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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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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独 占中 香港法
香港法院判举出米字旗高呼港独口号擅闯军营的港独分子招显聪拘留2周缓刑12个月,案由不是招犯的港独犯罪行为,而是擅闯军营。
招犯罪行应该包括:一、高呼港独口号,二、打出英殖民的旗帜,三、擅闯军营,是言与行一致的港独政治犯罪行为,皆为港独政治罪行的具体表现。是违反《反分裂国家法》的。应依法惩处。
不过港府只择其中“擅闯军营”而以民事行为判刑,以大陆的法律来说,是法院对《反分裂国家法》等的怠滞。是留给了港独分子一个“金钟罩”,无异是对港独分子姑息养奸的庇护。这对香港的发展和香港老百姓的安宁生活,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但是香港地方法院之所以如此判罪,是依照香港法中享有结社言论自由的法规来量刑的,认定招犯举米字旗高呼港独口号属法律允许的结社言论自由的范围。故只能择其“擅闯军营”民事行为定罪。以此观之,又没有什么不妥。
以此执法,对一个招犯可以,以之对广大“占中”的学生就犯难了。依享有结社言论自由,不能对“占中”学生绳之以法,以“占中”阻碍交通妨碍市民生活,又该判以民事行为罪进行拘捕。若一旦拘捕,必连带伤及“结社言论自由”处于政治尴尬地位。港府与北京是以隐忍不发,静观其变而后动。
学生“占中”的非法行为,是双方都明白的明知故犯,即以此过激的学生行为,引出彼港府与北京犯政治错误,从而达到不可能达到的政治目的。
纵观中国古今历史中的政治事变,无不是策动热血沸腾少不更事的学生为主力为核心,最后受伤害最大白白送命的必然是这些学生,文革“革命小将”的经历始终,最能说明这个规律性的道理。
学生的任务是掌握知识文化与技能,掌握或左右政治的事,不妨毕业进入社会从政之后再考虑也不迟。届时有知识有阅历逐渐成熟,若志在从政,举措必然有益于社会和家庭而少有所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