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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的法治标本意义

已有 1706 次阅读2018-8-31 03:29 分享到微信



  可以这么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还没哪一个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引发如此广泛的关注。
  在此之前,根据对许多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的判断,昆山“砍人”的真正受害人于某,肯定会判为“防卫过”或“故意杀人”。而这一次于某的遭遇却触到了国人的痛处:许多年来,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这是社会环境的问题,还是法律上的问题?
  当然,社会环境肯定是重要因素,而关于“正当防卫”立法上的缺陷也在这个案件中大尺度地凸现出来。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规定,若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应该说并无不妥。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大家可以理解的因素,造成或故意造成对上述规定的曲解则是必然的。比如什么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昆山“砍人
案”中,龙哥被实际受害人于某砍伤后逃跑,是否还可以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此,有人为于某捡了龙哥掉下的刀能否追砍龙哥的情节,制作了一份“线路图”,以“证明”基于龙哥的“身份”,只有把龙哥砍死才能保全自己的命,不然于某要么被报复杀害,要么他和家人都不得安宁。基于这种分析,说不法侵害仍“正在进行”也不无道理。事实上,于某也只有“一刀要了那小子的命”,才能让自己和家人免除生命危险。
  当然,更多的“理性”者则会说:人家都已逃跑了嘛,哪里还有什么“不法侵害”?龙哥回去拿枪、打电话叫人、事后报复,毕竟只是推测,还没有发生,说不定他经过这一次砍人不成反被人砍的事件,会接受教训,立地成佛呢?他不还荣获过“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吗?受害人于某往轻处说是防卫过当,往重里说就是故意杀人。
  还有人晒出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26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告诉判处故意杀人的王兴龙:“本案中,被害人首先到案法现场引发争端,离开后,又持枪再次返回现场,与你殴斗,其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被害方的违法行为并不代表或证明你的行为就具有合法性,你虽然在打斗过程中属于被动的一方,但在被害方实施不法侵害已经有所缓解的情况下,不趁机离开现场,而是积极主动地实施报复,采取不计后果,毫无节制的手段,趁二被害人不备,持枪朝二被害人射击,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你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故“予以驳回”。
  如果按照最高法院这种司法理念和对正当防卫条件的理解,比照黑龙江高院对王行龙的量刑,昆山“砍人”案中的于某无疑会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然而,在昆山“砍人案”发生之后,不仅引发网民一边倒地对于某的声援和支持,法学专家们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等人也发声对“正当防卫”进行新的解读,强调“作为防卫的人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确实很难拿捏。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合理性”(阮齐林教授语)。“防卫行为与伤害乃至杀人行为在外表上是相同的,否则,正当防卫就不可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既然如此,司法机关就不能认为,凡是造成不法侵害者伤害的就不是正当防卫”。“防卫意识与攻击意识完全可能并存,防卫意识并不被攻击意识抵消”(张明楷教授语)。这里所涉及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条中关于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认识问题。对此,笔者以为这里并不存在见仁见智的问题,而只有仁者见仁,鬼者见鬼的问题,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最近嘀嘀顺风车上被害的那个乐清姑娘上车后发现司机开车方向不对,并且在语言和行为上有强奸自己的意图,于是她趁司机不备,拿起车上的板手或锤子,猛击司机头部把司机打伤,司机暂时放弃了强奸意图,开车继续向前走,并不让姑娘下车。那姑娘再次用锤子打司机的头部将司机打死,那么那姑娘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呢?会有不少人说是正当防卫,因为司机开车向前走,并不让姑娘下车,说明他有继续强奸的意图。而回到昆山“砍人案”中,可以想见,作为在黑道上混出来的龙哥,他逃离现场后会放过于某吗?不法侵害再次发生的概率是极高的,并且再一次的不法侵害可否应当视为此次不法侵害状态的延续。我们如果要求遭受不法侵害的当事人在受伤、紧张和愤怒的情况下,去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否太苛刻了?
  有人上传了发生在美国的一段视频,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女子占用残疾人停车位,47岁的男子男子迈克尔·德雷卡上前理论,那女子的男友上前将迈克尔·德雷卡推倒在地,迈克尔·德雷卡掏枪打中了那男子胸部,那男子不治身亡。美国警方认为,如果那男子不把迈克尔·德雷卡推倒在地,他就不会死。迈克尔·德雷卡的开枪行为被认为是正当防卫。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无限防卫权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只是由于中西方文化及法治的差异,大家对无限防卫权的理解与适用会有较大的差别。有人担心,如果对昆山“砍人案”中于某的行为作无限防卫权的宽大适用,会不会引发民众面对公权力不法侵害时,更为激烈的反抗?如在个别地方政府对老百姓的房屋进行强拆中,会不会遭遇“房屋所有者的正当防卫”而产生更多的明经国?
  我们知道,检验一部法律或者某个法条正确与否,关键就在于实施之后的社会效果。试想,如果我们在昆山“砍人案”中,根据客观事实的判断,认定于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那么许多小混混、黑社会老大还敢如此猖狂吗?这种正当防卫不仅能震慑犯罪分子,也免去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反之,如果将于某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故意杀人,那么以后遇见“龙哥”们的张某、王某还敢正当防卫吗?许多路见不平者还敢见义勇为、拔刀相助吗?当你或你的家人蒙受不法侵害时,谁还敢伸出援救之手?而用无限正当防卫权去杜绝违法强拆不正是我们依法治国所必需的吗?
  我们是给正义女神穿上护身的盔甲,让她勇于制服恶魔,还是束缚正义女神的双手,让正义女神任恶魔欺凌?昆山“砍人”不仅检验着我国司法者的智慧,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今后社会治安的好转与否,也有着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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