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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错在哪里

已有 1738 次阅读2011-9-1 01:54 分享到微信

 

 

李昌奎求婚不成,强奸并杀害了19岁的求婚对象王家飞,并摔死了死者年仅三岁的弟弟王家红。昭通中院判了死刑,而云南省高院却改判了死缓。受害人家属不服,四处求告,引发媒体热评和网民的多种推测,而有关知情人士则说,云南省高院的改判很偶然也很轻率。

因为被告人李昌奎的家人“救人无望”,甚至连律师都没请,更不可能去花钱找关系。案件进入审委会,也没有多少改判的声音,只是有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出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有“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的说法儿。基于这种“区别”,审委会便将一审的死刑判决改为死缓。此案被媒体炒起来之后,云南省高院还试图辩解,称“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是对法律的玷污”,其量刑的理论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会议纪要》。

事实上,从各方媒体的报道上来看,李昌奎确实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适用死刑应当慎重。但云南省高院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李昌奎杀的并不仅仅是矛盾的对方——求婚不成的对象,还有一个无辜的幼儿。除了强奸杀人之外,还多了一条人命,在这种情况下,再机械地照搬“慎杀”的规定,就让人不能理解了。

在媒体的压力之下,2011713日,云南省高院对本案作出再审决定书,称“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尽管如此,该院仍有法官认为“再审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

我很赞赏云南省高院的法官对法治精神的坚守,但问题是在中国还有法治吗?就是有“法治”,你们能守得了吗?聂树斌案是众所周知的冤案,真相似乎也早已大白于天下,但现在并无任何动静,我们的“法治”哪儿去了?况且云南省高院在本案中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会议纪要”的理解也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2011822日,李昌奎案在云南昭通中院第三审判庭由云南省高院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终改判李昌奎死刑,从而安抚了网民们一颗颗“跃动”的心。

李昌奎案原二审判决错就错在对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误读,而今天的改判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也符合民意。在这里,并不存在“伤害法治”的问题。而且在官方大讲政治的环境下,最好不要再讲什么法治来忽悠老百姓,法治在一些权贵们的眼里,似乎并不符合我们的特色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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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2011-9-1 04:42
中国还不是法制社会,更多的是衙门办事的人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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