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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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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份判决书的六个颠覆性疑问
“我们作一下推测,你觉得这个案件会怎样判?”走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办公大楼的台阶,笔者问S律师。
S律师十分自信地说:“这有什么好推测的,事实如此清楚,上一次他们都撤诉了,这一次要么是他们撤诉,要么是法院驳回他们的诉请。”
这里所说的“他们”是上海X公司。笔者和S律师代理的是安徽H公司。在此之前,上海X公司在浦东新区法院已针对安徽H公司提起过一次诉讼,后因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撤诉。这是上海X公司针对安徽H公司提起的第二次诉讼。同样的证据,同样的诉请,唯一不同的是增加了一个住在上海的被告刘某。
从几次庭审的情况上看,上海X公司败诉已无悬念。S律师回头看了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办公大楼上悬挂的国徽,心中充满了自信。在S律师心里,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还是可以信任的,再怎么着,她也不会明目张胆地做出颠倒是非的判决的。
然而,半个多月后,正是出自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一份判决,完全颠覆了我们对这家法院的信任。下面是安徽H公司在上诉状中对浦东新区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提出的颠覆性质疑。
1、为争管辖权故意歪曲听证笔录的内容。
当上海X公司第一次针对安徽H公司提起诉讼时,安徽H公司曾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在浦东新区法院的听证笔录中,安徽H公司明确表示原告上海X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上的被告购进合同专用章不是被告使用的专用章”。然而,浦东新区法院却在驳回安徽H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将该句话歪曲为“被告在听证时表示该公章曾经使用过,现在不用了”。在此后的二审裁定以及上海X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后,针对被告刘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二审裁定均援用了浦东新区法院的这段歪理。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2012年12月10日的听证笔录就在那儿放着,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浦东新区法院为何要如此歪曲事实?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安徽H公司再次要求对涉案购销合同上的印章进行鉴定,浦东新区法院竟以原告未将购销合同作为实体审理的证据,不准许安徽H公司的鉴定申请。如此,所有的当事人岂不都可以伪造印章强争管辖权了?
2、为争管辖权篡改当事人的住址。
上海X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的证据,第二次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时,增加了一个住址在上海虬江路1488弄的被告刘某。而浦东新区法院在针对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815号民事裁定书中,居然在虬江路前面加上“浦东新区”字样(值得说明的是,上海X公司在其起诉状中只是把刘某的住址标称为上海虬江路1488弄,其中并无“浦东新区”之说),其用意是为了防止在上海X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被认定为假的情况下,确保有一个被告在自己辖区内的管辖权。但这种为争管辖权把地处闸北区的虬江路1488弄漂移到浦东新区的做法,确实让人觉得有损于浦东新区法院的“英名”。
3、为争管辖权,把上海X公司送货篡改为安徽H公司去上海X公司提货。
上海X公司向浦东新区法院提供的所有发货凭证,均表明是由上海X公司委托上海皖捷运输有限公司送货至安徽。整个案件材料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说过安徽H公司到上海X公司提货的问题。但浦东新区法院却在(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中,臆断由业务员刘XX代表被告H公司“至原告仓库提货”。浦东新区法院用这种无中生有、歪曲事实的手段强化自己的管辖权,确实让人匪夷所思。
4、把自己委托鉴定并确认为假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
在浦东新区法院自己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13]技鉴字第1099号鉴定意见书中,已明确认定上海X公司提供的《上海X公司2009年头孢他啶销售协议》(检材6)、《上海X公司2010年头孢他啶销售返利协议》(检材7)以及所有的《询证函》(检材1、2、3)上安徽H公司的印章均为伪造。而浦东新区法院竟在明知印章为假的情况下,将上述《协议》和《询证函》作为自己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反了最起码的司法良知。
5、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为真的授权委托书只字不提,把上海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说成安徽H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在安徽H公司举出的证据中,有一份上海X公司为本案另一被告刘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浦东新区法院委托鉴定,该授权委托书中上海X公司的印章为真。上海X公司在该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兹授权刘XX同志,为我方销售代理人”。而浦东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节只字不提,反而判决认定刘XX是安徽H公司的“授权代表”。如此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判决,实属罕见!
6、浦东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2010年7月14日至2012年6月18日,被告H公司收取货物累计22475910元”,“被告H公司已支付货款23311265.58元,尚欠3992075.46元未付。”
套用网络上流行的一句笑话:“你的数学是体育老师教的吧?”被告收货累计22475910元,支付货款23311265.58元,明明多付了835355.58元,怎么就算出了“尚欠3992075.46元未付”呢?
十年前,笔者曾为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受理的上海某公司诉安徽H公司一案提出过一波三折的管辖权异议,并将该案的案情加上笔者对上海的好感写出一篇文章《上海,我的爱对您说》,寄给上海市的有关领导及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高院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撤销了有管辖权的裁定,使提出恶意诉讼的上海某公司最终撤销了诉讼。从那时起,笔者对上海法院的看法一直是好的。即使后来曾出现过上海X公司的另外一场恶意诉讼,但笔者知道那是因为X公司背后的权力在起作用,那可能也应当是上海司法中一次偶然的例外。在笔者的心目中,上海的司法状况相对于全国而言,依然是比较好的。而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这一次判决,竟让笔者对上海司法现状的好感彻底地颠覆了。因为这份判决不仅为争管辖权不惜歪曲听证笔录,篡改当事人的住址,臆断合同履行地,还指鹿为马,把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定为H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更是把司法鉴定为假的认定为真,把司法鉴定为真的认定为假,甚至连基本的数字都计算错误。更重要的是它不仅错得离谱,而且是故意的错,是不怀好意的错。如果这样判决能代表上海的司法状况,那上海的司法就真的是彻底沦陷了。
然而,笔者还是不相信,不相信上海的司法会这样彻底地沦陷。笔者相信自己在此之前接触过的上海市各级和各区法院的许多法官,他们都有着较高的司法水平和优良的道德品质。曾几何时,笔者曾在浦东新区法院的一份宣判笔录上这样写道:“判决公平公正,服判!”
按说浦东新区法院这次判决的优劣与笔者个人是没什么关系的,在许多地方杀错了人的冤案都难以纠正的司法状态下,浦东新区法院作出这样一份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判决也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只是笔者不忍心上海司法的堕落,不忍心以前是,现在依然可能是在全国司法状况最好的上海,在司法腐败方面与其他一些落后地区比肩。笔者真诚地希望上海的权力机关和司法界的领导能为中国司法在上海保留一块相对公正的净土。
所以,笔者才在写出《上海,我的爱对您说》一文十年之后,再次写出这篇《上海,我的爱再次对您说》,以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附:上海,我的爱对您说
笔者之爱上海,不仅因为上海有华丽的高楼大厦,不仅因为我们国家每年的财政收入中上海占了大头儿,不仅因为许多人在商场里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忍不住会挑“上海牌”的买,不仅因为上海是一个让世人瞩目的国际化大都市。笔者之爱上海更重要的是因为上海人的认真,上海人的敬业,上海人的守约,上海人的重法制观念。笔者曾多次这样对别人声称:如果我国的国民素质都象上海人一样,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速度就会提高一倍。然而,当笔者不小心与上海的司法机关有过两次“亲密接触”之后,竟使笔者对上海的司法现状产生了几许诧异,而这些诧异又若骨哽在喉,不吐不快。
2003年9月,笔者作为安徽H公司的法律顾问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五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的民事诉状,称安徽H公司欠其货款,并提供了“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合同复印件。安徽H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书中提出自己从未与五洲公司签订过这份合同,合同上的签字及印章都是伪造的。
此后,本案的主审法官曾打电话问及移送管辖中涉及的法院级别管辖的情况。当时笔者逢人便讲:“你看,还是人家上海法院……”。然而,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还是驳回了安徽H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其理由是:安徽H公司提出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性问题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安徽H公司在就此提出的上诉状中说:“如果一审法院的这种理由成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了,任何一个原告都可以在伪造的合同上签上对方的名字或写上争议管辖条款,让自己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对方的名字是否对方所签,合同上的印章及争议管辖条款是否真实“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仍维持一审的裁定。后来在笔者前去浦东新区法院阅卷时才发现,早在2002年,该院就在五洲公司诉河南商丘医药工业供销公司一案中采用了“合同的真实性”“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这一理念,而五洲公司正是拿着这一份民事裁定书使本案的主审法院不得不违背其移送管辖的初衷。值得欣慰的是在本案的实体审理中,浦东新区法院还是十分公正的,本案的主审法官及审判长认真敬业、严格依法的工作态度给笔者留下了十分美好的印象。
笔者不知道以“合同真实性”“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这种理由确认管辖权的做法是否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首创,但笔者确实是第一次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看到。此后又有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等地的法院争相效仿。有一次笔者在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方当事人也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审法官对合同上对方代理人的签名的真实性有所怀疑,笔者就拿出了浦东新区法院的上述裁定书给他看,这个主审法官毫不犹豫地就照样儿作出裁定,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真可谓“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2004年7月,安徽H公司又收到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寄来的上海昂立汇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公司”)的民事诉状,称第一被告安徽H公司在2002年11月欠其货款,第二被告上海亿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弘公司”)2003年7月4 日“向原告出具了《债务担保金额确定书》”,“表示对第一被告的货款承担担保义务”。安徽H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书中提出,安徽H公司“从未与昂立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也不欠昂立公司任何货款,更重要的是安徽H公司从未让亿弘公司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甚至此前从未听说过亿弘公司”。“亿弘公司这种在‘债务’形成之后,未取得债务人同意的担保,实质上就是为被异议人昂立公司取得宝山区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所设的‘诉托儿’。这种过于‘直白’地强争管辖权的做法,不仅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也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如果被异议人这种为争管辖权,在债务形成之后,随意设置一个担保人起诉的做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就形同虚设。”
有趣的是,宝山区法院对此作出的裁定是“安徽H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处理”,理由是“被告亿弘商务注册地虽在本院管区,但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软件园,故应以实际经营地为其住所地”。安徽H公司在为此提出的上诉状认为“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登记公示才能生效的经营权、物权,都要以登记公示的内容确认其法律效力,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而亿弘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注册档案中登记的企业住所地为宝山区宝杨路1231号,并无设立分公司的相关材料。宝山区法院作为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竟置具有绝对公信力的工商登记于不顾,毫无合法依据地认定亿弘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上海浦东新区软件园,确实让人有点儿莫明其妙!而让人更觉莫明其妙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居然维持了这一裁定。
2004年11月21日,安徽H公司收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寄来的开庭传票,要在2004年12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安徽H公司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宝山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并非基于异议人的异议,因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是“被异议人昂立公司与亿弘公司为宝山区法院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设立虚假担保,请求宝山区法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宝山区法院在承认异议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的同时,却以亿弘公司“实际经营地在上海浦东新区软件园”为由,将本案移送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其实质上是仍坚持承认被异议人昂立公司虚设担保、强争管辖权的错误做法,同时还采用移送管辖的手段,置对本案确无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于两难境地,即“应当受理”又“不得再自行移送”。为此,安徽H公司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将本案报请上级法院,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的仅为40万)。
有一位电视台法制栏目的记者曾对笔者坦言:我从事法制栏目记者工作多年了,开始还能从法律上分清些是是非非,现在有些法律问题反倒让我越来越糊涂了。在这儿,笔者也正应着这句话了,不知是法律知识的浅薄还是孤陋寡闻,笔者总以为在上面两个关于管辖权的案例中,是上海的法院搞错了。可凭着笔者对上海这个美丽的国际化大都市的崇敬,又窃以为可能是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太狭窄了,是自己错了。为此,笔者向许多外省法官及有关学者讨教,可他们并不认为笔者对法律的理解有多少偏差,只觉得宝山区法院的“移送管辖”,做得“十分精明”。有人还给笔者讲了这样一个故事,说是1905年,上海商人、大世界的创造者黄楚九在其法租界汉口路的“中法药房”推出保健口服液“艾罗补脑汁”,药瓶的商标上印着洋人头像,标着“Dr·T·C·Yale”字样,暗示此药为洋博士所制,并附有英文之功效说明,一时供不应求。不料有一个外国盲流找上门来,自称是艾罗博士之子,指控黄楚九侵其父专利并以此牟利,要黄楚九对簿公堂。黄楚九是何等精明的商人,立即公开认错,广泛宣传,付专利费数千元,变敲诈为做托,大炒一把,使“艾罗补脑汁”销路大开。笔者至今不知这位法律学者在笔者去讨教法律知识时为何给笔者讲这样一个与案件本身“风马牛不相及”的故事。
笔者有幸去过上海,去过浦东新区。那儿不愧是“中国的华尔街”、“中国的曼哈顿”、“东方巴黎”。那儿已形成了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交通中心、国际信息中心,那儿有林立的跨国公司,那儿举办过《财富》全球论坛、APFC上海峰会、上海五国会议。上海正在加速融入国际经济文化的大循环,正加速走向世界。上海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国际形象。笔者接触过上海人,在几家工商局查询有关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时,那儿的工作人员不仅热情回答笔者的疑惑,负责收费的工作人员还主动指导笔者如何节约复制档案的费用。笔者在2004年6月为五洲公司诉安徽H公司在浦东新区法院开庭时,合议庭的法官们不分本地、外地当事人,公平公正的认定证据,甚至对上海当地律师在法庭上不太正确的做法给予批评。笔者在浦东新区法院关于五洲公司诉安徽H公司一案判决书的宣判笔录上是这样写的:“判决公平公正,服判!”。上海大众汽车出租公司许多驾驶员更是给笔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他们不仅服务质量好,而且还主动征询乘客对他们的意见,举止大方,彬彬有礼,处处为乘客着想,这就是笔者对他们的评价……
在那么美好的城市,溶入那么好的人群之中,笔者除了感动还是感动,只是一想到上述两个案件的管辖权之争,心中就象吃了一只苍蝇。想想不说也罢,外省的一些法院比起上海的法院,执法水平、文明程度不知要差到哪儿去。可又觉得自己太爱上海了,就象看到一位美人若象牙般晶莹洁白的鼻尖儿上有一粒灰尘,总忍不住想伸手去帮她拂去一样。
笔者知道,宝山区法院移送给浦东新区法院的案件,在浦东新区法院未必就得不到公正审理,笔者也巴不得借这个案件开庭审理的机会多去几次上海,多领略一下这个国际化大都市的风采。只是觉得上海毕竟是全国公认的执法文明程度较高的地方,上海法院的一举一动都在被外省法院效法。如果全国的法院都跟上海法院学习这种争管辖权的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近二百件司法解释岂非全部失效了吗?笔者以为,外省法院可以强争管辖权,外省的法官可以素质差,而上海的法院就不能强争管辖权,上海的法官就不能素质差,因为美人毕竟是美人,丑妞毕竟是丑妞。笔者爱美人,所以刻求美人之完美。
上海,笔者是带着对您深深的爱才这样对您说……
补记:本文发表后,引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此后,本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有关本案管辖的生效民事裁定进行再审,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要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的情况下,本案原告上海昂立汇丰医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写作年份】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