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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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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2岁的小李入职北京一家创业公司。入职后的第二周周六,因部门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同事们相约一起聚餐庆祝,碰巧公司老板也在,他欣然带领大家到位于某商场的一家饭店就餐。
远在山西老家的小李母亲,听闻儿子发生不幸,伤心欲绝,将小李公司老板和参加聚餐的同事、就餐饭店及商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此外,龙某作为此次生日宴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项义务为法定义务,不依钟某是否自愿饮酒、龙某是否自身已喝醉等原因而免除,故作为宴会组织者疏于对钟某的妥善安置,应当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宴会的经营者,甲酒店对宾客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甲酒店未及时妥善安置钟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龙某对钟某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甲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行为这一先行行为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影响,共同饮酒人负有提醒并劝阻饮酒人驾驶机动车的义务,故秦某、齐某、何某及耿某应当对王某醉驾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秦某、齐某、耿某各赔偿2.9万元,何某赔偿5000元。
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不构成侵权,不应对冯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依照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精神,共同饮酒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遂判决马某等人补偿原告共计2.5万元。
丙物业公司应业主委员会邀请进行会餐,公司员工曹某会餐后自行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通支队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家属将丙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在聚餐中大量饮酒,应对其饮酒过量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因曹某聚餐后自行离开,且事故发生地远离聚餐地点,故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安全护送饮酒职员回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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