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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等待了三年,另一只靴子终于落地。
2018年7月5日,北京高院针对国家商标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提起的上诉,经历三个年头的纠结,终于作出了二审判决。这份判决有些出人意料,反映出北京高院的司法理念很有“特色”。
首先要说明的是,两级法院对国家商标局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违法是有共识的,均认为该《通知》违法,但在对待违法后果的处理上,两级法院却截然相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司法首先应当维护的是合法的行为所形成的社会秩序,任何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后果都不能成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理由及依据。同时,虽然《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会使相关公众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将该规定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使部分相关公众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也可能会对制度的衔接带来不顺畅的问题,但是这就是实现法治,使违法行为产生后果,回归到法治轨道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而北京高院则认为:“商标局作出《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项有关过渡期的规定,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商标局作出的《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亦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但由于《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发布于2012年12月(应为“2014年”之误,笔者注),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该文件受理了700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1000余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已处理完毕。如果本案《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被撤销,势必形成连锁反应,破坏基于《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所形成的社会秩序,为数众多的商标申请人的信赖利益,亦将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鉴此,虽然商标局作出的《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撤销后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不应予以撤销。”
应当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局《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违法性的认定与处理,代表着现代司法理念。就像美国审理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一样,尽管许多人都认为辛普森肯定是杀人凶手,但由于证据上的瑕疵,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辛普森无罪。因为理想中的法治状态,就应该是钉是钉,铆是铆,不能有半点含糊。任何理由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刚性边际,不能为眼前的局部利益,影响整个司法大局。不能因为一些人对一些事物的局部依赖,影响全国乃至世界人民对美国司法的全局信赖。其结果是让更多的人知道违法的成本巨大,在法律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法治环境日渐清明。
而北京高院对《商标局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违法性的认定与处理,则代表着中国特色的法治,法不责众,以眼前的利益和稳定为重。比如一些地方当年对毒奶粉事件的处理,为了保护一些利益集团,宁可把四处告状的受害人抓捕判刑。还有许多地方的强制拆迁,有法律规定,也有政策文件,但法不责众,一些地方法院面对拆迁狼烟和地方政府的压力,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眼,甚至不惜与地方恶势力串通,把敢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拆受害人关进监狱。还有最近的假疫苗事件,涉及那么多的地方、那么多的人,能不能查清楚、敢不敢查到底?正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才使一些人和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国家部委,敢于在法律面前如此任性。
但我们又不能不说北京高院对本案的这种认定和处理有着一定的合理性。毕竟国家商标局已“根据该文件受理了700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100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处理完毕”,“考虑到撤销后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因此不宜予以撤销”。在这里,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外乎是国家商标局对700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处理,以及已经处理完毕的1000余件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稳定情绪。笔者窃以为,这些“公共利益”与中国法治进步和全国人民对法律的信赖,显然是微不足道的。
毫无疑问,如果按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判决的司法理念来处理所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结果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不敢再轻易越权违法,毕竟法律就是法律,它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钢性边际。而如果按照北京高院对本案判决的司法理念来处理所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结果是所有行政机关依然可以想当然的越权违法,毕竟法不责众,法不压权,法律只是“讲政治”幌子下的摆设。
有法学专家说过:我们对一个正确判决的价值判断,不能仅仅局限于它实体上的对错,还要看它对法治进步所起的作用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在此,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院对本案的判决价值,应当不是一件太难的事。
当然,尽管有关方面对本案的一、二审判决的宣传及社会影响已远远超越甚至背离了本案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源公司”)起诉的初衷,但北京高院还是在判决书中针对安徽华源公司的诉请作出了正确的评判:“上述规定中的‘同一天’均指同一个自然日,本案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显然不属于同一个自然日”,“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与引证一、引证商标二视作“同一天申请”并作出《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属于违法。”
国家商标局对于被法院认定“违法”而不予撤销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如何处理,则成了关注本案的一些法律人议论的话题。有人认为,国家商标局出于报复心理,可能将安徽华源公司申请的商标长期搁置下去或逼安徽华源公司另外再提起一场诉讼,肆意折腾一下这个敢于“告官”的“小民”。也有人认为,国家商标局在这个案件中的所作所为代表着国家机关的形象,我们的某些政府机关的确很烂,但国家商标局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似乎还不错。商标局应该记得她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不会如此鸡肠狗肚的。而更多的人认为:北京高院在(2016)京行终2345号关于本案的行政判决中,已经认定安徽华源公司的申请商标对于两个引证商标而言,是申请再前的,“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视作同一天申请,并作出《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违反了前述的法律规定。”尽管判决出于对国家商标局依据《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受理的7000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考量,没有依法撤销该《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但对安徽华源申请商标认定为申请在先而给予注册则是正当合法且无悬念的。
此时此刻,面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院关于本案的两份判决,想起国家商标局出于规范理顺商标注册工作所做的种种努力,心中可谓五味杂陈:有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国法治理想情怀的感动;有对北京高院历经三个年头的纠结,面对现实作出如此决择的理解;还有对国家商标局出于良好动机而给自己带来一系列诉讼尴尬的同情与不忍,于是关于本文的标题在脑海里油然而生:
知产法院:理想很丰满,
北京高院:现实很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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