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认罪认罚制度探析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当下的认罪认罚制度与法院的结案率、律师法律援助案件指标量化一样,原本是一部好经,都让“下面的人”给念歪了。法院的结案率压缩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空间,迫使司法正义让位于法院的结案数据;法律援助案件指标的量化,则使律师沦为“站街女”,让斯文扫地、法律蒙羞。而认罪认罚的指标量化,则让许多可能无罪的当事人不得不戴上有罪的枷锁。
前几天,在网上聆听了几位法律学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研讨,归纳下来,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由于“认罪认罚”可操作的量刑幅度较大,让当事人不得不放弃对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追求。
比如一个被告犯有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可能有些不准确,从证据上判断甚至可能是无罪的,但被告面对认罪认罚只判五年,不认罪认罚要判十年以上的“诱惑”,虽然也有被判无罪的可能,但希望渺茫,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大概率的选择很可能是认罪认罚。但如果被告真的无罪,这种选择显然背离了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初衷。
二,律师作为认罪认罚被告的辩护人,只是给被告以法律上的指引,提出多项选择,而选择权一定要交给被告。
不少律师认为,在是否认罪认罚这个问题上,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几乎就是一道两难命题。如果律师建议被告不认罪认罚,一旦判重了,被告及其家属很可能会埋怨律师:为什么不让我们认罪认罚?你在法庭上啰里罗嗦地讲了一大堆话,有什么用?但如果律师建议被告认罪认罚了,一旦判决结果与其他同类案例在量刑有较大的差别,被告及其家属同样会埋怨律师:你动员我们认罪认罚,你就是偷懒,不愿做认真细致的辩护,我们请你这个律师还有什么意义?
大律师给出的意见是:被告无论是否认罪认罚,辩护律师都要认真阅卷,充分了解案情。在完全做好实际庭审辩护准备的情况下,就认罪认罚与否的利弊向当事人讲清楚,并做好笔录,把是否认罪认罚的选择权交给被告。
三、被告在认罪认罚书上签字之前,律师要充分发挥谈判技巧,争取被告利益的最大化。
无论被告是否认罪认罚,作为辩护律师总是越早介入了解案情,对被告越有利。现在有不少认罪认罚案件,都是检察官拿出量刑意见之后,才找辩护律师陪同被告去签认罪认罚书的,律师在量刑幅度上基本上没有话语权。而如果律师能提前介入,特别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就介入,对案件情况了解的比较清楚,知道控方的软肋和有关证据的缺陷,就可以对量刑意见的出台多一些主动权。在检察官没有拿出具体量刑意见之前,先与检察官沟通,让检察官在确定量刑意见时充分考虑到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在量刑上给予较大幅度的退让,从而争取被告利益最大化。
四、具结认罪认罚书之后,律师仍可以做无罪辩护。
如果说刚开始实施认罪认罚制度时,大家对这个问题还有不同看法的话,现在各方面的意见已经完全统一了,那就是在被告人具结认罪认罚书时,辩护律师仅仅是见证人,并不代表辩护律师同意被告的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在被告具结认罪认罚书之后,如果律师基于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考量,认为被告确实无罪的,仍可以做无罪辩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环节上做无罪辩护,最好事前与公诉方和审理法官进行必要的沟通,说明自己作无罪辩护的理由,以争取公诉方特别是法官的理解和支持。
五、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具结认罪认罚书之后,人民法院仍可能有改判的空间。
各地司法机关在各类法律实施过程中,基于在立法简约主义指导下制定的法律大都比较模糊,相应的司法解释又往往比较滞后,大都有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的方面做出的某些“内部规定”。特别是在认罪认罚制度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一般法院对被告人在检察院具结认罪认罚书之后,在量刑方面仍有20%左右的浮动空间。当然,对于辩护人而言,所要争取的就是这个20%左右的量刑下浮空间。
六、好经为何总会念歪?
毋庸置疑,认罪认罚制度肯定是一本好经,它不仅简化了司法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给那些主观恶意不大,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一个充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一些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且给出量化指标的初衷应在于此。但由于实践不够,经验不足,制度不完善,司法解释严重滞后,几乎与法院的“结案率”、法律援助案件的“定人定额”一样,实施的结果往往背离了创设这个制度的初衷。诚如一个专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所言:“在个别地方,认罪认罚制度已沦落为所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遮羞布。”
一些监狱反馈的信息表明,现在的服刑人员不好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认罪认罚书实际上是迫于某种压力具结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到了监狱之后,与同类案犯交流案情之后,对具结认罪认罚书有“上当受骗”的感觉。所以,律师在被告人具结认罪认罚书之前,一定要做好同类案件的检索,要在与同类案件量刑幅度差异不大的范围内,与公诉方“讨价还价”,以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让被告人不服,从而违背我们设立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
当然,被告具结认罪认罚书之后是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之后,对判决结果超出预期的,检方一般会抗诉,抗诉的后果大概率会增加刑期。而检察机关在发现被告新罪之后,也可以撤回认罪认罚书,但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检察机关一般就不能撤回认罪认罚书了。
若想把认罪认罚这本经念好,最好的方法就是给律师更大的辩护权利空间,让律师早一点介入,早一点阅卷,保障律师正当的辩护权利,并在律师正当的辩护权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支持,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