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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公民绿卡如何申请家属(一)030113

已有 1169 次阅读2013-3-2 16:49 分享到微信

229 公民绿卡如何申请家属(一)030113

阅读法律文章,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敬请访问权立宏律师的网站www.quanls.com它几乎收据权立宏律师过去四年中所有的法律文章,并且每周更新。本文主要对公民和绿卡持有者如何申请家属的第一步申请进行了说明。】

 在权律师的客人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是来办理移民业务的,而不论是通过何种途径办理移民,绝大多数人都要经历I-130(为亲属申请移民的表格)的申请。因此,权立宏律师认为有必要在这里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该申请,希望对大家快速、高效获得批准有所帮助。

首先,大家需要明确该申请的目的。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者(申请人)可以为亲属(被申请人)向美国移民局递交该申请,进而确立这一亲属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该申请仅仅是向美国政府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可以获得绿卡。被申请人需要在之后通过填写绿卡申请表格。

第二,如果您是美国公民,您可以为以下的亲属申请:(1)配偶;(2)您不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3)你年满21周岁未婚的子女(需要排期);(4)您已婚的子女(需要排期);(5)您的兄弟姐妹(需要排期并且您必须年满21周岁);(6)您的父母(需要排期并且您必须年满21周岁)。如果您是绿卡持有者,您可以为以下的亲属申请:(1)配偶(需要排期);(2)您不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需要排期);(3)您年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需要排期)。在此,权立宏律师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申请家属更快,更方便。

第三,除了知道谁可以申请外,权立宏律师还需要谈一下谁不可以申请。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1)如果收养关系发生在子女16周岁后,美国公民或者绿卡的养父母将不能为收养的子女申请,而且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的被收养子女也不能为养父母申请;(2)如果子女通过收养关系获得了美国公民或者绿卡身份,将没有资格为亲生父母申请;(3)如果登记结婚时继子或者继女已经年满18周岁,将不能为该继子继女申请;(4)如果结婚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等情况;(5)通过上段婚姻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或者绿卡的人,将不能为现任配偶申请,除非您持有绿卡已经超过五年,或者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段婚姻不是谋取绿卡而进行的假结婚,或者您上段婚姻的终止是由于您原配偶的死亡;(6)如果被认定您的配偶和您结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移民法,您将不能为您的配偶申请;(7)如果您和您的配偶在您曾经处于递解程序时结婚,您将不能为您的配偶申请,除非您有车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姻真实有效等,或者您的配偶婚后已经在美国以外生活超过2年;(8)最后,您不能为以下的亲属申请:爷爷奶奶、孙子孙女、侄子侄女、叔叔姑姑、表兄妹。(未完待续)权立宏律师网站:www.quanls.com.电话1-718-766-7989QQ: 2283233266

业务范围: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跨国)离婚,刑事辩护,中国公司在美国讨债,到美国留学,探亲,旅游,和投资等案件。地址法拉盛办公室:缅街39-01  406唐人街办公室:东百老汇43 4楼。英文地址:

Peter L. Quan, Esq. 3901 Main Street, Suite 406 Flushing, NY 11354USA

电话:718-766-7989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本文初稿由Ada起草。权立宏律师定稿于20133月2日于纽约法拉盛(229)。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权律师的文章,敬请访问www.quanls.com (“意外请找权律师”)。权立宏律师受理下述案件: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跨国离婚,和刑事辩护另外,权立宏律师的专栏文章已编定成册(《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敬请到办公室免费索取,或者联系邮购。(警告:©本文章受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侵权必究。)(责任编辑:寿孝椿,刘雪泓)(未完待续)。权立宏律师(Peter L. Quan, Esq.)、法学博士,专栏作家地址:美国纽约法拉盛缅街3901 #406 (3901 Main Street, Suite 406, Flushing, NY 11354);电话:718-766-7989(可以根据提示音留言),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有关这方面或者有关意外伤害的问题和宝贵意见,请 E-MAIL电子邮件至:quanlushi@gmail.com。信件可能会被适当修改。信件和文章的版权属权律师所有。QQ: 2283233266

免责声明:本《侨报》专栏文章的目的是为在美国的中国人和华人社区提供免费的法律常识和宣传,不构成律师-客人关系;该专栏文章不能代替法律咨询;具体个案请尽早找律师咨询。文章仅代表权立宏律师本人www.quanls.com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美国中文网www.sinovision.net),美国《侨报》,《侨报周刊》,和其他转载网站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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