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则关于无锡市新光幼儿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帖子在网上迅速传播。开始笔者还以为是哪个网友的恶搞,直到2019年5月30日中共无锡市锡山区委发布情况通报后才知道这是真的。
在那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摸排表》中明确表述:
根据幼儿园制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要求,现将中四班幼儿是否涉黑的摸排情况报告如下:通过对本班35名幼儿进行排查,未发现有幼儿涉黑的情况。
谢天谢地,看来无所不在的“黑恶势力”尚未侵蚀到祖国的花朵。
应当说,当前“扫黑除恶”运动开展的很及时、很有必要。但有些地方的有些领导,一有运动就头脑发热,就像当年薄熙来主政下的重庆,把“打黑”变成了“黑打”。有些地方专门成立了“打黑办”,就像当年的“反右”一样,分任务、定数字,无论当地有没有黑恶势力,都要抓捕一批“黑社会”,揪出几个“保护伞”。于是,一帮跳广场舞的大妈因为替几个农民工讨薪也成了“黑社会”;十多年前因为停车纠纷打伤了人,并做了充分赔偿,得到了受害人谅解的女医生也成了“黑恶势力”;甚至连小学、幼儿园的花朵、花骨朵们,都成了“涉黑”的排查对象。还有一些地方为了扩大“打黑”成绩,肆意篡改《刑法》,增加罪名,把以《刑法》衡量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当做涉黑犯罪去打击。这情形很容易让人想到“文革”时期的“反革命梦奸罪”----一个青年工人开玩笑说的做梦时强奸了某个美女,结果被以“反革命梦奸罪”抓捕关进了监狱。
这种运动型的“打黑”不仅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抹黑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试想,我们改革开放40年,一直坚持依法治国,怎么能到了现在到处都是“黑社会”?这种带有否定4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运动型“打黑”必须回归到理性状态。
一直关注中国法治进步的钝之先生说: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如那个多年前因停车纠纷打伤他人的女士,尽管伤者构成了轻伤,但经过公安机关调解,致害人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充分的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从理论上说就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了修复。现在为了完成所谓的“打黑”任务,寻找并不存在的“黑恶势力”,把已经修复的社会关系重新撕裂开,又把人家给抓起来判刑,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的初心。
前天,一位为了完成“打黑”任务而疲于奔命的老刑警这样对笔者说:现在“打黑”、“回头看”,用现在的执法水平和理念去审视十多年前的案件,是极不理性的。
面对当前“扫黑除恶”运动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十三届二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回应一些地方对“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时说:
“我们在督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对于‘扫黑除恶’下指标了。比如要求这个县公安局必须要办几个案子。”“如果真没有黑社会,这不是把好人当成坏人给办了?对于一个一般犯罪,也把他当成黑社会给办了?这是不可以的。”“我们这些机构都带着‘人民’二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都是为了人民幸福,不是黑社会被打成黑社会了,这样怎么实现人民幸福?”孙谦表示,对于“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最高检去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逮捕的时候,必须弄清楚,不是黑社会的,就不能按照黑社会批捕。不是这个犯罪,就不能按照这个罪名起诉。这是我们检察机关能够做的,这很重要。”
在这里,笔者援引一位法律学者的话,作为结束语:司法是一项极其慎重并需要付出持续理性的事业,它是必须体现客观、公正并渗透着民主、人权、法治、人道等现代先进政治理念的活动,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在案件的审查、判断和裁决过程中,力争保持“不凡”、“超脱”的立场和理性态度。唯有以先进的法治理念为指导,严格依法办事,按法定的程序办案,强化司法的独立、公开和诉讼制衡,才能避免冤假错案再度出现。
当然,我们当前的打黑除恶工作总体上还是好的,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如果有关方面能在打黑除恶过程中保持理性,严格依法办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无误的打击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到法律的追究,让打黑除恶工作严格按照法治的轨道理性地开展,岂不更好?
毕竟,我们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扫黑除恶,莫把北京当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