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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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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应从反“灰色收入”做起
丁咚 文
温家宝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第24页提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其中,“规范灰色收入”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立即引起了代表委员的强烈关注,以致在发言现场代表的发言顺序被彻底打乱,代表们各抒己见,争论激烈,成为大会的“焦点”话题之一。很多代表委员质疑“规范灰色收入”,本身就表明对“灰色收入”的“合法化”,因此建议对此提法进行修改;还有代表委员更深一层,认为“灰色收入”乃“非法收入”,应该被杜绝,而不仅仅是被规范。为何“灰色收入”一经提出,立即激起千层浪?代表委员对此问题异乎寻常的关注意味着什么?
笔者认为,代表委员对“灰色收入”热议,表明“灰色收入”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甚至是一个“顽疾”,虽然深为公众所诟病,但由于无法像贪污受贿那样受到国法惩治,公众积郁已久,即使是代表委员平日也深受濡染,才在国家议政场所不吐不快。尤其是在国家将在今年大规模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背景下,“灰色收入”的存在,不仅事关提高国民收入水平的政策能否有效落实,而且对维护社会公平也是巨大考验,与公众利益攸关,自然也成为代表委员瞩目的中心话题。
“灰色收入”的产生,源于权力或者资源的占有者对权力和资源的滥用。“灰色收入”如同代表委员所说,是指工资之外说不清道不明的“非法收入”。众所周知,官员过年收受的礼金、医生手术时收到的红包、“御用”专家收取的“咨询费”、国家教材编写者进行教材培训拿的“讲课费”均应在“灰色收入”的范畴,而这些收入的取得,要么是因为其占有权力,要么是占有某一领域的资源,而其共同点是在国家正常工资以及正常的劳务福利奖金之外的“非法收入”,是为少数人所拥有的,而这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并不具有这样的条件取得这些收入。在一个以多数民主为原型建立的国家,却存在少数人占用多数人的公共权力和资源获得不正当收入的现象,理当成为社会的问题,也理当受到反对和谴责。从根本上说,取得“灰色收入”是腐败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变体”,是在打“腐败”的擦边球。
那么,多年来,“灰色收入”早已存在,而且具有腐败的本质属性,但长久以来却受到某种程度的默认,国家并无实质性的措施进行打击和制裁,因此成为拥有者乃至公众习以为常的现象。缘由何在?我想一是因为,虽然“灰色收入”非法,但却均有似是而非的依据,而在法律上又钻了空子,不构成以“腐败”论罪的基本条件,因此使其能够“逍遥法外”;二是因为,“灰色收入”以其色泽“模糊”,难以明辨是非,引起公众的认识误区,错当为“合法收入”,而对其丧失了警惕以及反对的声浪,这是导致其长期“合理”存在的重要“群众基础”;三是在囿于国力和公众工资普遍不高的限制、无法做到“高薪养廉”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默许“灰色收入”安抚公职人员、保证公职人员稳定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从这个意义上又是“无奈之举”,就像封建王朝由于官员正常工资待遇过低,而不得不默许官员的“炭敬”和“养廉银”一样,是转型期国家提升公职人员薪酬的“过渡”做法。
但,“灰色收入”存在理由再多,也难以掩盖其不合法、不合理的实质,而其最大的危害,一是拉大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不公平,引起公众的怨恨,因此将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的隐忧;二是权力或者资源的占有者在取得“灰色收入”的过程中,会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不可救药的“腐败合理”的文化,败坏官场习气和社会文化,同时也使其丧失对腐败的警惕,就像泡在温水中青蛙,在水温逐渐升高后被烫死一样,权利或资源的占有者也将被这种温柔的“贪腐文化”所害,放弃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由此走上腐败之路,对国家和公众事业造成巨大破坏。
因此,政府工作报告对“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虽然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国家开始整治“灰色收入”是个积极的迹象。我们期待国家从根除腐败文化、将反腐败进行到底、维护国家发展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平的战略高度出发,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小事做起、细节做起,坚决打击和遏制“灰色收入”全方位蔓延的现象,从根本上杜绝“灰色收入”,将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