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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外出旅游,遇一退休的看守所所长,几杯酒下肚,他聊起了自己的看守所经历。他对现在动不动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十分反感。他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十分清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你这边还在侦察阶段,就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是违法是什么?
这位前看守所所长还告诉我一个如何判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方法,比如:不是真名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就被押着上电视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多次要求会见上级不让安排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只让官方委托的律师会见,而不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或其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往往都是可能无罪的,至少是侦察机关尚未掌握他们犯罪证据的。你想想,如果这些人真的有罪,为什么不敢实名关押?为什么不让他自己委托的律师会见?一个人有没有罪,是人民法院说了算,又不是你电视台说了算,搞什么电视认罪,纯粹是扯谈。凡是这样的未决犯,在我们看守所里,都会受到特别的优待,因为我知道他们往往都是无罪的好人。
听了这位前看守所长的话,我郑重地敬了他一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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