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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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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嘉艺
辽宁省盘山县,今年有点儿抢镜头。
10月,《辽沈晚报》曝盘山新县城建了一个山寨版人民大会堂,县委、县政府的综合办公楼前还有一个山寨版金水桥。但是,盘山官员澄清,该新闻乃记者故意标题党,内容说的也不是那么回事,并且配的照片还不是综合楼的,而是县法院的。
到了这月,11月11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农民要求盘山县政府、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国土资源局返还原本属于农民的承包地并进行补偿一案,而政府的县长、水利局的局长、国土资源局的局长,均没有出庭。盘山县水利局还倒打一耙,答辩说:“原告用鱼目混珠的手法诽谤性的起诉,采用欺诈诉讼,侵害了盘山县人民政府和第三人的名誉权。”
山塞版人民大会堂,够不够,《辽沈晚报》说像,而盘山的官说不像。但是,无论像不像人民大会堂,能够在一片好地上,开阔出来一个新的县城,都够大手笔的了,“牛”。而政府和政府的部门当上了被告,一把手都不出庭,还是另外一种“牛”。不仅单位牛,进门找人得先登记、联系,而且个人,做起官来,虽官不大,县长“七品芝麻官”,县水利局长更小,县国土资源局长更小,也牛。
民告官,法院传不来政府和政府的部门的一把手,这是法院不好判决、裁定、调解,也不好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抹不开人情。这,也不光盘山县一个地方的问题,而是中国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问题,需要加大政治改革的力度、司法改革的力度和反腐败的力度才能解决。
倒打一耙,说农民起诉侵害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名誉权,更是“牛”得忘了自己,忘了自己总说自己人民公仆,代表人民,为人民服务。既然人民公仆,就得接受人民的监督。“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如果你县长不当,你局长不当,而改当农民,没权与农民争利也事实上不与农民争利,农民还能有问题找你?
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政府和政府的部门被批评了甚至被告上法庭了,不属于名誉权被损害。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政务活动。政府是没有名誉权的。在法治社会里,批评政府不仅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是人民的神圣义务。只有让人民批评政府,才能将政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的政府真爱人民。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此条,是公民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的权利来源。《宪法》这条后半句“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的批评、善意的批评和正确的批评,恰恰是人民行使宪法权利。
盘山新县城的综合办公大楼是不是山塞版人民大会堂,人可以看走眼,有的说像,有的说不像。也如印度的一个故事《盲人摸象》,几个盲人遇上了一头大象,乱摸起来,摸到了大象腿的说好像是根大柱子,摸到了大象耳朵的说好像一把大蒲扇,摸到了大象尾巴的说好像一根草绳……但是,盘山新县城综合办公大楼前修得俨然成了小公园,却是有眼睛人都能看出的一个事实。不仅如此,明明一个环形的水池,还硬说成“湖”,写上了“湖内设备,禁止玩弄,违者罚款,千元以上”。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官自己把那环形的水池当成了湖,想牛就牛,好像别人不认识湖;另一个是,根据哪条法律法规对人罚款千元以上,而千元以上的限度多高?真是“超牛县政府”。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官,有的嘴上说着“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却行动上争农民土地的利。看农民没地种、少地种甚至花高价租地种,你可以依法维护你的占了农民承包地的行为而跟农民PK,胜了那是法院让你胜了,但是,不能没有同情农民生活依然生活难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