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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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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不公丑闻为何发生?
丁咚 文
湖南烟草系统,包括郴州烟草局在内的用人单位,2012年招聘计划中,对一些岗位条件作出资格限制,要求须为篮球或声乐专业毕业,其中篮球专业须具有国家运动员资格,令知情人不满,指其为“萝卜招聘”,遂传播到网络上。
当地有关方面辩称,此要求是“为了丰富企业文化建设,需要储备一批有一定特长的员工”,并非为特定人而设。
大凡这种事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弄得尽人皆知成了“丑闻”的时候,都会有如此冠冕堂皇的理由用来装点门面,搪塞公众,尽力挽回声誉,虽在可理解之列,却也太轻视公众的智商和经验了,且不说他们的说辞究竟能不能站得住脚,单论这种现象以各种形态存乎世间,已成当今社会众所皆知的顽疾,就足以让人们对这种现象产生怀疑,并深恶痛绝之了。
它们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反感,乃至强烈的敌视,是因为其纵容了少数特权者利用私人渠道影响公共权力,强占原可能不属于他们的社会资源,剥夺了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得人们站在不同的人生起跑线上,或者使得人们面对不同的发展机会,或者使得人们遭遇不同的人生境遇,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而发生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总是有着相同的根源,就是法律制度的缺漏、歧义或者在法律制度面前无法做到人人平等。法律制度的缺漏,从历史的角度看,它是客观的,但是从横向比较的角度,往往是为了维护少数人的特殊利益,在明知有所缺憾的情况下,故意使之保持阙如;法律制度的歧义,就是法律在制定中故意留下余地,为了某些特殊利益,法律条款可以得到不同的解释,以得到利于特殊对象的结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普世原则,在任何国家,都不会有人公然违反之,然而在有些国家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律条;在另外一些国家它却充满弹性,总是随着不同的对象随时发生变化,为了某些特殊利益,明文规定也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切实的贯彻执行。而在我国,上述三种现象均广为流毒,特别是第三条在现实中尤为突出。
正是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导致了某些恶质的结果,在大转型时代,它们更是表现得十分集中和习以为常。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制度丧失权威,公众不相信法律制度,在遇到矛盾和问题的时候,很可能采取经验主义的态度,寻求别的解决方式,而不是诉诸法律制度,有关此点可谓屡见不鲜,邻里打架,不是通过法庭来断两者之间孰是孰非,而是寻找当地有名望的人从中调和,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声张,就是显著的例子。
二是法律制度施行机关丧失权威,其公信力降低,公众不相信这些机关,从根本上来说,不相信其严格遵照法律制度行事,因此,他们解决问题和矛盾的方法与前如出一辙,也是寻求别的解决方式,举个通俗的例子即可看出来,某人为了办理某件业务,一般来说直接到某个政府机关,依规办理即可,而我们常见的现象是此人不通过正常渠道去办理这件业务,而是通过熟人或朋友,找到此机关的某位关键人物,以私底下拜托的方式去做同样的事,当然,这中间就难免有利益往还。
三是人们的相互信任感降低,道德、诚信问题风行,社会秩序无以有效维系。通俗点来讲就是对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所谓的群体性事件就会此起彼伏,这是在人们的合法合理诉求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得以解决;它还间接促进了互联网的繁荣,我国的互联网业在最近几年得到了呈倍数的增长,一个重要的原因,那些上网的人无法从现实中满足愿望、满足诉求,转而通过在互联网上寻求集体安全,以应对现实社会的不公、不安。人们相互之间缺乏信任,还引发了道德、诚信大面积的滑坡,一个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的社会,必然引起人们的人性无限制地迸发,包括其中恶的部分,如果没有及时的阻遏,它们就会泛滥成灾,当前我国社会现实正在应验上述论断。
上面提到的三种结果,一言以蔽之,就是在法律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会像失去护佑的孩子,茫然不知所从,就无法普施恩泽于众生。相反,各种各样的东西,就会取代法律制度,干扰现有的社会秩序,人的心灵,并使得人的内在世界和外在世界趋于不可调和状态。再举个例子,本来法律制度施行机关按照其规定,向公众提供服务,是其职责所在,然而在现实中却大多扭曲,被当作向公众施恩的东西,这些人不是人民的仆从,倒成了恩主,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得意满满。
由此联想起前不久再次倡议学雷锋活动,它是希望以道德教化改善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世相。但其倡议者忽略了一个事实,即道德教化只能让人模仿向善,而不能从人们的内心建立一个善意的世界,更不能阻止人们为恶。
还是那句老话,与其相信人是天使,倒不如相信他是魔鬼。唯有法律制度,加上虔诚的宗教信仰,才能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在人们的心中播种下善良的种子,并促使一个善的世界重现。我在一篇文章中曾经提到过,在德国建立国家之前,曾经有一个时期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但是社会秩序却保持了和谐,没有极端的情况发生,在欧洲其他国家频频发生暴乱、起义和革命的时候,唯有它岿然不动,虽然在这个社会里也存在剥削和压迫,农奴主和农民之间也时有矛盾,但这些农民在遇到矛盾的时候,在遇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总是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其他。这是因为这个社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并严格遵照执行,人人在法律面前都平等,从而有效化解了社会可能存在的内部紧张。
可见,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切实贯彻,保证人人在法律制度面前平等,才是建立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也是建立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否则,这个社会既不会有和平,也不会有良善和信托,人们唯有通过其他渠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永恒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