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民刑罚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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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传播淫秽视频牟利1元,被判刑3年罚金1000元河南一国企总经理挪用公款谋利,涉案金额39亿获刑14年
我国《刑罚》规定:贪污5000元为起刑点,5000元以下不予判刑;而偷盗500为起刑点,偷500元就可以判刑。可以想见:犯偷盗罪的多是穷人老百姓,犯贪污罪的是有权的,掌管财、权、物的有职权人员。按照中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当前贪脏几百万/几千万,上亿元都判不了死刑;十年前海军副司令王守业,贪赃1,5亿,养5个二奶,竟没判死刑: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诈骗罪在我国刑法没有死刑。
官员现在贪腐几个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千亿也不判死刑,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贪腐30多亿,房产374套;判决书公布6000万,没判死刑;周永康个人和家人财产超过1000亿,仅没收家产达900亿,没判死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这是两个很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案,但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一个是非法集资7亿元判了死刑,一个是挪用公款158.56亿元,却被判18年。后者所涉及的金额是前者的22.6倍,但获得的惩罚却远远轻于前者。而且后者所导致的损失是,截至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另外,后者是数罪并罚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个“集资诈骗罪”就判死刑。难道集资诈骗这个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加在一起的罪恶吗?
从目前刑法规定对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处罚来看,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杜益敏死刑”有法可依”;而对于祝均一的数罪并罚,则有让人质疑之处。
其一是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且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从重处罚。仅这一条,对祝均一的量刑就可以是无期徒刑。
其二是祝均一的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是祝均一的受贿罪。刑法规定,受贿罪有9个量刑档次,其中最重的处罚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祝均一因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三宗罪名成立,其中被认定受贿160万元,如果按数量,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没有死刑
当然,也许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还有不同的情节,而不能以损失、受贿、贪污的金钱数额为唯一的量刑依据,但是审判者应当向公众明确地解释,有哪些情节足以让毁掉158.56亿元和受贿160万元的祝均一,比诈骗7亿元的杜益敏罪恶更小?
而且,从表面上看,公众更有理由相信祝均一的犯罪更为恶劣,造成的损失更严重,因为他是政府官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动用的是人们的养老钱。而对于杜益敏,千万不能让公众产生“不杀不足以灭口”的推论。
许霆案已经在让公众思考、激辩现行的法律缺陷,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更需要我们关注现行法律量刑的公平与公正问题。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代名词,失去公平公正,权力说了算,等于无法。希望社会早日回到法律公平公正。 江苏一男子传播淫秽视频牟利1元,被判刑3年罚金1000元河南一国企总经理挪用公款谋利,涉案金额39亿获刑14年
我国《刑罚》规定:贪污5000元为起刑点,5000元以下不予判刑;而偷盗500为起刑点,偷500元就可以判刑。可以想见:犯偷盗罪的多是穷人老百姓,犯贪污罪的是有权的,掌管财、权、物的有职权人员。按照中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当前贪脏几百万/几千万,上亿元都判不了死刑;十年前海军副司令王守业,贪赃1,5亿,养5个二奶,竟没判死刑: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诈骗罪在我国刑法没有死刑。
官员现在贪腐几个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千亿也不判死刑,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贪腐30多亿,房产374套;判决书公布6000万,没判死刑;周永康个人和家人财产超过1000亿,仅没收家产达900亿,没判死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这是两个很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案,但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一个是非法集资7亿元判了死刑,一个是挪用公款158.56亿元,却被判18年。后者所涉及的金额是前者的22.6倍,但获得的惩罚却远远轻于前者。而且后者所导致的损失是,截至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另外,后者是数罪并罚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个“集资诈骗罪”就判死刑。难道集资诈骗这个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加在一起的罪恶吗?
从目前刑法规定对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处罚来看,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杜益敏死刑”有法可依”;而对于祝均一的数罪并罚,则有让人质疑之处。
其一是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且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从重处罚。仅这一条,对祝均一的量刑就可以是无期徒刑。
其二是祝均一的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是祝均一的受贿罪。刑法规定,受贿罪有9个量刑档次,其中最重的处罚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祝均一因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三宗罪名成立,其中被认定受贿160万元,如果按数量,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没有死刑
当然,也许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还有不同的情节,而不能以损失、受贿、贪污的金钱数额为唯一的量刑依据,但是审判者应当向公众明确地解释,有哪些情节足以让毁掉158.56亿元和受贿160万元的祝均一,比诈骗7亿元的杜益敏罪恶更小?
而且,从表面上看,公众更有理由相信祝均一的犯罪更为恶劣,造成的损失更严重,因为他是政府官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动用的是人们的养老钱。而对于杜益敏,千万不能让公众产生“不杀不足以灭口”的推论。
许霆案已经在让公众思考、激辩现行的法律缺陷,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更需要我们关注现行法律量刑的公平与公正问题。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代名词,失去公平公正,权力说了算,等于无法。希望社会早日回到法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