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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须坚守的底线

已有 1140 次阅读2017-6-16 20:05 | 律师 分享到微信


律师必须坚守的底线_图1-1

 

如果你是一位心血管病人,你绝对不去医院看皮肤科的医生。但如果你是一起商标侵权案的当事人,你会请一位对《商标法》十分陌生的律师代理你的案件吗?你千万别以为律师对所有法律领域都十分精通。随着法律门类的增多,律师的专业化分工也越来越强,万金油式的律师只能逐渐被法律服务市场边缘化。

前天在一家法院参加一起商标侵案件的庭审,发现原告律师对《商标法》基本上一无所知,面对第二被告律师提出的所谓侵权商品并不在原告注册商标所保护范围的问题居然无语。并且在原告自己所举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作为销售商的第二被告对有关商品涉嫌侵权并不明知,可能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又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第二被告的巨额银行存款。

而作为侵权商品生产商的第一被告委托的律师更为奇葩,上来就说自己侵权商品生产数量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大,不应该承担过高的赔偿金,完全忽略了作为侵权商品生产商所生产的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根本就不在一个类别。这位奇葩的律师甚至还想把制造侵权商品的责任推给作为销售商的第二被告,他似乎根本就不知道第二被告仅仅是销售者,第二被告在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之后,最终还是要向作为侵权商品生产者的第一被告索赔的。

参加过这样一起案件的庭审,笔者又想到十多年前的一场刑事案件的审理。

那天笔者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开庭前五分钟,被告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才匆匆赶到法庭,向主审法官要求阅卷。主审法官训斥他们:“你们早干什么去了,这都要开庭了,哪里还有时间让你们阅卷?”

法庭按时开庭。我在猜想这两个没有阅卷的律师会如何为被告辩护?在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之后,被告的两位辩护律师发表了这样的辩护意见:“我们同意公诉人的起诉意见,但鉴于被告认罪态度良好,建议法庭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我除了惊异之外,还替被告人感到悲哀。这几句可以用在所有刑事辩护中的套话,就能打发了缴了律师费且对律师充满期待之情的被告人及其亲人?想着自己曾在十多起被告人供认不讳的刑事案件中成功作过无罪辩护经历,真觉得他们是对律师这个职业的亵渎。当时仅觉得他们可能仅仅是律师中的极少数,而现在通过前天那起商标侵权案的庭审,才觉得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对律师职业底线的坚守,对当事人最起码的责任心,已经在一些律师心中荡然无存!

窃以为,作为一个律师,你可以因为律师费太少或案情太复杂而不接受委托,而你一旦接受了委托,就必须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责任。这是一个律师必须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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