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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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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嘉艺
据《证券时报》报道,7月20日,金洋新材(832490)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证监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证监局调查,截至调查日,公司实控人彭华实际占用公司资金1918万元,对于该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未进行披露。另外,2015年1月,公司为彭华2300万元和9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未在公开转让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2015年7月至9月的对外担保,在发生时未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及时披露。证监局表示,对金洋新材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彭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金洋新材未依法披露公司股东占用资金和为彭华借款2300万元提供担保的行为,时任总经理桂贤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证监局拟决定对金洋新材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桂贤友,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董事长随意占用公司资金,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中国特色的难题。这种事情在市场经济成熟和民主法治国家,是很少出现的。而在中国特色下之所以常出现,一是与人情太浓有关,二是与法律无效有关。但,归根结底,董事长权力太大,其他董事、股东不敢监督或不会监督。
公司治理不好,关键就在公司法学的不好和用的不好,公司章程也成了虚设和形式。公司法是公司存立的基本依据。根据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家规,相当于公司的宪章。只要凡事都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就不会发生董事长任性,难约束的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然而,金洋新材实控人彭华实际占用公司资金1918万元,却长时间不信息披露,而2015年1月公司为彭华2300万元和9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7月至9月的对外担保未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还都不在公开转让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一系列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行为不能得到董事、股东的及时监督和纠正,怎能不纵容人有权更加任性,胆大妄为?今年,证监局发现了、查处了、罚款了,才得以制止。否则,说不定,早又干出什么新的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坏事来了。
其实,关于金洋新材实控人彭华私自利用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不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去年就已经被主办券商提示过风险。据挖贝网2016年6月1日报道,安信证券在监督金洋新材披露的2015年年报中发现公司2015年度存在未计入企业信用报告的对外担保情况,其中部分担保对象为公司关联方。2015年1月金洋新材实际控制人彭华分2次向非关联方自然人赵晨借款320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金洋新材、公司董事桂贤友、梁飞文和非关联方温柳云、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市三羊实业有限公司等6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期从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7月13日。由于借款期满彭华未偿还该笔借款,赵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2016年4月11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彭华及担保方的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裁定,冻结彭华、温柳云、桂贤友、梁飞文、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市三羊实业有限公司及金洋新材民间的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他们同等价值的财产。
做生意,贷款或担保,又不是偷或抢,本不丢人,为何不上董事会、股东大会呢?又有何难言之隐,不敢信息披露呢?“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就成了更合理合法的事情。由于一直不重视信披工作,今年终于遭证监局重罚,这回该长记性了,但是罚公司30万元,罚董事长5万元,罚总经理3万元,也太有钱没处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