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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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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的一起离奇执行
一问:槐荫区法院于1998年11月12日才向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送达[1998]槐道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永宁公司为何能在尚未见到判决书之前的1998年9月工28日就向槐荫区法院申请执行?(见图一:槐荫区法院1998年11月12日宣判笔录和图二:[2000]槐执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
二问:槐荫区法院是依据1997年9月8日名为马春的人写的一个无标题条据,取得的本案管辖权和确认本案债权的,但马春本人否认该条据的真实性,且该条据的内容中也仅是以“马春”个人名义所作的表述。在永宁公司一未提供增值税发票,二未提供收货证明的情况下,凭什么判决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还款?(见图三:1997年9月8日条据和图四:律师调查笔录)。
三问:既然槐荫区法院认为上述判决书早在1998年就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何既不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也不实施执行?而要过了六年之后的2005年才开始执行?(见图二:槐荫区法院2005年2月6日作出(2000)槐执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
四问:华源公司收到槐执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后,即提出异议和申诉,槐荫区法院为何即不理睬,也不再继续执行?(见图五:华源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申诉书及图十:邮寄凭证。)
五问:槐荫区法院既然在华源公司的异议和申请之后不再执行,为何又在过了六年之后的2011年再次执行?(见图六;槐荫区法院2011年2月18日报告财产令。)
六问:针对槐荫区法院的执行,华源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槐荫区法院也通知并在2011年3月8日下午举行了听证,为何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自收到书面异议之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见图七:槐荫区法院听证告知书。)
七问:是什么动力支撑着槐荫区法院在执行听证半年后,仍不对华源公司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却冒然违法扣划华源公司的帐户存款48万元?(见下图八:槐荫区法院协助划款通知书。)
八问:槐荫区法院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认定被告应支付两笔货款分别为72031.6元和32450元,合计为104481.6元,并并判决被告支付自1996年3月6日开始至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且不说后来由于银行利率调整,法院不再使用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即使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一直计算到2011年9月30日,槐荫区法院也只能执行399903.32元(104481.6×[15年×365+180天]×5÷10000=104481.6×5655×5÷10000=295421.72元,再加上本金104481.6元,合计399903.32元),值得说明的是,这个数字是按槐荫区法院上述错误判决的最大数字计算,假设上述判决正确,华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也应低于此数额。而槐荫区法院扣划华源公司487000元是何道理?(另有七千余元是槐荫区法院2005年扣划。见图九:槐荫区法院1998年槐道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九问:槐荫区法院划款后,华源公司即向有关方面反映,槐荫区法院执行局刘局长曾打电话给华源公司,问案件能否调解,并告诉被执行款仍在槐荫区法院存放。现在几个月过去了,华源公司写给山东省高院周玉华院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新生院长和济南市中院审监庭闵献华庭长的申诉和情况反映均没有回音。难道现在司法不再为民?我们已不需要司法公正?(见图十:华源公司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的专递详情单)。
十问:现在,华源公司准备将此《济南十问》寄给山东省各级领导和有关媒体。我们也知道当前纠正一个错案是十分困难的,难道在整个山东省就找不到一个主持公道的地方?难道整个济南市都不为自己的形象考虑,去纠正这样一个错案?济南大明湖的水很清,希望济南法院的水也如此清?(见图十一:大明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