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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弱化我党“强大的纠错能力”?

已有 1179 次阅读2018-7-20 22:56 分享到微信


 司马当 司马当讲故事 今天

 图片说明:这是安徽华源公司将老河口市工商局的邮件退回后,在邮政速递公司唯一还能查到的老河口市工商局于2017年8月15日寄来的据称是“催告书”的材料。从这份快递单上可以看出,收件人写的虽然是办公室,而收件人电话填写的却是个人手机号,这个手机号的机主也非安徽华源公司的人。同时,快递单下方又用黑体字醒目提示:“请投送至本人或本人委托收件人,并请电话联系收件人!”在安徽华源公司按快递单上填写的电话号码拨打收件人电话被拒收后(邮政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曾电话联系收件人被拒收),将邮件退回邮政速递公司岂不是理所当然的?


 摘要:由于老河口市工商局在邮政快递单上书写的收件人信息错误,使与案件无关的安徽华源公司被错误处罚,直到老河口市法院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之后,安徽华源公司才知道有这样一个莫名其妙的行政处罚存在。为了纠正这一错误,安徽华源公司先后向老河口法院申请复议、提出执行异议,向襄阳市中院申请复议、再审,向老河口市政府申请复议,向襄阳中院提出行政诉讼。在经历了一系列的驳回”、“不符合行政申请再审处理范围”之后,又被告知“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规定,“应按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事实上,造成本案错误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老河口市法院未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老河口市工商局没有按照前述规定提交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未进行听证,从而使老河口市工商局的错误处罚无障碍地突破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老河口市法院的这个错误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从《宪法》到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几乎都规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均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规定的也是“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的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以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本案涉及的正是法院的非诉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指向就是老河口法院的这份裁定制作程序违法,上级人民法院没有理由把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义务当作皮球踢来踢去。


   因为湖北省老河口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填写邮政快递单时,未写明收件人姓名,仅写了一个收件人电话,而邮政快递单上又有黑体大字提示“请投送至本人或本人委托收件人,并请电话联系收件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源公司”),在先后收到邮政速递公司送来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工商局五份专递,在打电话找收件人而被拒收后,均退给了邮政快递公司。而邮政快递公司在收到安徽华源公司退回的邮件后,却没能将邮件退还给老河口市工商局。
  2017年10月30日,安徽华源公司突然收到湖北老河口法院寄来的执行裁定书,该裁定冻结了安徽华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余万元。安徽华源公司莫明其妙,经委托律师与湖北老河口法院交涉才知道,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湖北老河口市工商局先后给安徽华源公司寄来过五份邮件,其中包括“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老河口市工商局通过网上查询,以为安徽华源公司已全部收到上述邮件,只是不予理睬,便向湖北老河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前所述,事实上因老河口市工商局在邮政快递单上书写收件人信息错误,安徽华源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老河口市工商局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
   为此,安徽华源公司先是于2017年11月9日,针对老河口市法院的行政裁定向老河口市法院申请复议,但老河口法院说,被执行人没有对行政裁定书提出复议的权利。安徽华源公司又于2017年11月13日,针对老河口市法院的行政裁定,向襄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而襄阳市法院则告知安徽华源公司可以对该行政裁定申请复议。待安徽华源公司将复议申请直接寄到襄阳中院后,襄阳中院又说不能复议,只能申请再审,安徽华源公司又于2017年11月25日将再审申请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寄给襄阳市中级法院,经网上查询,得知襄阳市中级法院已经签收后,安徽华源公司委托的律师又打电话催问再审申请的立案情况,襄阳市中院却称未收到安徽华源公司再审申请。安徽华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又一次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将再审申请书寄给襄阳市中院,尽管从网上查询显示邮件属于妥投状态,但襄阳中院仍称未收到该邮件。如此反复三次,襄阳中院才确认收到了安徽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与此同时,安徽华源公司于2017年11月12日向湖北襄阳及老河口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期通过此程序让老河口法院能够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给自己的申请再审赢得一些时间。湖北老河口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驳回安徽华源公司异议的裁定。
   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安徽华源公司也没忘记就老河口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老河口市政府法制办并未明确表态,他们似乎在等待安徽华源公司在老河口市法院及其襄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再审的结果。
   为此案件,安徽华源公司的代理人已先后六次千里迢迢去湖北老河口市。从本案的实际情况考量,无论是向老河口市政府申请复议、向老河口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还是向襄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都是十分艰难的,这一切均源于老河口市工商局在邮件快递单上填写的收件人信息错误和速递公司对相关邮件的不当处置。无奈之下,安徽华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安徽太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速递公司赔偿其银行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损失。
安徽太和县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认为:速递公司的投递员在按邮件单上的电话与收件人联系后,知道收件人并非安徽华源公司的工作人员,仍将上述邮件放置安徽华源公司,安徽华源公司在依照邮件单上的收件人电话联系收件人,得知收件人非安徽华源公司人员,且拒绝领取邮件后,又将邮件退回给速递公司。而速递公司的工作人收回邮件后,未与寄件方联系进行后续处理,而是收回后滞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太和县法院的判决并未完全达到安徽华源公司的预期目的,但该判决确认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安徽华源公司确实没有实际收到老河口市工商局送达的有关法律文书,而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有速递公司的责任,也有寄件人老河口市工商局未能正确填写收件人电话信息的责任。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特别向法庭说明:在他们公司的快递单上收件人电话/手机栏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这就说明,湖北老河口市工商局未能准确填写收件人的电话,是导致邮件无法投递的主要原因。2017年12月29日,安徽华源公司委托律师从速递公司调取了安徽华源公司退给速递公司的唯一能够找到的湖北老河口市工商局于2017年8月15日寄出的那封邮件,在封装完好的邮件正面赫然用大字提示:“请投送本人或本人委托的收件人,并请电话联系收件人!”
   安徽华源公司负责收发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如果湖北老河口市工商局能按照规定,将收件人写为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写上我们办公室的电话,怎么可能在将近一年内连续五封邮件都因找不到收件人而不能送达?你看人家湖北老河口法院的邮件,收件人写的就是我们的法定代表人,我们收到后立刻就交给法务部处理了,一天也没耽搁。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中的73号案例,是《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源艺装饰广告部诉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其终审判决认定:收件人“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也不存在拒收的行为,该邮件被退回的行为不能视为已送达”,故判决:确认顺庆区安监局作出的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就此而言,安徽华源公司虽然收到了老河口市工商局寄来的邮件,但因老河口市工商局对收件人信息书写错误,导致安徽华源公司将邮件退还给了邮政速递公司,实质上安徽华源公司并未见到老河口市工商局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邮政速递公司过错在于未能将安徽华源公司退回的邮件退回老河口市工商局,老河口市工商局过错在于未能正确填写收件人信息,安徽华源公司无任何过错。让无过错者为有过错者担责,肯定是法律的耻辱。
   然而,为了纠正老河口市工商局和邮政速递公司的失误所造成的错误,无过错的安徽华源公司却不得不进行一系列的诉讼。
   2018年2月1日,襄阳中院立案庭对安徽华源公司提出的行政裁定再审申请,作为“执行复议”进行了听证(案号为201806执复3号),在听证过程中,安徽华源公司的律师提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该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不当行政处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而设计的。而老河口法院在未见到被处罚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要么要求行政机关补充材料,要么通知被处罚的当事人到庭听证,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老河口法院在未让老河口工商局“补充当事人意见”,也未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情况下,就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2017]鄂0682行审76号),实质上是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辩权,违背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同时,安徽华源公司的代理律师还指出:老河口市工商局据以处罚的所有“证据”都是虚假的,所谓“授权委托书”上安徽华源公司的印章也是伪造的。对此,审判长希望安徽华源公司就有关人员涉嫌伪造印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当安徽华源公司的代理人向老河口市工商局的有关人员询问授权委托书原件在什么地方,以便作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证据时,老河口市工商局却称没有原件,仅仅是个扫描件,而就就这样一个扫描件也因不在他们手上而无法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当然无法立案。
   鉴于安徽华源公司已2017年11月13日向老河口市政府针对老河口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7年11月24日依据老河口市政府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而老河口市政府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安徽华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襄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襄阳中院行政庭于2018年5月11日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老河口市政府认为老河口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不能再进行复议。安徽华源公司认为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及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收到老河口市工商局所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依法应当复议撤销。最后审判长似乎认为本案要等该院2018年2月1日举行过听证的“执行复议”案的结果才能作出决定。
   2018年7月18日,安徽华源公司收到了襄阳中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8]鄂06行申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安徽华源公司不服老河口市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鄂0682行审76号行政裁定“应按执行监督程序处理”“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申请再审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安徽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为了纠正老河口市工商局和速递公司酿成的错误,安徽华源公司在经历了执行异议、申请再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系列的诉讼之后,又回到了被强制执行的原地。为了这个非法的行政处罚,安徽华源公司60万银行存款被长期冻结,并且还被老河口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安徽华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失信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提出自己不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之后,老河口市法院才撤销该信息,但由此给安徽华源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则是难以估量的。
   在襄阳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5月开庭审理安徽华源公司诉老河口市政府一案中,安徽华源公司代理人在最后陈述时,曾作过如下发言:
   这是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案件。老河口市工商局依法应当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原告都没有收到。这个事实,不仅有生效的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并且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最近也到了太和县速递公司,找到了有关退回邮件的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也确认了原告没有收到老河口市工商局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的事实。
  面对这样一个事实,老河口市工商局如果还记得党的初心,知道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完全可以把这样一个因为自己在邮寄详情单上收件人信息填写不详,或速递公司未尽到投递责任所造成错误的行政处罚撤销。如果老河口市工商局认为自己手中的证据充分,有足够的自信的话,则可以再走一次听证告知、听证、处罚的程序,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而对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口市人民法院以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判断是不言而喻的,完全没有必要让原告为了纠正老河口市工商局或邮政速递公司的错误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而付出如此巨大的成本。
   在这里,我要声明的是,贵院在针对我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听证的时候,曾要求我公司针对老河口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虚假印章,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经我公司委托的律师向老河口市工商局以及有关当事人了解,老河口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所谓的授权委托书并无原件,只有扫描件,因此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
  从去年10月30日我们得知有这样一个行政处罚的存在到今天,我们进行了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的努力,我个人觉得在这里没有依法行政,也不存在司法公正,大家似乎是闲得无聊在玩一个游戏,在玩一个折腾无辜企业和纳税人的游戏。
   老河口市工商局也不是没有了这60万元的罚款就揭不开锅,老河口市法院、襄阳市中级法院以及未来的湖北省高级法院,也不会因为没有这一连串的诉讼,就失去成就感。大家没有必要再折腾下去。也没有必要像猫玩老鼠一样,在耍弄一个无辜的企业。
   让我引用一位资深记者在了解了这个案件的案情之后,所说的一句话:
从老河口市工商局、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以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一系列的环节当中,大家似乎都没有太大的错误,但缺少的是责任。我党强大的纠错能力在这里似乎被人有意或无意地弱化了。事实上,只要有一个环节上能有人能记住党的初心,坚持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这个案件就很容易得到正确的处理
   我们公司在这里提出一系列的诉讼和再审申请,目的就是要寻找这样一个记得党的初心,能够依法行政或坚守司法公正的人民公仆,还我们一个公道。尽管希望很渺茫。
   我们不希望这个案件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的新闻热点。但我相信在我们走完这一系列的诉讼之后,无论原告能否最终胜诉,本案将成为中国审判史上一个很奇葩的案例而让后人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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