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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约翰是一个美国人,他很喜欢开快车,为对付警方的雷达,他在一家商店买到了一台宣称可以侦测到全美国警察使用的雷达测速器的“电子狗”。
这一天,约翰开车带全家人度假,在途经美国北部的一个小城时,公路标示限速80英里,可约翰却开到了140英里。
不久,约翰见一辆警车闪灯鸣笛尾随上来。约翰忙将汽车停下来,接受警察的检查。他心里很悠然,因为,“电子狗”没反应,说明警察并没有打开雷达测速器,警察可能只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他的车超速了。
然而,警察却领着约翰来到警车跟前,让他看了警车上的雷达测速记录,屏幕显示为142英里。
约翰惊异之后,只好老老实实地收下了罚单。
几天后,约翰找到那位卖“电子狗”的商店老板,要求赔偿未果,于是他把商店老板告上了法庭。
三个月后,约翰赢了官司。法院判决认定商店出售的电子狗没有达到标示功能,是欺诈行为。约翰不仅赢得“电子狗”退款和罚款,而且还赢得了对商店惩罚性的赔款两万美元。
商店老板害怕了,他的这款“电子狗”已卖了数万台,如果其他人都来索赔,岂不亏大了。于是他忙找人调查约翰超速被罚款的事件:原来那个小城警察使用的雷达测速频道不是政府规定的警用雷达测速频道。接下来,那个警察所在的警察局被推到了被告席。
官司打了两年,从地方法院打到巡回法院,结果商店老板胜诉。法院的理由是:警察局使用的不是政府规定的警用雷达测速频道,这是不合法的行为。警察局败诉了,不仅要将因为使用这种测速器而受罚的车辆所交的罚款全部退回,还要补偿利息和损失,加上法院对警察局的行政罚款200万美元,总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这个小城警察局每年的经费才几百万美元,根本承受不了这样的罚款和赔偿。无奈,警察局只得向国会申请破产。
最后,在这个小城市民和国会的干涉下,免去了对警察局的巨额罚款,从而保住了警察局。有了这次教训之后,警察局再也不敢滥用违法工具来征收罚款了。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因为司法是独立的,法院只能依法行事,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警察局,只要有违法行为,法院绝不会因为同类情况太多,积重难返而放纵或估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毕竟法律的尊严要比政府的权威重要的多。
而最近在中国的重庆,却发生了一个极其离谱的行政诉讼案件。
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在2011年8月因转发网贴被彭水县公安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拘留,此后,重庆市劳教委决定对任建宇劳教两年。2012年11月19日,重庆劳教委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
在此之前,任建宇的父亲曾向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2012年11月20日,该院判决以“任建宇是在2011年9月24日签收的劳教决定书,于2012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起诉。同月28日,任建宇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于2012年12月28日开庭,并当庭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任建宇的起诉究竟有没有超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人身自由受限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个规定表达了两重意思,一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起诉讼,二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因自身尚在被告人的掌控之中,不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这种因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期限,应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重庆高院为什么要如此违法判案呢?究其因,可能是因为重庆这些年被错误劳教的人太多太多,积重难返。如果判重庆劳教委败诉,不仅会让有关领导很没面子,更重要的还要面临巨额赔偿,弄不好,劳教委就可能“破产”。而劳教委是谁的呢?是党的,是政府的,重庆高院又是谁的呢?也是党的、政府的,党的法院得有多大勇气才敢判决党的劳教委败诉啊!
这就是他们不让中国司法独立,让法院讲政治的意义所在。在一个只讲政治而不顾法律尊严的国度里,再讲什么法治岂不是笑话?从这个案件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政治体制没彻底改革之前,冤假错案依然会大量地发生着,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也很少会有人去纠正,甚至根本就不会有人出来纠正。
无论他们在台面上讲得是多么好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