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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应当成为中国公务员的基本修养

已有 1499 次阅读2016-1-26 00:19 分享到微信

(本文为笔者2015年5、6间参加专题培训的心得体会之一,现重新发表)


一、关于法治意识的释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之后,英国法学家戴雪在其出版的《英宪精义》、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以及1959年在印度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均对法治原则进行了完善或概括,基本上一致认为法治应包括法律至上、国家依法治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法治意识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要求人们不仅遵守现有法律制度,同时还要求人们对现存的法律进行判断、分析和完善。我国《新编法律词典》认为法治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形态,是人们对法治现象的观念、心态、认知和对社会法制体系认同的主动性的统一意识。经查进一步阅相关资料,我认同以下这种法治意识释义,即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治及其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是指人们对法治的认知程度、信仰程度以及主观把握的心理想法。简单地说:法治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我理解,习总在这里讲的就是公务人员的法治修养问题。也就是说,对公务人员而言,有了法治意识,就应当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从而防止因公人员的消极不作为或者积极的乱作为干扰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正常生活或运行秩序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对公民而言,有了法治意识,就应该知道“法无禁止即可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自己应有的正当利益。


二、法治修养应当成为公务员的基本修养


(一)国家新常态需要公务员具备法治修养。目前,我国公务员的基本修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开拓创新等;二是公务员思想道德修养,包括:发挥模范作用、忠于国家、忠于政府、忠于人民、忠于职责、为人公正廉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等;三是公务员社会公德修养,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四是公务员个人品德修养,包括:谦虚谨慎,言行一致,求真务实,宽容待人,廉洁奉公,健康向上,学习先进,乐于助人等。本人以为,国家公务人员除具备上述四种基本修养外,在新常态下,还应当增加一种也是最基本的修养,即法治修养。这种修养就是公务人员对法治意识的锻炼。公务人员的这种锻炼即法治修养,包括:对遵守宪法、服从法律、依法行政、维护人权、尊重司法等意识的锻炼。新常态下,公务员没法治修养,就难以掌握保护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公务员的法治修养不高,严格执法就难以到位,就会直接影响到自己所在岗位能不能依法办事的问题,不能依法办事就会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利益。在国家新常态下,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法治意识锻炼即法治修养和国家法治现代化关系密切。可以说,公务员法治修养的提高能更好地推动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务员法治修养决定了国家法治建设的未来。因此,强化公务员法治修养,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国家反腐倡廉需要公务员具备法治修养。从当前反腐形势所表明的情况,公务员队伍建设确实仍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享乐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由主义、弄虚作假和奢糜之风等各种歪风还有从根本上得到地有效遏制,反腐倡廉的形势不容乐观,“大老虎”、“小苍蝇”扑灭战役仍打得十分艰巨,尚未取得从治标向治本转移的优势及时机。追其根源,就是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导致藐视法律、权力寻租、干涉司法等违法乱纪现象屡禁不止。这就是需要我们下大力气,加强对公务人员法治意识的锻炼,使之成为一种最基本的政治修养。公务员员具备法治修养,就要养成坚持权责统一、权利义务统一的意识,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就是要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成为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表率。唯有这样,公务人员才能从思想上树立敬畏“法”的意识,才能做到知行合一、令行禁止。


(三)公务员自身适应新常态需具备法治修养。苏格拉底认为,抑制人性恶在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发作依赖于制约,而在道德上抑恶主要依赖理性的自律,在政治上的抑恶必须依赖法治的约束。因此,我以为,把法治意识锻炼成为公务员最基本的一种修养,让敬畏之心常存,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职务犯罪。同时,我以为,法治修应当养成为公务人员的最基本的修养,其内涵还应当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质和理性自律、法治至上的待人处世的正确态度。公务人员只要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质,就会自觉地把人民群众当亲人、当父母,就会常存敬畏之心,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同样地,公务人员只要有理性自律、法治至上的待人处世的正确态度,就会自觉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就会自觉培养谋实事、创实业、实做人的实干新风尚,从而远离功利主义,成为一名脚踏实地、清政廉洁的人民公仆。


三、培养公务员法治修养的重要现实意义


还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明确提出“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的治国理政的科学论断,这一论断于今仍然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因此,要实现新时期的“四个全面”,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严治吏是决定因素,是根本保证。毋庸置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决定性的因素是我们是否能拥有一支理想信念坚定、对奋斗事业忠诚、对腐败政治憎恶、对铁的纪律特别是“法”敬畏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干部队伍。1993年开始建设公务队伍以来,经过连年多次反复的培训或实践教育特别是通过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后,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修养、思想道德修养、社会公德修养以及个人品格修养已经深入心入脑,成为了公务员日常为人做事的行为规范。但是上述修养的培训属于道德规范的层面,缺乏刚性,还不能从心底里培训出“敬畏”的意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还处于一种口号状态,还不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令行禁止”。


因此,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对公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法治意识锻炼培训,训练公务人员从心底里敬畏宪法、服从法律,从行动上依法行政、维护人权、尊重司法,并从心底里养成一种全新的法治修养,是十分必须的,对我国全面建成法治国家也将产生深远且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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