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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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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露旋
11月5日,最高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会议强调,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然而,如此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的举措,但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民营企业家刘永胜来说却已经太晚了。因为,刘永胜早已由民事转刑事,被判处了重刑,案子发回重审后还没有开庭再审。5月2日,内蒙古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包头中院的刑事判决,发回包头中院重审。此前一年,2017年5月3日,包头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永胜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之所以刘永胜被人告发合同诈骗,只因五年前的一笔企业间借贷。2012年2月,刘永胜从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2013年6月,因鄂尔多斯经济形势转变,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新蒙公司将刘永胜起诉至法院。刘永胜积极应诉,提出还款方案,但新蒙公司非得让刘永胜偿还现金,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随后,新蒙公司撤销了民事起诉,以合同诈骗为由上告,将一起民事纠纷变为了合同诈骗案件。
新蒙公司有闲钱,借给其他企业用一用,本是好心、好事。当对方还不上钱时,到法院去起诉,由法院主持公道帮助要钱,也是天经地义,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走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又通过告发合同诈骗的方法,则就是以为只要办成刑事案件便能比民事诉讼更快把钱要回来了,并且还能陷人于牢狱之灾。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治准则。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司法机关常说的一句话。究竟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真得擦亮眼睛,一碗水端平,否则就得酿出冤案。不仅无法弘扬公平正义,反而还伤害来之不易的市场经济。
民营企业不容易,借款、欠款是迫不得已。即使打张白条把钱借来,之后有钱还上,仍是信义之人。只有人跑了,故意让找不着或有钱故意不还,才属于合同诈骗。而刘永胜拥有几十亿资产,只是由于鄂尔多斯经济形势改变了,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并且已用公司、楼房、酒店等作为担保和抵押,显然合同诈骗的要件不足。
新时代领袖一锤定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在内蒙古,刘永胜案何时重审,重审又能否把事实查清,不再像高院所说的那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已经成了检验营商环境好坏,司法环境好坏的一个试金石、一个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