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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纽约离婚过程中的医疗保险081713

已有 1871 次阅读2013-8-16 15:11 | 医疗保险 分享到微信

253  纽约离婚过程中的医疗保险081713

阅读法律文章,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敬请访问权立宏律师的网站www.quanls.com它几乎收集了权立宏律师过去五年中所有的法律文章,并且每周更新。鉴于从中国到美国来到新移民越来越多,最近几期,他陆续写一些和新移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文章。今天讲解一下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拥有的医疗保险相。】

 中国有句话,叫做“一日夫妻百日恩。”虽然如此,美国的离婚率还是很高。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中任何一方所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医疗保险可以覆盖全家的医疗保险。因此通常情况下,妻子的医疗保险可以挂靠在丈夫的名下,由丈夫的工作单位提供,或者是丈夫的医疗保险挂靠在妻子名下,由妻子的工作单位提供。 

   那么当婚姻面临终止的时候,随着夫妻关系的消失,配偶不再有有义务为另一方提供医疗保险,那么一方配偶的医疗保险可能面临终止。医疗保险的终止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权立宏律师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配偶一方负担全家的医疗保险,他/她一般也不会有额外的经济负担。即便是您并没在医疗保险停止期间遇到需要使用保险的情况,比如意外伤害或者紧急医疗事故等,当您在再次为自己申请单独的医疗保险时,您的医疗保险费用可能会因为旧医疗保险的停止而上涨。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应该注意继续维持自己的医疗保险。

            一.夫妻共有医疗保险在离婚过程中依然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离婚以后负责提供医疗保险的前配偶可以终止另一方的医疗保险,也可以继续为前配偶提供医疗保险。但是在离婚最终判决下达之前,即提交离婚申请到婚姻正式终止之前这段时间里,配偶不得擅自撤销对方的医疗保险。比如说,小林和小王曾经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年初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现仍然处于等待法官批准的阶段。他们已经协商好离婚后,小王原来挂靠在小林名下的医疗保险停止,以后各自负责各自的医疗保险。但是小林在提交离婚申请的时候就不能把对方的医疗保险停掉了。如果在离婚判决下达前,对方没有及时为自己申请医疗保险。

二. 离婚以后对方有可能保留医疗保险

   如果夫妻离婚以后,一方配偶没有工作,暂时还找不到雇主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而根据离婚判决,以前挂靠在原配偶上的医疗保险面临终止,那么他该怎么办呢?其根据联邦法律“COBRA”Consolidated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即综合多项预算调节法案,如果以前为您提供医疗保险的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有20或20以上的雇员,那么您就可以申请继续保留您的医疗保险.有以下两个时间注意事项:

   60天告示: 离婚以后,您的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有义务继续为您提供医疗保险,但是您必须在离婚以后的60天内,及时通知提供医疗保险的机构,否则过了这60天的期限,提供医疗保险的机构就自动视为您不符合COBRA的要求,无法给您继续提供医疗保险。

36个月的期限: 根据COBRA法案,离婚以后,前配偶所提供的医疗保险仅仅持续36个月。36个月以后,前配偶的工作单位将不再负有为前配偶提供医疗保险的义务。因此,根据COBRA法案,离婚以后,配偶必须在36月结束之前,前提做好准备,准备好为自己申请新的医疗保险。权立宏律师给大家说得简单一点,就是离婚而暂时不能离保险。

   当然配偶也可以立刻在离婚后为自己选择新的医疗保险,而不是继续挂靠在原配偶的名下使用着三年的COBRA医疗保险。具体在费用上和保险范围上,一般两种方式会根据保险人的不同情况和保险机构的相关政策而有所差别。

权立宏律师网站:www.quanls.com.电话1-718-766-7989QQ: 2283233266

业务范围: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跨国)离婚,刑事辩护,中国公司在美国讨债,到美国留学,探亲,旅游,和投资移民等案件。地址法拉盛办公室:缅街39-01  406唐人街办公室:东百老汇43 4楼。英文地址Peter L. Quan, Esq. 3901 Main Street, Suite 406 Flushing, NY 11354USA

电话:718-766-7989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本文初稿由Eve起草。权立宏律师定稿于2013817日于纽约法拉盛(253)。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权律师的文章,敬请访问www.quanls.com (“意外请找权律师”)。权立宏律师受理下述案件: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跨国离婚,和刑事辩护另外,权立宏律师的专栏文章已编定成册(《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敬请到办公室免费索取,或者联系邮购。(警告:©本文章受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侵权必究。)(责任编辑:寿孝椿,刘雪泓)(未完待续)。权立宏律师(Peter L. Quan, Esq.)、法学博士,专栏作家地址:美国纽约法拉盛缅街3901 #406 (3901 Main Street, Suite 406, Flushing, NY 11354);电话:718-766-7989(可以根据提示音留言),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有关这方面或者有关意外伤害的问题和宝贵意见,请 E-MAIL电子邮件至:quanlushi@gmail.com。信件可能会被适当修改。信件和文章的版权属权律师所有。QQ: 228323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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