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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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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和宗教界对“三自性”的认识或阐述,可能有些含混,这种含混可能来源于对认识的主体和客体以及认识过程的混淆。佛教将一切事物和现象,包括精神现象,都称之为“法”,但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法”是指认识客体,所谓“三自性”,是指客体的“三自性”。遍计所执性、依他起性、圆成实性,恰好可以对应中观学派的假、空、中。主体给客体贴上的这三个标签,是客体自身的,尽管这三个标签来源于主体的认识,也不能外在于主体,但我们不能说它是主体的“三自性”。按照佛教理论,主体大概也是“法”的一类,因此也有“三自性”,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三自性”。陈那有个“井绳”的比喻,这个比喻在说明“三自性”上可能不太究竟,但在说明认识“三自性”的认识过程上,倒是恰如其分的。
我觉得可以这样理解唯识学家的理论。主体自我的种子生八识,亦即世界观决定人们的认识路径;识体的见分摄取识体接触客体的体相而产生的相分,亦即主体的感觉器官接触客体产生感觉;识体的行相,亦即主体反映出的客体的映像;种子自身亦能变现,自证分就是主体的末那识对映像的了别。证自证分有点玄,我估计就是检验吧,存疑。上述过程最终形成客体依他起性,执著于依他起性,就是客体的遍计所执。种子有染有净,佛教的修持就是怎样去染存净,去染存净后就能证悟客体的圆成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