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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官与一份影响世界的判决

已有 860 次阅读2022-6-22 03:23 分享到微信


1772年,一个叫詹姆斯·萨默塞特的黑奴,实在忍受不住欺凌,从美洲殖民地偷渡出逃,他偷偷上的船,是去英国的。

当时的英国也在蓄奴。买卖和奴役黑奴并不违法。而黑奴作为主人的私人财产,一旦私自逃跑,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会被处死。贩卖黑奴在当时的英国还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

所以,这个黑奴在轮船靠岸后,马上被逮捕了。

此案由曼斯菲尔德大法官亲自审理。

曼斯菲尔德大法官(1705-1793)生于苏格兰珀恩郡的一个贵族家庭,1730年被林肯律师学院授予律师资格,1756年至1788年任皇家法院首席法官,他对法律公平公正的坚守,在整个英国,几乎成为标杆,他所作出的裁判大都成为同类案件的判例。

曼斯菲尔德大法官是一个坚定的废奴主义者。他暗自下定决心,一定要让这个黑奴恢复自由,并以此案为起点,彻底废除奴隶制度。但是,他要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英国曾经贩卖过四百多万黑奴,英国本岛也有几万黑奴在奴隶主的庄园中劳作,黑奴已经是英国最重要的劳动力。一旦废除蓄奴制度,不仅仅是奴隶主的财产会有损失,整个英国的经济也会受到影响。

当时,朝野上下的意见是,把这个黑奴遣送回美洲殖民地,让他得到处罚,以此来震慑那些妄图逃跑的奴隶。

但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却力排众议,做出了一份影响世界的判决。

他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奴隶制是如此的丑恶,以至除了明确的法律以外,不能容忍任何东西支持它的存在。不管我今天的判决会造成何种不便,我都不能说奴隶制是英格兰法律所允许和肯定的。英格兰的空气是自由的,每个来到这里的人,都有权融入和享受这种自由,都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不管他在此之前受过何种压迫,他的皮肤是何种颜色,英格兰的自由都不能也不许被奴隶制玷污。因此我宣布,释放这个黑人,从现在开始,他是自由的。

判决一出,在法庭旁听的奴隶主们一片哗然,因为英国的法律属于循例判决,曼斯菲尔德以法律的名义宣布这个黑奴是自由人,就等于实质上宣布奴隶制在英国是违法的,这些奴隶主必须释放黑奴,否则,一旦出现主奴纠纷,所有的法官就会以这个案例为范本,判决奴隶主们非法蓄奴。

奴隶主们虽然不服该判决,却没有一个人敢于藐视法庭。

奴隶主们不甘心,他们有钱、有权、有影响力,甚至他们还有枪。他们嚷嚷着聚集起来,找到查理斯伯爵商议对策。

查理斯伯爵也是大奴隶主,当时他还掌控着不小的军权。听到判决,伯爵气的浑身发抖,是啊,他将失去的是数亿的财产啊。

但是,当听到这些奴隶主要求他用自己的权势,与曼斯菲尔德大法官的判决相对抗时,脸色顿时大变,他大声呵斥道:“英格兰的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依法判决是上帝的意愿,所有藐视法律的行为将不被允许。在这里,没有一种力量可以比法律更强大,难道还需要皇家军队来捍卫法律的尊严吗?

最后,伯爵沉痛宣布:“我尊重法律,服从判决,黑奴恢复自由。”

曼斯菲尔德的判决,不但废除了英国本土的奴隶制,也对其他贩卖和蓄养黑奴的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国拿着曼斯菲尔德大法官的判决,以人权为借口,向西班牙,葡萄牙,法国,美国等贩奴国施压,要求他们以自由和法律的名义释放黑奴。

为了解放黑奴,美国竟然打了一场南北战争。纵观古今,环顾全球,也许只有英国,能在一纸判决的情况下,就轻易的废除了恶法。

那是一个贵族和绅士频出的地方,凭借的是对文明的坚守,还有难以抵抗的法律的力量。

你千万别不相信,类似判决在中国也曾出现过。

201412月,国家商标局在《新增商标服务通知》中将《商标法》规定的“同一天”随意扩充为“同一个月”,从而导致安徽华源医药集团(以下简称“华源集团”)申请并使用在先的“华源”商标,不得不面临着与一家恶意抢注的公司“同日申请协商”或“共同抽签”的境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华源集团以国家商标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经慎重审理后,认定国家商标局《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违法,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司法首先应当维护的是合法的行为所形成的社会秩序,任何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后果都不能成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理由及依据。同时,虽然《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会使相关公众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将该规定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使部分相关公众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也可能会对制度的衔接带来不顺畅的问题,但是这就是实现法治,使违法行为产生后果,回归到法治轨道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这无异是我国行政诉讼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只是在国家商标局提出上诉后,北京高院用了大约两年的时间才作出一份中庸的判决。北京高院二审认为:“商标局作出《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项有关过渡期的规定,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商标局作出的《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亦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但由于《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发布于2012年12月(应为”2014年“之误,笔者注),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该文件受理了700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1000余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已处理完毕。如果本案《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被撤销,势必形成连锁反应,破坏基于《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所形成的社会秩序,为数众多的商标申请人的信赖利益,亦将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鉴此,虽然商标局作出的《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撤销后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不应予以撤销。

应当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局《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违法性的认定与处理,代表着现代司法理念。就像美国审理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一样,尽管许多人都认为辛普森肯定是杀人凶手,但由于证据上的瑕疵,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辛普森无罪。因为理想中的法治状态,就应该是钉是钉,铆是铆,不能有半点含糊。任何理由都不能突破法律的钢性边际,不能为了眼前的局部利益,影响整个法治大局。不能因为一些人对一些事物的局部依赖,影响全国乃至世界人民对美国司法的全局信赖。其结果是让更多的人知道违法的成本巨大,在法律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法治环境日渐清明。

而北京高院对《商标局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违法性的认定与处理,则代表着中国特色的法治:法不责众,以眼前的利益和稳定为重。比如一些地方当年对毒奶粉事件的处理,为了保护一些利益集团,宁可把四处告状的受害人抓捕判刑。还有许多地方的强制拆迁,有法律规定,也有政策文件,但法不责众,一些地方法院面对拆迁的狼烟和地方政府的压力,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眼,甚至不惜与地方恶势力串通,把敢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拆受害人关进监狱。还有最近的问题疫苗事件,涉及那么多的地方、那么多的人,能不能查清楚、敢不敢查到底?正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才使一些人和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国家部委,敢于在法律面前如此任性。

但我们又不能不说北京高院对本案的这种认定和处理有着一定的“合理性”。毕竟国家商标局已“根据该文件受理了700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100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处理完毕”,“考虑到撤销后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因此不宜予以撤销”。在这里,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外乎是国家商标局对700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审视,以及对已经处理完毕的1000余件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情绪考量。笔者窃以为,这些“公共利益”与中国法治进步和全国人民对法律的信赖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

毫无疑问,如果按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判决的司法理念来处理所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结果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不敢再轻易越权违法,毕竟法律就是法律,它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钢性边际。而如果按照北京高院对本案判决的司法理念来处理所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结果是所有行政机关依然可以想当然地越权违法。毕竟法不责众,法不压权,法律可能会沦为“讲政治”幌子下的摆设。

法治的进步,呼唤着敢于依法无视某些小集团非法利益的钢性判决,更需要一大批敢于依法改变人们与现在法治相悖的观念和行为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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