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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1977年之前,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史密斯郡有许多墨西哥籍的学龄儿童,因为其父母大都是非法移民,美国法律不承认其合法身份,从而无法进入公立学校,而上私立学校又被要求必须交纳足够的学费才能入学。于是这些墨西哥籍的孩子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初审法院认为德克萨斯州不让这些孩子们享受公立免费教育,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判决德克萨斯州败诉。该州政府提出上诉后,联邦最高法院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书是由大法官布雷曼制作,其中的说理部分,对我国目前一些大城市存在的对打工者孩子不平等的教育歧视现状,颇有启蒙、说理和借鉴意义。
该判决书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政案的规定:“任何州不得否决其辖区内任何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本院反对上诉人所说的“没有合法身份的外国人不属于德州‘辖区内的人’这一说法,依法“外国人,甚至非法进入的外国人一直都被认为是属于第十四修正案的“人”的范畴。”
当然,在中国,进入大城市的打工者并不存在这一争议。
该判决书认为:“在美国非法移民的数量很大,这些非法移民一方面在这里充当了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却无法享受我们社会提供给公民的合法居民权利”。“一个州可以拒绝把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给予那些非法进入这个国家的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这些非法移民的孩子施加歧视。他们的父母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他们有能力使自己的行为与这个社会的规章相符’”,但孩子们“既不能影响他们父母的行为,也不能选择自己的身份”,“即使州认为可以通过对孩子的制裁来方便地控制大人的行为,立法机关的这种把父母错误行为的后果强加给孩子的做法也显然缺乏基本的公正。”
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在中国进入大城市的打工者,不仅不是非法移民,而且是大城市的建设者,许多大城市已离不开这些打工者的身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城市只盼望着接纳打工者,却要排斥打工者的孩子在那里受教育,岂非太不可理喻了?
该判决书指出:“教育对维护我们社会的稳定非常重要,而且对这些处于贫困的孩子而言,教育的影响非常深远,如果我们剥夺了弱势群体的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那么我们就等于剥夺了这个群体上升为受人尊敬的群体的机会。而无端剥夺一个人接受社会、经济、智力和心理等基本教育的机会,与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的原则也是格格不入的。”
同样,在中国,如果我们以种种不恰当的理由把那些打工者的孩子阻挡在公平教育之外,也是违犯我们宪法所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的。
针对上诉人的争辩,该判决书作了细致入微地驳斥:如上诉人称:“区别对待使州可以把有限的教育资源用在它的合法公民身上”。这个理由与中国许多大城市排斥打工者子女入学的理由是相似的。但该判决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非法移民的涌入对美国经济造成负担”(当然,在中国,也没有证据表明打工者涌入城市对该城市的经济造成负担),“用向非法移民的孩子收缴学费的办法来阻止非法移民的浪潮,是非常滑稽可笑的,而且毫无效果”。而在中国一些大城市,向打工者的孩子收取高额学费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阻止打工者进城,而干脆就是为了把他们的孩子阻挡在学校门外。
德克萨斯州认为“非法移民的孩子给州政府增加了特殊的负担,使州没有能力提高教育质量”,这个理由与中国一些大城市拒绝打工者孩子入学的理由如出一辙。对此,该判决书批驳道:“但是,没有证据表明,排斥了这些非法移民的孩子就可能改善公立教育的质量,即使阻止这些孩子进入公立学校,确实有可能提高教育质量,州政府也必须证明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个群体作为被排斥的对象,因为从教育成本和花费上来讲,非法移民的孩子与合法居民的孩子几乎没什么区别。”
上诉人认为:非法移民的孩子留在美国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为美国社会和经济作出贡献的可能性也小。但该判决书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非法移民将在这个国家完全地呆下来,有些人还会成为合法的美国居民或公民,很难理解上诉人决意要使在我国境内的这些社会底层的孩子变成终生文盲到底是为了什么,除了增加更多的失业、福利救济和犯罪。很清楚,无论排斥这些孩子入学会节约多少钱,但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如果上诉人打算否决一群无辜的孩子免费接受公立教育权利的话,就必须有证据表明这个否决会有利于重要的国家利益。”
说到这里,道理已经十分明显了。在中国,无论哪个城市订出的排斥或歧视打工者孩子受教育的政策或规定,不仅仅是对整个国家利益的挑战,更重要的它是违反宪法的。
参阅文献:《普莱勒非法移民孩子免费教育案》,见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大法官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