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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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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嘉艺
微信说话有风险,以前只是有个人因乱说话被处罚,如今又有了上市公司因乱说话留下证据而被罚款上千万元,创造了微信群罚款的一个新纪录。
据澎湃新闻网报道,9月8日晚间,君正集团(601216)、亿利洁能(600277)、鄂尔多斯(600295)等三家上市公司相继发布公告称,由于涉嫌在2016年度销售PVC产品的过程中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三家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被国家发改委分别处以罚款2947.8万元、2060.98万元和1937.55万元。根据君正集团的公告,此番遭到国家发改委的调查早在2月21日便已经开始,而国家发改委的介入也源于来自外界的举报。国家发改委的调查披露了君正集团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详细细节:“2016年5月,你公司在‘联合体领导交流’微信群中询问相关氯碱企业PVC产品销售价格,得到对方回复:出厂价5050元/吨。你公司随即表示‘价格可以’,在达成2016年5月的垄断协议后,你公司将销售给江苏某公司的PVC单价从4980元/吨提高至5050元/吨,涨价70元;将销售给河北某公司的PVC单价从5000元/吨提高至5050元/吨,涨价50元。”国家发改委的这份处罚决定认为,君正集团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讨论商品价格信息并最终达成统一涨价的一致意见,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而君正集团在销售PVC的过程中又严格实施了上述达成的垄断协议,因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罚决定显示,国家发改委最终根据君正集团PVC产品销售额的1%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为2947.8万元。
货比三家,是买卖的一个基本规则。无论买家还是卖家,都有货比三家的天性、权利和自由。对于买家来说,多比一比,多看几家货,就能比出质量好坏和价格高低,然后决定买哪家的最划算。对于卖家来说,多与同行比一比,也能看出谁的质量好坏和谁的价格高低,然后决定自己怎么卖。社会不是封闭的,市场不是封闭的,买家不会不分青红皂白就买,卖家也不会不分青红皂白就卖。
网络时代,有了QQ和微信,建一个QQ群或建一个微信群,能把相同兴趣爱好的人联系起来。“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君正集团这次被反垄断调查和处罚,错就错在建了一个微信群,还美其名曰“联合体领导交流”。这,不是给日后有关部门抓住把柄留下证据吗?中国封建社会源远流长,早就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习惯。
根据目前的公开报道中君正集团的公告来看,国家发改委是以君正集团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讨论商品价格信息并最终达成统一涨价的一致意见,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而君正集团在销售PVC的过程中又严格实施了上述达成的垄断协议,来进行调查和处罚的。不难想见,如果君正集团不在微信群中讨论PVC产品的价格,即使私下见面喝酒、喝茶等讨论价格,涨价50元,都卖5050元/吨,那么也不好被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了。
然而,做生意愿打愿挨,啥叫垄断协议呢?市场上,很多卖大蒜的,但也都是一个价,很难见到单独出来一家比其他家卖更便宜的,除非其大蒜太小,质量不好。毫无疑问,卖大蒜的早上到市场后,也是知道了其他卖大蒜者都卖什么价格,才自己卖什么价格的。但是,卖大蒜的一齐涨价和一齐降价,却没构成垄断,原因就在人家没有留下看得见摸得着的垄断协议,发改委无法抓住达成垄断协议的把柄和证据。
聪明反被聪明误,卖大蒜的知道一齐涨价,也知道一齐降价,但是由于不乱建 “联合体领导交流”群,也就留不下讨论蒜价的证据,而君正集团由于进了“联合体领导交流”微信群,并公开讨论了PVC产品的价格,则为后来被调查和处罚留下了不好说清楚的证据。其实,市场经济时代,把自己的产品涨价50元,卖到5050元/吨,也是企业的自由。如果非得不让涨价,大不了先不卖,也犯不上被安上个垄断的违法名头。至于销售给江苏某公司的PVC单价从4980元/吨提高至5050元/吨,比销售给河北某公司的PVC单价从5000元/吨提高至5050元/吨,让江苏某公司在每吨上多花了20元,不也是江苏某公司自愿购买的,而不是强卖的吗?
总之,君正集团遭到反垄断调查,纯粹是微信群惹的祸,而不是涨价50元惹的祸。“不吃一堑,不长一智”,微信群今后真不能乱说话了,惹不起的衙门又多了一个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