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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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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有家媒体报道,一个公民要出国旅游,需要填写‘紧急联系人’,他写了母亲的名字。结果有关部门要求他提供材料,证明‘你妈是你妈’!”这是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的一次常务会议上讲的一个故事。
“这怎么证明呢?简直是天大的笑话!人家本来是想出去旅游,放松放松,结果呢?”李克强总理说:“这些办事机构是出于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还是在故意给老百姓设置障碍?”
其实,在中国这个特色体制下,要求“证明亲妈”的事例简直不胜枚举,最典型的莫过于一个残疾人在火车上被要求出示残疾证的故事。
女列车员在查票时发现一个断了一条腿的残疾人只持有儿童票,便以残疾人设有残疾证为由,要求残疾人补票。残疾人说自己在一家私人工地干活,因工伤残疾,出事故后,工头逃跑,他本人因无当地户口办不下来残疾证。售票窗口因为他没有残疾证而拒绝卖给他残疾票,他只好卖了一张儿童票。
但闻迅而来的列车长不依不挠,坚持让残疾人补票,并说如果不补票,下一站就把残疾人赶下车。
倒是一个男乘客看不下去,站出来问列车长:“你是不是男人?”
列车长一楞:“谁说我不是男人。”
男乘客说:“你有男人证吗?你没有男人证就不是男人,我和你一样,只认证,不认人。”
女列车员为了给列车长解围,对那位男乘客说:“我不是男人,有什么话跟我说吧。”
没想到那位男乘客竟对女列车员说:“你不是人。”
女列车员发怒了:“你怎么骂人?”
男乘客说:“我没骂你呀?你说你是人,就拿出你的人证来证明你是人。”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作出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按说,要证明合法的劳动关系,只要被委托人在法庭上出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在委托人单位工作的工作证或上岗证就行了,可有的地方法院还要当事人出示劳动合同,甚至要求提供连续12个月的工资单和缴纳“五险一金”的证明。
事实上,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承担劳动者的劳动风险。而只要用人单位在授权委托书上确认被委托人是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并提供了工作证或上岗证,对用人单位而言,就已具备了承担该劳动者所有劳动风险责任的条件。如果该诉讼代理人并非该当事单位的工作人员,该当事单位是很难会冒着这样风险给该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工作证或上岗证的。
另外,在我国有相当多的企业都没有给员工购买劳动、医疗、养老等保险,或购买不全。特别是在《人民日报》发表《社保不是万能的》一文之后,许多劳动者宁愿让用人单位把购买“五险一金”的钱直接发给本人,由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向保险公司投保,也不愿意让用人单位代缴“五险一金”,从而使社会劳动保险从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发展。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为当事单位指派自己的工作人员参与诉讼增加如此之多的限制,与李克强总理批评的让公民“证明亲妈”的做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嫌。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不当限制,使一些律师极少能为当事人的利益坚守法律原则(敢于死磕的律师毕竟还是少数),特别是在涉及拆迁、选举或重大公共事件引发的“敏感”案件中,大多数律师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压下都选择了沉默。在这种情况下,再通过种种不当手段限制当事单位委托自己的工作人员参与诉讼,无异是要以窒息当事人诉讼的手段,压制、掩盖社会矛盾,从而可能引发更大、更剧烈的社会动荡。
在限制当事单位委托自己工作人员代理诉讼的问题上,一位参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的法官坦言,他确实曾在该《解释》第八十六条草案中写上了“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具体证明条件,但最后领导还是要求他删除了。因为此事宜粗不宜细,不能太多地限制当事单位委托自己工作人员参与诉讼的权利,毕竟全国几乎所有上规模的企业都有自己的法务部或法律顾问室,这些法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与其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一样,未必全部办理了“五险一金”,或者即使这些法务人员的用人单位为他们办理了“五险一金”,如果对他们参与诉讼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让他们经常带着一大把证件、工资单等证据在法庭上证明自已的身份,也会带来严重的行业歧视之色彩,势必影响企业培养自己法务人员的积极性,打击企业法务人员安心在自已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给市场法治化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由此,笔者认为,当事单位委托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时,只需向法庭出示授权委托书及工作证或上岗证即可。否则,便有让人“证明亲妈”之嫌。如果有哪位法官不可理喻,非得要求当事单位委托的工作人员拿出包括“五险一金”的全部证明材料,那么这位法官是否也需要拿出“人证”来证明自己是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