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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众所周知,周佛海是大汉奸。而有所不知的是,他在1942年初就通过军统渠道向蒋介石表示悔改,蒋介石则亲笔回信,让其“暂留敌营,戴罪立功”,并承诺“君之前途,将予以可靠保证”。
此后,周佛海不仅暗地里时有庇护军统特工,还常 用自己的电台向重庆传送情报。所以,抗战胜利后,在陈公博、梅思平等汉奸陆续受审处决后,周佛海尚处境优渥。
然而,民众不答应了。1946年1月3日,上海《文汇报》题为《周佛海怎样了,我要为沦陷区同胞大哭》一文疾呼:“如果周佛海不立即明正典刑,那么中国根本无汉奸,中国根本无叛逆。”8月28日,《大公报》又以《周佛海、丁默邨怎样呢》为题发表社论,质问国民政府究竟打算如何处置周佛海等人。
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政府才不得不将周佛海移交司法处之。
负责公诉的是南京最高检察院检察官陈绳祖,主审法官是当时的立法委员、知名法学家、首都高等法院院长赵琛,辩护律师是章士钊、王善祥和杨喜麟,控、审、辩三方都是民国政法精英。
公审之前,蒋介石约见司法部长谢冠生,询问高等法院有无可能不判周佛海死刑。那时候的法院还没有如今的“讲政治”之说,并且司法部长也不像今天的司法部那样不知法为何物,谢冠生只婉转地说“周佛海一案目标太大,处理不善会引起更大的舆论怒火。”蒋介石还不死心,又约见承办此案的推事,得到的答复是“从案卷来看,周佛海的罪行应大于陈公傅,若最终判决不是死刑,舆论一定哗然,认为陈公傅死得冤枉。”
1946年11月7日上午11时,审判长赵琛宣读“特定第三四六号特种刑事判决书”,认定:经过审理,周佛海参与组织汪伪政府,编练伪军,滥发伪币等罪行。认为周佛海是在被政府发觉罪行并通缉之后,才表达自首的意思,其所犯罪行,远不足以抵销其对抗战的微薄贡献。最终以“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罪”,判处周佛海死刑,剥夺公权终身。
周佛海之妻杨淑慧随即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
1947年1月20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杨淑慧的抗告,决定维持原判。
法律就是法律,蒋委员长也没办法。但杨淑慧仍不甘心,扬言若周佛海被枪决,她便把蒋介石写给周佛海的亲笔信交给香港媒体。1月25日,陈果夫、陈立夫上书蒋介石,为周佛海求情免死。随后,2月3日,最高法院呈国民政府,申请给周佛海减刑。3月26日,蒋介石签署特赦令,以有戴罪之功表现为由,核准将周佛海原判之死刑,减为无期徒刑。1948年2月29日,周佛海病死在南京老虎桥监狱。
纵观周佛海案,给人的感觉是,法院就是法院,只能依法办事,委员长说情也不行。你委员长想保周佛海,我就把皮球踢给你,你愿意特赦就特赦。毕竟特赦也是一个法律程序。老百姓骂也只能骂你蒋介石,法律的尊严是不能随便亵渎的。
而我们今天的法院就不是法院,不是讲法律的地方,而是讲“政治”的地方。是依领导的意图判案的地方。诚如1958年最高法院党组在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所言:“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法院工作服从党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这个“光荣传统”,我们一直沿用至今。并且领导们的私利和愿望也要法院以荒谬判决去体现。老百姓骂只能骂法院,领导们则是永远伟大光荣和正确的。
这便是民国法院与当今法院最根本的区别。
参阅文献:1、《周佛海:汉奸的生与死》,载《中外文摘》2012年第5期。
2、《“以党治国”面面观》,载《炎黄春秋》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