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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摘要:原告依法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并缴了财产保全费用,结果法院没冻着被告的存款,倒反过来把原告自己的银行存款给冻结起来……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要规定:对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请注意,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必须的。所以,在很久很久以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有时候提供担保,有时就不必提供担保。并且担保也是五花八门的,有人保,有财保,有的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字画押即可,有的把房产证或行车证拿给法官存放就行了。
后来规范一些了,就有了让企业法人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之说。有的担保公司专事财产保全担保,然后根据担保的风险,与当事人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
按说这财产保全担保风险是及小的,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都是原告,而原告不是人身受到侵害者就是财产受到侵害者,当事人如果不是有精神病,也不会有事没事地去法院打官司玩儿。
后来,随着法院“讲政治”的深入,有人开始利用“人民法院”进行巧取豪夺或坑蒙拐骗,许多恶意诉讼应运而生。这使得财产保全担保的风险渐渐增大起来,但相较之于银行的贷款担保,风险仍然是微不足道的。
法律没有作出相应的修改,甚至没有上级的书面指令,各级地方法院对财产保全都变得谨小慎微起来。
先是要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当事人一律提供担保,再是要有足够经济实力的企业担保,再后来竟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现金担保了。
上海的法院要求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要将相当于被保全资金数额百分之三十的现金交到法院。按说这还算是合理,因为仅仅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又不是扣划或拍卖,如果保全不当,最多也就是造成被申请人的银行利息损失或其他一些间接损失,就是原告真的败诉了,也赔不了多少钱。
北京的法院则要求申请人申请保全多少数额的财产,就要将同等数额的现金交到法院担保。试想,一个当事人被人家拖欠了几百万或几千万的款项,他要起诉、要申请财产保全,只要不是特有钱的富翁,他上哪儿再拿出几百万或几千万交给法院作担保呢?
而最近发生在安徽一家法院的财产保全就更令人哭笑不得了。河南开封一家企业拖欠安徽一家企业的货款80万元。安徽这家企业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原告是一家大型企业,所有楼房和厂房价值都在几百万元以上,如果先评估再让法院以裁定查封的方式提供担保,不仅费用太高,并且也太麻烦,于是就提出让法院以冻结自己银行存款的方式提供担保,因为这家公司帐户每天进出资金近亿元,冻结八十万银行帐户存款元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的。
法院同意了,并制作了冻结相关担保帐户存款的裁定。
可能是因为法官对这家企业的经济实力还是了解的,他们在没有送达冻结担保存款裁定的情况下,就在办理另外一起案件时,顺便去冻结了开封那家企业的帐户。但开封那家企业的银行帐户上不仅没有钱,并且也早被当地的另一家法院冻结过了。
法官们空手而归,但他们还是要按照领导的要求把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帐户存款给冻结起来。于是就出现了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结果法院没冻着被告的存款,倒反过来把原告自己的银行存款冻结起来的喜剧。
其实,法官这样做也是很无奈的,因为他们法院内部有这样不成文的规则,他们不这样做不行。
可当我们回过头去再看一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原意时,竟发现我们的许多法院一起路走偏,竟把为保护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利益之立法原意,演变成为了执行上级的指示,或确保上级领导或法院不承担风险,而不顾任何社会效果的地步。
按说对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情况或财产保全的风险程度,人民法院是可以作出初步评估的,要不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有关法官也是可以作出相应判断的,这就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不是“必须”提供担保的立法原意。但现在,许多官员已没有了丝毫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下级为上级服务,一般职员为领导服务已成为我们官场上的规则,他们只讲自己安逸、稳妥,哪里去管当事人的死活?
这种荒诞的喜剧,也只有在一个让法院讲政治的荒诞体制下才能上演。当然,为了“讲政治”----也就是听领导的话,他们也可以在当事人没有提供任何现金担保的情况下,支持当事人的恶意诉讼,随意冻结另一方当事人的上亿元的银行存款,比如上海市一中院。
参考文献:1、《这里是上海》
2、《上海一中院,能否一裁惊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