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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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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询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在一个冰冷的冬日,我和S律师一同来到哈尔滨。在市工商局,我们被告知,要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必须要持法院立案的证明,否则就只能打印一份企业的基本信息。
我们报出了这家企业的名称,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却告诉我们,这家企业已于2012年2月28日变更了企业名称,而具体变更为什么名称,她们也不知道,要我们提供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才能查。我说,我们就是不知道它变更后的名称才来查询的。工作人员说:对不起,你们不能提供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我们就不能查,或者你们让法院立案后来查。
我们觉得很奇怪:我们企业名称都弄不清,又如何去法院起诉?可法院不立案,我们又无权查,这岂不陷入一个怪圈?如此,任何一个企业想逃避债务,都可以采用这种悄悄变更企业名称的手段来逃避债务了。
看来是哈市工商局的信息系统有问题,两个工作人员也没有办法,她们反复多次打电话请示、询问都无结果。无奈,她们只好直接打电话询问该企业的上级公司,并得到了该企业变更后的名称。她们最后告诉我们说,这家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已搬迁到开发区,它的有关档案也在开发区分局。
第二天一早,我们就赶到哈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查档的工作人员同样要求我们提供法院立案的证明。为此我们找到他们的负责人,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上面的规定,他不敢坏了这个“规矩”。
我说律师到工商局查档要有法院立案证明的规定是国家工商局很早以前作出的,由于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许多地方早就不再执行。而在你们这里,不仅还在执行,并且在你们市局里,我们还看到了关于律师对重点保护企业查档必须有司法局领导批准的规定。这是不合法的,我们千里迢迢来一趟,就是想了解一下这个企业变更后的名字,如果不给查,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错误的。
好在这位负责人心态很好,他说带我们一同去请示一下领导,如果领导同意了,就可以查。于是我与他一同去见了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倒很开明,说“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律师完全可以查。”
下面的事就好办多了,档案室的同志打电话告诉行政服务中心,我们赶过去拿了已复印好的被查企业变更登记档案,又回到开发区分局盖上章,就算完成了任务。
离开哈市开发区分局,我与S律师说:“如果只听他们说了不立案就不能查档的规定就走,这一趟岂不就白来了。”
S律师说:“可能吗?我们是那样好打发的吗?几年前在湖南省工商局,他们也搬出这个规定,咱们还不是找了他们的领导,也给查了吗?现在许多地方早就不执行这个老规定了。”
我说我要把这个故事写出来,给黑龙江省工商局的领导看,让他们改正。
S律师说:“反正咱们查过了,谁知下一次什么时候再来,也许到那时他们早就改过了。”
我说:“我们不能仅为了自己,更重要的还要给后来的律师排雷,让他们再来查询时不再无功而返,这样不仅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国家的审判资源,并且也符合法制精神。”
于是,我写下了这篇文章。
相关案例:
工商局拒绝查档 山西律师状告工商局
时间:2010-03-15 19:45来源:山西新闻网作者:高菊英
近日,永济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律师状告工商局,要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经法官行政协调,对被告讲法释理,被告改正,最终原告撤诉。 永济一律师寇某在诉讼前期为收集资料,持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到永济市工商局,要求查询一家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档案资料。永济市工商局按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律师寇某没有立案证明拒绝了律师的要求。为此,该律师向永济法院行政庭提起诉讼,请求判永济工商局要求原告提供立案证明才可进行职业调查的行政行为违法。 永济市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像其他案件一样仅仅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就了事,而是找到工商局领导对此事进行协调,告诉他们律师查询企业登记资料了解对方当事人状况是起诉立案的前提,立案前不可能提交出立案证明,以“提交立案证明才可查询”作为查询条件,是对律师权利的侵害。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商局作为国务院的下设部门,无权制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其制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限制原告律师执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听了法官的认真讲解,永济工商局领导立即表示妥善处理此事。几天后,原告来到法院申请撤诉。原来,永济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给原告打电话,准许他查询相关资料,原告对法院为解决此事所做的努力表示深深的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