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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件的梦幻诉程

已有 1137 次阅读2016-10-20 20:38 | 梦幻 分享到微信


一起案件的梦幻诉程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于2011420日应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先锋公司”)的申请,冻结了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源”)全部银行帐户。新先锋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是9595.65万元,而上海一中院在所冻结的华源公司帐户余额近两亿元的情况下,面对有关银行出具的证明拒不解封。主审法院竟然要华源公司另外再汇9595.65万元到上海一中院帐户上,她才能解封。当华源公司所有银行帐户近两亿元的银行存款被冻结拒不解封,又要华源公司再汇9595.65万元,这个要求是否有些无耻我们不好评论,但上海一中院的许多法官也觉得他们的这种做法有些不可理喻。直到后来有人告诉华源公司的代理人,新先锋公司的上上级公司的董事长是从上海高院院长位置上退下来的,大家才明白是怎么回事。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银行都不再贷款给华源公司。华源公司不向民间借贷只有死路一条,这就是华源公司在该案中向有关民营企业及个人借款的背景。

新先锋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前,已收到华源公司在阜阳中级法院起诉的法律文书,华源公司也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告诉上海一中院,阜阳中级法院已在先受理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依法上海一中院应该将该案移送阜阳市中级法院合并审理。但上海一中院即不裁定驳回也不理睬,而是通过上海高院与安徽省高院立案庭协调,要求安徽省高院从阜阳中院调卷,把案件移交给上海一中院。而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安徽省高院立案庭还真的去调卷了(以上详见网文《上海一中院,敢否一裁惊天下》。)后来,华源公司将这一情况发函反映到安徽省高院院长那里之后,这种莫明其妙地“调卷”行为才得到制止。

2011年815日,华源公司与新先锋公司在阜阳中级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新先锋公司补偿华源公司全部销售利润,华源公司放弃在该调解协议生效前因对方财产保全而可能产生的索赔权利。

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新先锋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直到2011年92日才予以解除,从而又给华源公司造成了一百多万元的借款利息损失。为此,华源公司于20137月在阜阳中院提出因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之诉,新先锋公司于201382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阜阳中院于20131014日裁定驳回。新先锋公司20131028日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立案庭在(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中,以“原审法院对双方执行程序中的此类争议作为诉讼予以受理,属于程序不当”为由,裁定撤销阜阳中院(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71-2号民事裁定。阜阳市中院于2014310日作出(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驳回华源公司的起诉”。

华源公司于2014年326日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民事审判庭于2014811日作出(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阜阳中院(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指令阜阳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华源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指令阜阳中院审理的裁定后,一直没有接到阜阳中院开庭审理的通知。过了大约十个月之后,华源公司不得已去阜阳中院询问,原主审法官称未见到也未收到省高院的退卷。华源公司只好四处托人打听查找,依然无果。最后有人出主意到阜阳中院档案室查找,才发现该案卷宗已被人归档,而卷中并无安徽省高院(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华源公司只好拿出自己留存的上述裁定书原件交给主审法官,才使本案进入审理程序。

阜阳中院的主审法官很是郁闷:都是省高院的生效裁定,一个向左,一个向右,让下面的法院无所适从。

 

2015年722日,阜阳中院作出(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以新先锋在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故意拖延17”为由,驳回华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华源公司于2015824日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院于2016年21日开庭审理,但华源公司直到20168月也没收二审判决。华源公司无奈打电话询问二审主审法官,才得知本案已于201641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已委托一审的阜阳中院送达。华源公司声明并未收到二审判决,二审法官又给华源公司邮寄了一份判决书。华源公司看到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不同的是,二审判决承认了“华源公司有权主张调解书生效后因对方诉讼保全而可能产生的索赔偿权利,并不受新先锋药业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拖延解除保全的影响”。但又以“因诉讼导致银行帐户被冻结,与企业经营民间高息借款之间并无必然因果的关系”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我们只能这样理解,当事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恶意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是无需赔偿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是毫无意义的。如果连本案中新先锋公司如此恶意的保全都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最高法院在民事诉讼案由中设立“因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又有何意义?

而在本诉讼前后所发生的这一连串的奇特现象,如上海一中院的离谱保全,上海高院与安徽高院立案庭的“调卷”交易;如安徽省高院立案庭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中,直接裁定驳夺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力;如二审发回重审后,案卷中二审发回重审裁定的丢失和卷宗莫明其妙地归档;如二审判决后一直无人向华源公司送达二审判决书等等,就像一幕幕梦幻剧在上演。谁是在幕后操纵这一切的高手?金钱?权力?还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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