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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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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件难心事,令我辗转反侧,难以入睡;所以,于凌晨2点发表博文。
什么事?
2008年1月11日申请的专利,还在一审、二审;2011年4月上旬提交啦一审答辩文,原因是“没有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等等”;2012年4月6日,收到二审答辩通知书,原因同上。如果“答辩不充分等等,将视为自动放弃,云云。”
可是,同样的内容,2009年6月30日,申请的美国专利,通过一审答辩后,将在2012年6月5日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专利号码为8192511。
同样的一审答辩文,在美国能够通过,为什么在中国就通不过?难道这不是天大的难心事吗?
我希望关心专利的新闻记者,予以关注,愿意通过整个过程的相关文件,以兹证明所述事实不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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