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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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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份拟调低内部退养职工待遇的动议,倍感恍惚,如同穿越,不知有汉,无论魏晋。
这份动议说,内部退养职工收入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在职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是造成在职职工与内部退养职工收入不平衡及倒挂现象的原因,而且这种现象将会越来越严重。这个说法极不寻常。我们知道,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是单个企业企业效益的反映,退休职工养老金是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反映,所谓“不平衡及倒挂现象”只能说明,不仅在过去的几年里企业没有跟上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而且在可以预期的将来,这种企业拖国家后腿的状况,大概还不会改变。企业高层对企业前景如此坦率的态度,让人敬佩。
基于这个观点,该动议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内退职工本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再由公司代缴。
说到这儿我们还是先回个神,了解一下相关政策基本面。
1,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构成为例,在“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其他”一栏中,有代缴个税、基养金、医保金等各项,这些代缴款项从职工的应发工资中扣除,最后形成实发工资。换句话说,职工个人应缴的各类保险金,本来就是由个人承担的,公司并没有替个人承担,单位所缴的只是法律规定的应由单位缴纳的那部分。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进入统筹账户。
2,内部退养办法: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上述两点不应该产生歧义吧?在不该产生歧义的政策的规范下,为什么还会有违反政策的动议呢?可能是我错了。
我个人认为,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这一块,国家是有硬性规定的,企业不宜也不易强行突破。若要成功减少内退人员的收入,企业只有在内退人员的生活费和各项企业补贴上做文章。正如内退办法所说的,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只要高于最低生活费标准,企业发多发少,政府无权干涉,多发是情分,少发是本分。减少内退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少发甚至不发各种补贴,在法律层面上完全没有问题,只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丰富内涵,不协调而已。
由此我想到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著名论断,诚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