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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槐荫区法院如何忽悠济南中院

已有 1624 次阅读2012-2-7 21:50 分享到微信

 

 

为槐荫区法院违法执行一案(详见《济南十问》),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曾向有关方面反映,有关方面将情况如实向济南中院宋新生院长作了说明.据说宋院长听了说明之后认为,如果所述情况是真实的,槐荫区法院的这次执行简直是荒唐透顶。

于是济南中院开始对槐荫区法院的这次执行进行督查。

2011年10月28日上午,槐荫区法院执行局刘冒珉局长打电话给华源公司,问这个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请示了上级之后,以短信回复:

我们认为这四十多万对于双方企业来说都不是太大的数额,关键是我们要严格依法办事,我们希望贵院能全额将我公司被扣划的款返还给我公司。这样才能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这不仅是法律人应当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公民和企业法人应当坚守的道德底线。这样也才能对得起贵院前院长和有关执行法官对法律底线的坚守,希望能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刘昌珉局长回复:理解。

一个多月过去了,槐荫区法院对本案没有任何动静,华源公司的代理人于12月19日发短信催问:

刘局长:您好,上级催问本案的情况,我只好问您。如果没有新的进展,我就如实向上级汇报,以便上级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年底了,大家都忙,年后上级也许会有新的指令。故希望年前您能给我一个明示。

刘局长没有回复。华源公司代理人只好打电话给他,刘局长说他们正准备向济南中院汇报,并再次问本案能否调解。华源公司代理人说:从永宁公司为执行这个案件所花费用以及济南中院与槐荫区法院上下级关系考虑,我个人认为:如果能在十万元本金范围内扣款,余38万元退还华源公司,也许可以考虑。前提条件是永宁公司同意后,再由我报请上级公司批准。

但刘昌珉局长没有再反馈任何关于本案的消息。2011年11月23日,华源公司代理人在华润集团召开的法务工作会议上向与会的所有法务工作者汇报了此案,大家无比震惊。他们均表示从未见过如此离谱的执行,公司相关领导也表示这个案子没什么好调解的,国有企业也应担负起维护法律的尊严、匡扶正义的责任来。当天下午,华源公司代理人就打电话告诉刘昌珉局长,华源公司不再考虑调解问题,请槐荫区法院尽快依法对本案作出裁决(槐荫区法院已于2011年3月8日举行过执行听证,依法应在十日内作出裁定,但截止目前已快一年了,槐荫区法院仍未作出裁定)。

2012年1月6日,华源公司代理人就本案写出《济南十问》,发表在各有关网站,并发短信给刘昌珉局长:

《济南十问》一文已发到我的新浪博客,请上网看一下,如有不妥,也请指出来,以便修改。事情已过三个多月,打你电话也不接,估计你也有困难。推进法制进步是每一个法律人应尽的义务,请给予理解和支持……

2012年元月11日,有关方面转来了槐荫区法院向济南中院的汇报材料,在该汇报材料中,槐荫区法院称:“经向反映人安徽华源公司提供立案证据材料,其已不再认为法院虚假诉讼,现该案正在执行调解过程中,安徽华源公司表示只愿支付20余万元本金,永宁公司不同意,表示可以不要迟延履行金,但除本金外必须支付利息。执行法院还在争取能够调解结案。”

华源公司立即向有关方面反映:一、槐荫区法院从未向我公司提供任何立案证据材料(《济南十问》中的有关材料是华源公司代理人于2005年在槐荫区法院复制的) ,这个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均可能是虚假的,现在已被证实的关键性证据马春个人所写的“欠款及管辖”条据就是虚假的;二、本案判决所认为的本金仅有104481.6元,何来20万本金之说?三、有关方面关注本案以来,除刘昌珉局长主动打过一次电话之外,并无其他任何调解之说,并且华源公司代理人已于2011年11月23日打电话告诉刘昌珉,表示不同意调解。此后刘昌珉局长连电话都不愿意接,何来“正在调解过程中”?

元月13日,刘昌珉局长给华源公司代理人发来短信:刚看到这个信想拜读一下请告知查找方式,谢谢!(短信没有标点,他所说的信是华源公司代理人于2012年1月6日发给他的关于《济南十问》征求意见的短信)。

华源公司代理人回复:“搜济南十问即可。”

刘昌珉回信:好。

2012年1月16日,华源公司代理人再次给刘昌珉发信:“是否看了,如有错误的地方可以修改,请尽管提出意见。另外,你们向济南中院汇报的情况是不真实的……”

华源公司代理人表示,在2012年,他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为槐荫区法院这个违法执行案向更多方面反映或申诉,因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只是让我们不理解的是,槐荫区法院为何敢明目张胆地向济南中院作虚假汇报,这里面会不会有什么巨大的利益驱动?而济南中院又会对本案作如何处理?我们将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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