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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与国家权力的边界

已有 1022 次阅读2012-3-13 22:52 |个人分类:中国时事|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刑诉法修正案, 国家权力, 边界 分享到微信

刑诉法修正案与国家权力的边界

——两会观察之五

丁咚 文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时隔15年再次对刑诉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订,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第73条款,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就备受争议。该条款主要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立法机关与民间为此进行了长时间的博弈,最终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的,已经作了一定的修改。

因此,知名法学家陈光中在凤凰卫视访谈节目里认为,这次强制措施以后,通知家属问题,已经做了不断的修改进步,那么同原来的相比,已经是做到很大的限制了。现在只剩下一个问题,就是说拘留的时候,限于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这两种罪,如果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相并重,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已经有很大的进步。

官方媒体也从3月1日到10的报道中,对刑诉法修正案进行了高度的肯定,赞扬其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有望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新里程碑。

但在民间和公众舆论中却传出了截然相反的声音。法律界、知识界诸多活跃人士纷纷质疑,刑诉法修正案可能侵犯公民的私权领域,认为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是个很大的倒退,其中73条有关规定提示公安等侦查机关权力扩张,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嫌犯的权利保障有所忽视,包括警方滥用权力,导致秘密拘捕盛行;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可能导致刑讯逼供等。

由于刑诉法有“小宪法”之称,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舆论领袖的聚焦之下,普通民众也加入到反对通过或者主张暂缓通过刑诉法修正案的行列中来。据新浪微博调查,97.2%表示关心刑诉法大修,89.9%的网友表示两会刑诉法草案第73条应暂缓表决,10.1%的网友认为要立即表决,92.8%的网友表示不希望通过《刑诉法修改稿草案》。

其中,暂缓表决刑诉法修正案的依据是,根据有关规定,一项议案付诸表决,应当在此前10天即提交给人大代表审议,经代表们深入研究、讨论后再予以表决。但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代表们在正式表决此案前,仅有10个小时的时间研究草案,而且代表中有大量非专业人士,他们未经培训,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对草案提出专业的建设性的修改意见。

从调查结果看,反对或者希望暂缓表决刑诉法修正案的,占了参与投票的民众的绝大多数,虽然据称这些人中懂法律的只是少数。不过,这些人跟那些人大代表相比,就懂得法律的程度而言,并无太大差别。

而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参政议政的,在如此多的民众反对的情况下,如果强行通过此案——鉴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举手党”的投票下,结果可以预期,将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将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使公民们活在可能被无缘无故秘密拘禁的恐怖之中。

在此情况下,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对此案暂时搁置,并在此后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一步推敲相关条款,并召开专门的听证会,征求大众的意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提交人大会讨论表决。

国家是为保护民众而存在的,是基于公民们共同契约基础上的组织,以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利益为目的,总之国家是手段。国家权力确实具有强制性,然而却是有边界的,并非毫无限制、为所欲为,那就是公民的个人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国家权力所依托的法律,就要界定国家权力以及施行国家权力的边界,这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如何以公民的利益为利益,在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前提下,修订刑诉法,是其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

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的严重问题在于它没有充分限定警方拘捕公民的必要条件,没有为国家权力和施行国家权力者制订边界,从而为其侵犯人权,损害公民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比如,何谓国家安全,谁来认定,谁来执行拘捕任务,谁来监督拘捕行为,指定居所如何避免随意性,以及如何确定“有碍侦查”之情形,并决定是否告知家属?这些都还存在不少漏洞,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施行法律时,很可能将导致滥用职权、秘密拘捕、刑讯逼供流行。

在和平时期,而非战争等紧急状态时,国家施行如此漏洞百出的刑诉法,并非合乎时宜。除非在战争等紧急状态下,公民们对武装力量和警察的依赖性增强时,才有必要采取此法律手段。否则,一般的原则应该是,宁可增加法律施行的难度,也不该冒着侵犯公民自由和权益的危险,强行实施对公民的秘密拘捕。

实际效果是,那些过往可能已经在实践中实施的秘密拘捕行为,在此次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将正式合法化。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国家权力对公民私权可能的侵犯合法化,事实上将使得我国成为警察国家的风险大为增加。而从历史上看,“警察国家”包括苏东剧变的主角们,无不违背大势,毁灭人性,激起天怒人怨,最终导致自己堕进历史的尘埃,或者沦入非常困难的境地。

立法机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刑诉法修正案,并为此广为宣传,指其为一大进步。然而千万不要给人以虚晃一枪,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名义上将这句空头支票写进修正案,却在具体法律条款上与此背道而驰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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