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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天空布满乌云,但并不能证明是阴天

已有 1411 次阅读2012-9-23 19:35 分享到微信

有人说,在十多年前,一个法官若想把黑色的煤球说成是白色的,他可能会从背后抓出一把白面来撒在煤球上,然后指着有些灰色的煤球誓言旦旦地“依法认定”煤球是白色的。而现在,许多法院在讲政治的背景下,已省略了抓面粉撒在煤球上的烦琐程序,可以直接指鹿为马,把黑色的煤球认定为白色的了。说得难听一些,一些法院对黑白已无需“混淆”了,而是可以直接明目张胆地颠倒黑白了。

当然,可能会有人对这种说法不以为然,认为我们大多数法院和大多数法官还是好的,还是能够坚守法律的底线,有一个判别是非的标准的。但事实相反,作为一个社会法律工作者,我所看到的是我们大多数法院和大多数法官已不能坚守法律底线,没有了判别是非的标准,从而让我们的法律尊严尽失,让我们的法院公信力无存,从而让社会公理离百姓越来越远。下面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瞪着两眼说瞎话”已非传说,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故事正在我们的“人民法院”里一幕幕地上演。

安徽省寿县炎刘镇居民周同起因欠寿县信用社及陈秀成的款五十余万元,被有关债权人起诉。寿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又公告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当在外地做生意的周同起得知被执行的情况时,他在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原服装厂)已被法院查封并委托评估。周同起认为自己的8间门面和4大厂房,以及其他房屋6间,加上附属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值评估,再怎么不值钱也不能少于200万。而六安公信评估公司仅评估为60万元。

2011510日,安徽高盛拍卖有限公司受寿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周同起的房地产进行拍卖。令人奇怪的是,此前对这块“肥肉”跃跃欲试的众多竞买人纷纷退下阵去,最后几乎无人竞买,仅有一个叫孙雪芳的女人以评估价60万元的价格拍得这块据说价值200万的标的物。由此,我们不能不借助寿县工商局的调查笔录,还原拍卖前一天发生在寿县联友宾馆的故事。

在寿县工商局20111116日调查王帮富笔录中,王帮富是这样说的:“今年5月8日,我弟弟王帮叶让我陪同他来参加这次拍卖……5月9日下午,我就陪他到寿县人民法院(原址)二楼报了名,当时他是以他家属孙雪芳的名字报的名,报名后,我看到了另外三位报名的人,我都认识,他们是王帮停、黄海安、张丽丽,另外还有一些陪同人员有舒涛、陈秀成、梁修军、李涛、王学兵等。报名过后,我就去了联友宾馆,因为大家都认识,所以王帮叶就为大家开了房间,晚上又在联友宾馆一楼大房间请他们吃了饭。

在寿县工商局2011712日调查笔录中,陈秀成除了证实了王帮富的说法外,又说明:“一到联友宾馆一楼大厅,就看到了王帮叶夫妇、王帮富夫妇、梁修军……几分钟后,张丽夫妇和王学兵也来到了联友宾馆,之后,王帮叶给我们开了房间。

面对调查人员“王帮叶为什么给你们出钱开房间、又出钱请客,是不是有什么目的?”之问话,陈秀成说:“他的目的就是想要买这处房子”。

在寿县工商局2011629日调查笔录中,梁修军证明“在联友宾馆一楼大厅中,王帮叶就和其他三个竞买人说‘这处房产我势在必得,你们如果和我争,我不惜一切代价也要竞拍成功,你们如果不和我争,我每人给你们壹万元,另外吃住费用都是我的,全部由我支付。’当时李爱的侄子和王多松的兄弟(以张丽的名义报的名)想要买,当场没同意,王帮叶见状就又说:‘具体的事情我委托王帮富(王帮叶的堂弟)与你们谈。’”

“饭后……王帮富请陈秀成陪同,一个房间一个房间的做工作,让其他几个竞买人不要跟他(王帮叶)争,拿壹万元好处费就算了,大家都是家门口的,争得脸红没有意思,另外多出钱给法院不如你们每人拿一万元,不然的话,王帮叶不论花多大的代价也要竞买到,到时候你们一分钱也拿不到,所以在第二天的竞拍中都没举牌。”

“第二天王朝斌(债权人之一)到会场报名后,领到了牌子……王帮叶知道了后,就和我说让我叫我外甥(王朝斌)不要举牌,我就跟我外甥(王朝斌)讲你不要举牌了,事情(好处费)我已经跟王帮叶说了,不会白着你的,所以,王朝斌和他的朋友也没有举牌。”

“拍卖结束后,王帮叶在一楼的电梯门口拿了叁仟元给王帮富,王帮富交给了我,让我给王朝斌……”

对此,王帮富在寿县工商局20111116日的调查笔录中也承认:“拍卖结束后,王帮叶通过梁修军给了王朝斌3000元是事实,当时王朝斌是开车和他朋友一起来的,由于王帮叶没时间招待他,所以给他3000元让王朝斌吃饭、加油的。”

在寿县工商局201177日调查笔录中,王朝斌说:“拍卖会后在联友宾馆一楼大厅沙发处,我舅舅梁修军给了我叁仟元……我舅舅说这是王帮叶给的。”

在寿县工商局2011911日调查笔录中,报名参与竞买的黄海安证明:5月9日下午在联友宾馆,王帮叶、王帮富等人曾来到他的房间:“他们进来后闲叙了几句,王帮富就说:你们别跟王帮叶争了,这房子王帮叶买了,大家都是邻居,争来争去没意思,王帮叶给大家一点钱喝喜酒。”

作为成功竞买人孙雪芳,她自然不会承认自己“以贿赂手段达到了以低价拍得该处房产的目的。”但她在寿县工商局20111119日调查笔录中也不得不承认:“一切事情都是我丈夫王帮叶操作,王帮叶有个哥哥王帮富也帮了不少忙,晚上的时候王帮叶请来参加拍卖会的所有人吃饭,也为他们开了房间。”

而作为孙雪芳的丈夫王帮叶说得更具体,他在寿县工商局20111115日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晚上吃饭是我结的帐,以上所有人都参加了,吃了饭,下午我为他们开了房间”。“因为头天晚上我已经请大家吃了饭,又给他们开了房间,王朝斌是当天才来的,我中标后又没时间招待他,所以我就委托梁修军给他叁仟元。”

至此,寿县工商局对这起拍卖中有关竞买人恶意串通,导致本应拍出高价的标的物仅以最低评估价拍出,从而给房屋所有人周同起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事实已十分清楚。《拍卖法》第37条规定:“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65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竞买人之间互相约定买受人。”

然而,事情的奇妙就在于此,寿县工商局在作了上述认真详实的调查之后,却在20111213日《关于周同起投诉孙雪芳恶意串标一案的调查报告》中作出如下结论:

“由以上调查情况来看,孙雪芳、王帮叶夫妇以感情拉拢,管吃管住以及金钱诱惑等形式,明示其他竞买人员不要与其竞争,造成拍卖会上孙雪芳举牌后无人应价的结果,明显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此次拍买显失公正。但我局穷尽可能的调查手段,仍不能认定竞买人存在恶意串标行为,根据局党组12月9日集体研究决定,终止调查。”

此后,周同起以安徽高盛拍卖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安徽高盛拍卖有限公司与孙雪芳签订的NO0000531号拍卖成交确认书。

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726日作出(2012)寿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次拍卖系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周同起作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通过执行听证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本案经审判委员会最终讨论决定”,“驳回周同起的起诉。”

与此同时,周同起向寿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95日作出(2012)寿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虽然事后工商机关根据被执行人周同起的举报查明竞买人孙雪芳拍卖会前晚为其他竞买人吃住买了单,事后给竞买人王朝斌3000元,但并不能认定竞买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周同起的异议。”

面对这样的裁判,我们无言以对。就像有人说:虽然天空布满乌云,但并不能证明是阴天;虽然当事人张三为了达到让法院偏袒自己的目的向法官李四送了三千元,但并不能证明李四受贿一样。这情形又让我想起一个故事,甲说三七二十一,乙说三七二十四,两个人争执了半天,谁也不能说服谁,两个人找县太爷评理,县太爷把坚持三七二十一的甲打了一顿。甲十分不解,问县太爷:难道三七不是二十一吗?县太爷说:三七二十一不错,可人家都三七二十四了,你还跟他争,我不打你打谁?

只是,这样的法院、这样的法律文书,如此说理、如此辩白,令法律蒙羞,令法院蒙羞,令自诩为法治国家的执政者们蒙羞。

2012916日,周同起不服(2012)寿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但愿我们的党和政府以及早已被边缘化的法律能在那里找回自己的一些尊严。

 

相关案例连接:

1、张家港局查处一起重大土地拍卖恶意串标案

http://jsgs.jschina.com.cn/system/2012/06/28/0136

45896.

2、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恶意串标案案例分析 shtml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paimaifa/pmdsr/20110211/22426.html

    3、恶意串标法不容 领到重罚法无情  http://www.jsfy.gov.cn/alpx/msal/2006/02/28/14152.html
    4、无锡四单位十被告因恶意串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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