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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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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告诉我,他正代理小区的业主同物业公司打官司,原因是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
我说这物业公司实际上就是你们这个小区的政府。
朋友说:物业公司就是物业公司,它与政府有什么关系?
我说:一个国家的政府,它的职责就是负责这个国家的公共设置的管理、公共秩序的维持,公共安全防范等等,你们物业公司不同样是负责你们小区的这些事务吗?
朋友说:是的。不过,这物业公司不行可以更换,在这之前,我们已换了一家,可这政府不行我们无权更换呀?
我说:在理论上或在政治制度发展比较成熟完善的国家,政府也是可以由老百姓通过合法选举更换的。比如美国、日本,这一届政府不行就换下一届,这个党派不行,就换另一个党派,后一届政府基本上不用前一届的人。如此,与我们小区换物业公司没什么两样。
朋友说:我们业主并不是不愿缴物业费,只是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物业费的使用去向。
我说:这物业费就像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多少、花在什么地方,应由业主说了算,而不是物业公司说了算,这就是我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朋友点点头。过了一会儿说:我们这场官司一审打败了,关键是业主委员会出买了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明明没把有关收费标准交业主讨论通过,可偏偏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公司的通知上签字承认了。
我问这是为什么?
朋友说:因为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一位律师,他同时又是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所以他就出卖了我们业主的利益。而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又不是我们业主推选的,而由物业公司指定的。
我说:这业主委员会实际上就相当于全国人大,应当代表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可由于这些“人大代表”是政府指定的,而不是由真正的人民选举,这些业主代表不代表业主的利益,而代表物业公司的利益也就没什么奇怪的了。
朋友想了一下,突然说:这全国人大的委员长,同时又是中央政治局常委,而党又是领导政府的,这是不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
我说:别跑题,还是来说你的官司。
朋友说:二审法院改判了两项,我们胜了一部分,但基本物业费还得缴的。
我说;你们已经够幸运的了,因为毕竟这法院不属于物业公司管,所以你还有胜诉的可能,哪怕仅仅是胜诉了一小部分。而如果这法院属于物业公司管,你们还有胜诉的可能吗?
朋友说:那当然不可能,不过这物业公司也管不了法院的。
我说:对于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来说,在我们国家,就等于业主告物业公司,而受诉法院又在“物业公司”的管制之下。因为法院的院长都是政府从各级行政官员中选任的,他们天天让法院讲政治,而把法律放到至下的位置上,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老百姓基本上处于无处说理的状态,这就是中国官民矛盾越来越突出的根本原因。
朋友说:那对于我们小区的业主告物业公司来说,法院就是独立于我们之外的第三方,这样一来,法院就不会因为受制于物业公司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了。这个道理是很清楚的,我们国家为什么不让司法独立于政府和党委之外呢?
我说这个道理有人早就明白了,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说过:“为使各国人感到自己一切应有的权利全有保障,司法权不但有与行政权分离的必要,且有脱离行政权而独立的必要,审判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法官的报酬也不应随着行政当局的意向或经济政策而变更。”这些要求在许多政治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里已经做到了,而我们国家离这个要求还很遥远。
朋友一脸茫然:明明有好的制度,我们为何不用?
我说:特色使然,利益集团的利益至上使然。
朋友说:不知这样的日子我们还得过上多少年。
我说:要让更多的人明白,政府就是我们的物业公司,他干得好就给他服务费,干得不好不但不给服务费,还要把他们换掉。长此以往,民智开化了,社会也就有了进步的基础,执政党也会顺应历史的潮流,作出更明智的选择。
朋友说:明白了,我们只要把政府当作物业公司去使唤就行了。
我说:反过来说,你也别把物业公司不当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