将非法行径合法化的工具。违背宪法精神,违背人类常理,违背人的尊严,而试图将非法行为升格为法律条文,以达到政治目的,是现代社会的“绝症”。对于绝症,多数人避之唯恐不及,而少数沉溺私欲的组织和个人却把它当作宝,甚至不惜以此冒犯民众,实在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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