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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那天,老王刚把车停在路边,开车门时没注意到后方走过来的老张。
老张一边走路一边看手机,突然听到前面汽车“砰”的一声打开车门,不由地吓得来了个“急刹车”,停下了脚步。
看到从车上下来的老王,老张十分气愤:“你吓到我了,必须道歉!”
老王看了看老张:“你这不是好好的吗?我开车门又没碰着你,你凭什么让我道歉?”
老张不知是处在更年期,还是天生的火爆脾气,他上来就打了老王一个耳光:“你敢不道歉!”
老王也不示弱,挥起一拳打到老张脸上,老张的鼻子立马流出了血。
于是双方互殴之后报警。
警察来了,分别做了笔录,并调取了案发现场录像。
从派出所回来,老张先住进了医院,他想让老王出点儿血。
见老张住院,老王也去了医院,不就是在医院休息几天吗?老子也不差这几个钱。
十多天后,公安机关对老王和老张各打五十大板,分别作出拘留六天、罚款500元治安处罚决定。
两人从拘留所出来后,老张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老王赔偿医疗费一万元,并出示了轻微伤的鉴定报告和医院一万多元的收费收据。
老王9月1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9月24日开庭的传票,便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
接案的C律师看案件标的不大,但要认真办起来却很复杂。为息事宁人,C律师给老张打了个电话:“这本来就是个小事儿,由于你们双方的不理性,结果酿成一桩不必要的民事诉讼。我现在还没接受老王的委托,建议你们案外和解。从公安机关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罚情况上看,你们各自的责任相当,你住院花了10000元,老王住院花了7000元,差额3000元,你们各自承担一半,让老王再给你拿1500元,你撤诉算了。”
可老张不同意:“我诉都诉了,咱们还是法庭上说吧。”
听了老张的态度,老王也杠上了:“请律师、打官司!”
C律师按最低标准收了老王的律师费,让老王先去做一个伤情鉴定,又代理写出反诉状及延期开庭申请。
可审理该案的法官却不同意接受C律师提交的反诉状,也不同意延期开庭:“结案率、结案率,领导给我下达了死命令,月底之前我这个案子一定得结掉,不然就会拉全院的后腿!”
C律师说:“再讲结案率,也得讲个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吧。你们18日送达起诉状,24日开庭,就算可以按简易程序办,但被告的反诉你们还是要受理的。这本来可以一并审理的本诉与反诉,如果非得人为地分割成两个案件,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已十分紧缺的审判资源,与现在强调结案率的本义相悖。再说,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也更有利于调解,说不定你打个电话就能把案件给结了,比如……。”
听了C律师的慷慨之词和如此这般的调解方案,主审法官觉得言之有理,便拨打了老张的电话:“你那个案件本来定在9月24日开庭,可现在对方提出了反诉,要求你赔偿对方7000元的医疗费,还申请要去医院调查你一万多元医疗费的支出是否合理。现在公安机关的责任划分已很明确,你们双方责任相当,你觉得你们之间的官司是不是还有打下去的必要?是否可以调解一下……”
没想到,还没等法官的话讲完,老张那边就表态了:“算了算了,不麻烦你们了,我还是撤诉吧。”
一场剑拔弩张的诉讼就在法官的一个转念之中化解了。既免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审判资源。事后,有业内人士感叹说:“现在许多法官都被结案率冲昏了头,结案率不仅限制了法官的审判智慧,更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为了结案率,限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了结案率,不允许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了结案率,压缩当事人应该享有的举证期限;为了结案率,每年年底都要逼当事人把已经审理一半的案件撤诉,到次年年初再次立案;不仅严重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更加严重地浪费了审判资源。不合理的结案率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罪恶之源。”
C律师说:“年终让各级法院考评结案率的初衷是好的,但今天这样的考评方法肯定是错误的。现在上下级法院的网络管理已十分方便,结案率的计算就按《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计算,只有那些扣除管辖权异议期间和司法鉴定期间后,仍超过审限的案件,才算超审限案件,计入年终结案率的考评,而不能像现在这样年年评、月月评。11月立案的案件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审结,每月立案的案件必须当月审结,弄得许多法院每年一到11月份就停止或变相停止立案,每月一过20日就不再立案,比女人的大姨妈都准时,这太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了。
笔者以为,司法不公的问题早已存在,只是严重的程度不同而已。司法不公,包括实体判决不公和审理程序不公,但实体不公并不等于程序不公,而程序不公则往往必然导致实体不公。而现在,不科学的结案率统计方式,已成为目前大量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不公正的罪魁祸首。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大家都知道这种结案率统计方式是错误的,但居然没有人去纠正,甚至没有人敢公开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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