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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新法解答:公民申请非法居留配偶豁免012613

已有 1302 次阅读2013-1-25 13:59 分享到微信

224  新法解答:公民申请非法居留配偶豁免012613

阅读法律文章,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敬请访问权立宏律师的网站www.quanls.com它几乎收据权立宏律师过去四年中所有的法律文章,并且每周更新。 本文和后面的几篇文章将详细讲解一下美国移民局新出的公民申请非法居留配偶豁免的问题。】

201313日,随着“Provisional Unlawful Presence Waivers of Inadmissibility for Certain Immediate Relatives”这一新的移民条例的颁布,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至少17岁且未婚)即使曾经由于非法在美居留而无法在美境内进行身份调整,也可以在美国申请适用豁免条款,从而在离开美国本土之前知道豁免是否被批准。而根据原有的I-601A条款,无法在美国调整为绿卡身份的直系亲属和配偶必须离开美国境内进行移民面谈(有被拒签的可能性)、在境外申请适用豁免条款,并且在等待豁免条款批准的期间,申请人必须在境外等待。I-601A豁免的批准标准是如果申请人无法回到美国,其美国公民的父母或者配偶将会面临极大的困难。本文将取代和更新权立宏律师以前有关的文章。

第一,本规新适用下列对象:(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美国居住;(2)如果出境后再次申请入境,被拒绝的唯一原因为其曾经在美国非法居留;(3)为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并且如果申请人为美国公民的子女,该子女必须年满17周岁);(4)为已经获得批准的I-130申请的受益人;(5)案件依据直系亲属申请在Department of State (DOS)处理中,并且已经支付移民签证申请费(通过DOS收据证明);(6)将需要离开美国进而取得IR直系亲属类别的移民签证;(7)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的美国公民父母或者配偶将会面临极大的困难。这里,权立宏律师需要指出的,本规定不适合有递解令的人。

第二,本规新不适用于下列对象:(1)I-485申请绿卡或者向USCIS调整身份要求在处理中;(2)处于遣返程序中,除非被行政关闭;(3)被命令离境;(4)根据原有的遣返命令,被再次要求离境;(5)移民签证面谈在201313日前,即使未能按时进行面谈或者该面谈被取消后新的面谈日期在201313日后;(6)申请人未能证明如果离境,其美国公民的父母或者配偶将面临极大的困难;(7)由于非法居留以外的原因不适用移民签证。(未完待续)

权立宏律师网站:www.quanls.com.电话1-718-766-7989QQ: 2283233266

业务范围: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跨国)离婚,刑事辩护,中国公司在美国讨债,到美国留学,探亲,旅游,和投资等案件。地址法拉盛办公室:缅街39-01  406唐人街办公室:东百老汇43 4楼。英文地址:Peter L. Quan, Esq.3901 Main Street, Suite 406Flushing, NY 11354USA

电话:718-766-7989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本文初稿由权立宏律师楼律师Ada Wang起草。权立宏律师定稿于2013126日于纽约法拉盛(224.

邵鸿声,王可珠赠送的油画:如果您想阅读更多权律师的文章,敬请访问www.quanls.com (“意外请找权律师”)。权立宏律师受理下述案件: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跨国离婚,和刑事辩护另外,权立宏律师的专栏文章已编定成册(《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敬请到办公室免费索取,或者联系邮购。(警告:©本文章受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侵权必究。)(责任编辑:寿孝椿,刘雪泓)(未完待续)。权立宏律师(Peter L. Quan, Esq.)、法学博士,专栏作家地址:美国纽约法拉盛缅街3901 #406 (3901 Main Street, Suite 406, Flushing, NY 11354);电话:718-766-7989(可以根据提示音留言),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有关这方面或者有关意外伤害的问题和宝贵意见,请 E-MAIL电子邮件至:quanlushi@gmail.com。信件可能会被适当修改。信件和文章的版权属权律师所有。QQ: 2283233266

免责声明:本《侨报》专栏文章的目的是为在美国的中国人和华人社区提供免费的法律常识和宣传,不构成律师-客人关系;该专栏文章不能代替法律咨询;具体个案请尽早找律师咨询。文章仅代表权立宏律师本人www.quanls.com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美国中文网www.sinovision.net),美国《侨报》,《侨报周刊》,和其他转载网站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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