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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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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情理是相通的,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如果你认为某个法律条文与大众普遍认可的情理相悖,一般情况下,这肯定是你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全面。
比如说现在热门的“网络造谣”案件,两高最近的司法解释界定了入罪的标准,那么,是不是说达不到“浏览五千次或转发五百次”的,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果真如此的话,那就意味着犯错可能就是犯法。不经意间,你的一句错话,即使已经及时做了更正说明,也可能让你成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嫌疑人”;你以后每说一句话都必须经过翔实严密的考证,但即使已经经过考证,你也未必能保证你没犯错。
我们的法律有如此严酷吗?当然不是。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对这种情况作了立法说明,明确指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下文略)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下文略)
第二,诽谤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下文略)
我们的法律就是这么体贴入微。我认为,正是为了明确此行为的界限,所以才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法律不仅是打击坏人的利器,更是保护好人的盾牌,在这一点上,网上网下没有区别。掌握一点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保护自我,更重要的是,如果法律掌握在大多数人手里,就可以倒逼执法部门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