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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2018年7月23日,G药济南公司用一份伪造的合同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起诉安徽H公司。安徽H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历城区法院裁定移送管辖。G药济南公司又提出上诉,双方在济南中院对有关合同质证确认为假后,G药济南公司撤诉。
此后,G药济南公司又用伪造的协议书在济南市中区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安徽H公司的银行存款。济南市中区法院裁定移送安徽省太和县法院管辖。
早在G药济南公司第一次在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起诉要求退货时,安徽H公司为了减少诉累,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曾三次向G药济南公司发函,同意其退货要求,但G药济南公司却又无理拒不退货。
案件移送到太和县法院时,涉案药品从时间上分析,均已过期报废,但G药济南公司仍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安徽H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
在太和县法院审理期间,G药济南公司又伪造了2018年4月23日《波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单》,称其之所以不同意退货,是因为自己曾于“2018年4月18日早8点用皖SA222运输”涉案药品到安徽H公司,是安徽H公司拒收。
安徽H公司认为:该《波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单》签署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G药济南公司不可能在2018年4月18日就把药品送到了安徽H公司。且该“运输单”到站为“泰和”而非“太和”,如果说是该公司不知道收货地是江西的“泰和”还是安徽的“太和”,那么,受托驾驶员将货送到“太和”被拒收后,于2018年4月25日返回时,就应该知道此“太和”不是彼“泰和”了吧?为什么在4月25日返回运输单上将发站仍填写为“泰和”呢?由此可见,该运输单是G药济南公司伪造的。
基于上述案件事实,G药济南公司应当知道自己提起的诉讼是不可能胜诉的:你要退货,人家同意退货,可你又拒不退货。从时间上看,涉案药品已全部过期报废,可你又拿不出过期报废药品的销毁凭据。这样的“官司”能否胜诉,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所以,G药济南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找了一家审查不严格的小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为了达到拖延诉讼期间,给安徽H公司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之目的,G药济南公司一方面申请对涉案的有关印章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又不同意用安徽H公司历年来在各地法院(包括在济南市的有关法院)诉讼文书中使用的印章或工商机关及有关银行预留的印模做比对样本,坚持用与其关联公司合谋伪造的合同文本做比对样本,安徽H公司基于G药济南公司已有被证实伪造相关合同、协议之“前科”,当然不同意其无理要求。太和县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基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比对样本达成一致意见而拒绝鉴定亦在情理之中,但这也竟成了G药济南公司上诉及申请再审的理由,其诉讼的恶意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知道,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避免出现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而在本案中,在两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G药济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后,G药济南公司仍坚持继续冻结安徽H公司的银行存款,直到安徽H公司向太和县法院提出申请,太和县法院才依职权解除对安徽H公司21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在本案中,G药济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支持,其一次次伪造证据的行为被戳穿后恼羞成怒,在明知自己难以胜诉,且安徽H公司的银行存款每天都保持在几千万甚至几亿元的情况下,仍申请财产保全,企图达到给安徽H公司在银行征信记录上留痕,损害安徽H公司的商业信誉之目的,其主观故意是十分明显的。如果G药济南公司如此恶意的财产保全得不到合理的惩治,我们设立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案由还有什么意义呢?
据此,安徽H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以期达到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恶意诉讼保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匡扶商业信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