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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八年,商丘又出“五虚”乌龙案

已有 1425 次阅读2011-10-23 19:37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20031212日,一个传说叫孟建军的人(只所以说是传说,是因为本案历经八年,经过多次庭审,作为当事人的孟建军从未出现过,他是黑是白,是死是活,连法院都不得而知)和商丘市陶竹药业有限公司同时起诉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的法官在当事人的带领下,乘坐当事人的轿车,四天三次来安徽省太和县冻结华源公司的帐户。经过四个年头的多次庭审和质证,梁园区法院于2007年元月5日作出一个乌龙判决:在作出一系列对被告不利的错误认定后,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源公司当时也意识到这里可能有“阴谋”,但基于最终没判决自己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没有提出上诉。

没想到,过了四年之后,梁园区法院又以商丘市检察院抗诉为由,再审两案,以与原判决书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判决华源公司支付两原告债权转让款77万元和79万元。

华源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该两案的五大虚无之处:

一、所谓的债权人商丘市医药工业供销公司第二销售部(以下简称“二部”)是虚无的。

因为早在20029月,本来就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部,就将“会计业务并入商丘市陶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竹公司”),至此,这个单位主体已不存在,梁园区法院竟让它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八年的诉讼中一再出现在庭审和法律文书中。

二、所谓的债权是虚假的。

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是二部代理人范义、杜军伟和张锦亚于20011216日的对帐“证明”以及二部代理人陈海涛和张锦亚于2002919日的对帐“证实”。但稍有数学常识的人都不可能从这两张条据上找出张锦亚欠二部1605350.6元的依据来,但商丘市检察院的检察员和梁园区法院的法官们做到了。事实则相反,经过阜阳市颍州区公证处公证并经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的陶竹公司于2003218日出具的证明则表示,陶竹公司和二部欠张锦亚的销售差价和返利款1012840元。而梁园区法院视这些铁的证据于不顾,竟作出了与事实相反的判决。

三、所谓的债权转让虚假。

事实上,在二部早于20029月消灭,并且二部在此之前也对张锦亚或华源公司没有任何债权,它怎么可能在200312月进行债权转让的民事行为?

    四、所作说理虚假。

梁园区法院以“增值税发票的适用对象不适用于自然人,张锦亚作为自然人不可能成为增值税发票适用对象,据此可以印证被告第二销售部与张锦亚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进一步证实张锦亚是华源医药股份公司的业务员”,“其行为发生的后果,应当有被告华源医药股份公司承担”。

如此说,且不论二部是否真的开出增值税发票或所开增值税发票的真伪,暂假设增值税发票存在,那么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认证、华源公司是否实际收到过货物都是问题。如果二部随意对某公司开出一张不论真伪的增值税发票,梁园区法院都可以判决这家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幽灵般的“二部”便可以向任意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让法院判决收银子了。

五、管辖权虚假。

“二部”之所以作虚假债权转让,就是为了把债权转让人与所谓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让无管辖权的梁园区法院从表面上取得地域管辖权;“二部”之所以将所谓1605350.6元的债权分两次转让,各转七十多万元,并主动放弃部分的“债权”,就是为了让梁园区法院取得级别管辖权,让这两个案件不出商丘市就能“搞定”。也就是说,梁园区法院在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支持和纵恿了所谓“原告”规避《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做法。

    商丘中院曾以“赵作海案”而闻名全国,而在其辖下的梁园区法院纠结八年,又捣鼓出如此“五虚”乌龙案,华源公司的上诉理由能否在这家法院里得到支持很值得我们关注。

    当然,在法院大讲政治不讲法治的背景下,把这个乌龙案的责任全部推给法院也欠公允,如果没有金钱或权力的作怪,哪个法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制造出如此荒唐的乌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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