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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伤害学生的教师

已有 1882 次阅读2015-1-4 22:03 |个人分类:杂感|系统分类:杂谈| 中国, 教师 分享到微信

 

 

 

 

严惩伤害学生的教师

 

对不合教师心意的学童施行体罚,在中国商周及其以前官塾中就已经俨然存在,手执棍棒鞭打学童的甲骨文学校,变相体罚,体罚便是几千年前教学情况的真实记录。至春秋兴起的许多私塾中才逐渐被废除,如墨子孔子的私塾中,就没有发现这种类似酷刑的体罚。但是延至清末毒打学生手心的“戒尺”,还是威严地放在教师手边。进化到民国摇身一变成了教鞭。到了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戒尺教鞭都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拳打脚踢,最便捷的是搧学生耳光,拧学生耳朵,扯学生的头发,撞击或敲打学生的脑袋,曾到各小学检查师范生实习情况,课间坐在教师集体办公室里,身前身后就会突然响起“拍拍拍”连击学生面頬的搧耳光声。更方便省力的是所谓变相体罚,是站在讲台上抛粉笔头击打学生的头脸,或是当着全体学生的面羞辱学生诋毁学生人格,或命令学生互相搧耳光,推学生到室外罚站,有一所小学的年轻女教师罚一个七岁的小女孩在教室外的风雪中站了一节课。这类教师的恶行已经构成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及精神和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力的犯法行为,是被害学生面前的恶魔、罪犯,近年学校中频发的学生自杀事件,几乎都是校方出钱安抚了事,例不追究,对学生无异是草菅人命;而因受伤害导致学生中出现的精神疾病也是视而不见任其发展不予治疗。一所学校若一切不是以学生为中心为出发点为依归,这类学校就没有继续再存在下去的价值。

不可理解的是至今从教育部自上而下的各类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领导习焉不察视为正常,不然,何以至今不见有哪个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领导下文或公布禁止体罚学生的规章?

无论体罚和变相体罚,都一律是严重违犯宪法的犯罪恶行,对此类罪犯教师应予严惩。对学生施行了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刑事处分于何种程度,都应一律开除教育界,永不录用。

因为这种教师对学生的伤害是危及国本国脉,绝对不同于社会上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伤害。其危害之巨,不啻于蝗虫之啮啃禾苗树苗。不严惩不足以杜绝此歪风铲除此恶习!

现今对高等学校的恶习和弊端有了“红七条”进行遏止,在幼儿园中小学也应有便于具体执法的此类法规,在各类师范院校教材中应有此类内容,以铲除伤害学生的恶魔,杜绝教师中所谓体罚和变相体罚实质是犯了严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罪。这类教师是啮啃禾苗的蝗虫,应该深恶痛绝予以驱除!

                                              2014.10.15——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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