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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桂阳县检察院如此办案让人感到毛骨悚然

已有 2546 次阅读2011-8-24 21:17 |个人分类:代为呼吁|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湖南桂阳县检察院如此办案让人感到毛骨悚然

特大消息:湖南纪委官员透露,桂阳县检察院在查办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左永玉案件时,采取逼供、诱供、篡改问话笔录、伪造证据等手段,将一个公认的老实人打入冤狱。

  附左永玉爱人李秀英的举报网帖:

  我叫李秀英(女),现年55岁,1971年参加工作,74年入党,于2006年在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社区居委会退休,曾历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27年,2003年被评为湖南省社区工作先进个人,优秀社区居委会主任。2008911日,因受我爱人左永玉(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所谓受贿案的牵连,被桂阳县检察院把我关进了看守所,羁押长达10个半月之久,现将控告事实如下:

  1、违规审讯、篡改笔录

  2008926日下午5点至27日晚上8点多钟,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我进行提外审讯达27个小时。27日上午10点多钟,反贪局长周明里来了,他说:“李秀英,你再这样顽固的话,对你和你的家人都没有好处,就会搞得你家破人亡,你不说就把你放到偏远地方去,还要对你女儿采取措施”。我说:“周局长,求求你不要这样做,我确实没有收过任何钱”。周明里还说:“只要你听我的话,好好配合我们,国庆节前可以放你回去” (后来办案人员把拘留我女儿的拘留证递给我看)。他们用恐吓、威胁、引诱、欺骗、逼迫我在打印好的笔录上签名。928日又对我进行提审,办案人员将我在笔录上签字注明“以上捌页我看过和我讲的一样”篡改为“以上13页我看过”, 其目的是制造非法证据,逼迫我承认胡大伟向我爱人行贿的虚假事实。事实上基建工程承包人胡大伟所谓供述向我爱人左永玉行贿1万美金查无事实,10万元人民币被二审中级法淀院撤销,还有被二审无奈维持认定的4万元都是无根无据的。以上事实证明,桂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签名和篡改笔录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收集证据的规定”。

  2、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①2008928日,桂阳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我讯问时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正常,没有停电,而且我在录制好的光盘封口上签了多个名字,盖满了手印,讯问笔录上也载明了今天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当法院要求调出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质证时,桂阳县检察院却有意毁灭证据,制造了断电的假证据,而且在假证据上模仿我的笔迹签名和盖假手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②2008108日对我进行讯问的笔录,根本没有涉及到胡大伟送钱等内容,办案人员对此次笔录内容进行了添加和篡改。

  3、有法不依、程序违法

  桂阳县检察院反贪局于2009217日,将我爱人涉嫌受贿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三次,时间长达近三个月,公诉机关没有对我爱人涉嫌受贿案情进行询问和核实,仅凭阅卷直接起诉到法院,其办案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法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严重损害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威胁、欺骗、引诱、逼迫签名

  2008981455分至91444分,桂阳县检察院10余名办案人员对我爱人左永玉进行提外审讯,采取车轮战术,轮番逼供(我爱人过去几十年没有住过院,在羁押期间,由于深受冤屈和侵受长时间的精神折磨,致使我爱人患了心脏病、高血压,多次住院抢救,并下了病危通知)。2008101日,桂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我爱人采取恐吓、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迫在没有口供的笔录上签名。由于讯问内容是虚假的,是办案人员在电脑上制作好的,是没有口供的笔录,所以办案人员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根据20051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桂阳县检察院将2008928日对我的讯问笔录,2008101日对我爱人的讯问笔录作为起诉的举证证据,法院也作为事实认定的判决依据,完全违反了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和20105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5、合法要求不采信

  在一审庭审中,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对2008928日的讯问笔录有质疑,要求指控方提供原件,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当庭播放。在二审案审中,我和律师口头和书面多次向中级法院请求公开开庭,对有质疑的笔录、笔迹、指纹进行司法鉴定,要求调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播放,但都没有采纳。事实表明,本案多次询问笔录中,关键内容被办案人员事先用电脑复制好后逼迫被询问人签字,并非询问过程中问答内容的真实体现。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公开,公正依法揭露指控方执法违法的严重问题。

  桂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用非法手段取得非法证据,对我实行逮捕羁押10个半月本人不服,对认定我爱人左永玉所谓受贿8.1万元人民币,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服,并强烈要求对有关笔迹、指纹、询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请求主持公道,主持正义,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事实真相,还我和我爱人清白。(转自红网)

  控告人:李秀英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1310170430@qq.com

  http://blog.sina.com.cn/u/187719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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