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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邓玉娇案的疑点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已有 1655 次阅读2009-5-24 21:10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转帖:邓玉娇案的疑点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培建 ]  发表时间: 2009-05-24 10:39:39  [ 发短信 ] [ 回复
邓玉娇案的疑点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法院判案的原则之一是,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巴东相关部门接到邓玉娇电话报案后,赶到发案地第一要务应是严密保护现场,也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死者及伤者有,1,向邓女提出特殊服务要求;2,死者生前有以大把人民币利诱邓女之行为,表明有性侵犯的主观意图,至于强奸已遂、未遂、必须拿得出以下物证:死者、邓女二者内裤、内衣的法医检验,邓女阴道检验,乳房及肉体、有无他人扶摸及按压指纹,----
死者伤口的拍照,要能复原小刀的来龙去脉,即;死者、刺者各自所处地位----
  籍口发现邓女有、否精神病而放弃保护现场的法律责任,是说不过去的,如邓女真有精神病,则强奸病人,应罪加一等。
  案发后,面对如此人命关天的大案,首先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
<强奸>还是<杀人>?
  解决矛盾的方法是,
  严密保护现场,取得第一手证据,这是办案人员应遵循的法律程序,也是相关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至于转移视线;邓玉娇有否精神病、是推坐还是推倒、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这些小儿科的阴谋鬼计,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至于有人在网上言论,不去相信同志说的,难道去相信妓女说的,
此言差矣!
  什么是妓女?以出卖肉体,主要是口腔、乳房、生殖器、供他人娱乐而获取报酬者,大陆相关部门颁发了多少妓女从业许可证,说话要有证据啊!何况,口供,妓女也好,同志也罢,不管出自何人之口,均不得轻信!
  办案不得跟着网民叫声走,这要看网民在叫什么?
  网民如叫反党、反政府,则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民如叫反贪、反腐、
这是网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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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巴东警方有湮灭证据的重大嫌疑,强烈要求公安部直接介入此案,以彻底查清、向全国人民做出交代!!!!!!!!!!! 
[ 123.117.180 ]  发表时间: 2009-05-24 11:17:25  [ 发短信 ]
巴东警方有湮灭证据的重大嫌疑,强烈要求公安部直接介入此案,以彻底查清、向全国人民做出交代!!!!!!!!!!!!!
第3楼  太露骨了:巴东警察在保护“色情官员”,打击……妇女的贞洁。 
[ 梦烦了 ]  发表时间: 2009-05-24 11:20:08  [ 发短信 ] [ 回
太露骨了:巴东警察在保护“色情官员”,打击……妇女的贞洁。
第4楼  巴东警方强奸法律成功!! 
[ 220.186.139 ]  发表时间: 2009-05-24 11:31:08  [ 发短信 ]
巴东警方强奸法律成功!!
第5楼  一个乡下弱女子,面对三个官员壮汉,如果不是被逼被侵犯得无路可逃,借她100个胆也不敢动刀啊!!! 
[ 黑老鸹 ]  发表时间: 2009-05-24 12:42:38  [ 发短信 ] [ 回
一个乡下弱女子,面对三个官员壮汉,如果不是被逼被侵犯得无路可逃,借她100个胆也不敢动刀啊!!!
社区信箱:qg@peopledail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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