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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派的声音(第22辑) 

已有 1918 次阅读2011-9-15 07:32 |个人分类:时政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党内民主派的声音(第22辑) 

      

  编者按:《党内民主派的声音》是思宁编选的中共党内民主派人士的文选,供中共党内外关心民主的人士参考。文选的作者主要是中共党员,其次是与中共党内民主派观点相近的党外人士。对原文中明显的错别字和错标点,思宁进行了订正。编选的标准由思宁自行判断,但文选中他人文章的内容不代表思宁个人的观点。今日编选的是第22辑,以后还将不定期编选。

       目录
  一 温家宝: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
  二 郭道晖: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 《理财一周》社论:给人民选择权,给所有人退路
  四 刘益飞:为什么党内批评的声音越来越少
  五 张千帆:认真对待党内批评
  六 曹辛:探索多元共治,可别因噎废食

           
    温家宝: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这些年我讲过多次,如果汇总起来,我以为是比较全面的。施瓦布先生问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该做哪些工作?我想谈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一个执政党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并且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需要改变以党代政,把权力绝对化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为此,
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这个任务是邓小平先生在30年以前就提出来的,我认为在今天尤为紧迫。
  第二,要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就需要通过改革发展经济,并且改变收入分配不公和差距过大的现象,让人民群众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都能够享受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在一个拥有13
亿人口的大国,我深知中低收入者甚至贫困人口还占大多数。社会公平直接关系我们的政府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也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我们要重视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加快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同时要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使之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公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这个方向。这一点也是
早在30多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来的,我们要认真加以贯彻。
  第四,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要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民主权益,其中最主要的是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我想专门讲一下选举权,我们要扩大民主形式,要
巩固村民自治。要相信群众能够管好一个村,也能够管好一个乡,甚至管好一个县。现在有的地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进由村级选举向乡一级选举的试点。我还想讲一下,在扩大民主这个问题上可以先从党内做起,由党内逐步扩大到党外,这样比较稳妥,也比较现实。
  第五,坚决反对腐败。反腐倡廉是我们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我觉得当前反腐败可以重点做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反对职务侵占。严禁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招投标活动,
牟取私利,这要成为经济上反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二是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我们这些年已经制定了一些制度,包括领导干部财产和家属子女在国外定居和经商情况,我们还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逐步从申报到公开,这是对干部手中权力的一个最重要的监督。三是公开财政支出中的“三公”经费。我们从今年开始已经在98个部门实行了“三公”经费的公开,群众对此是欢迎的,但是感到还不够,我们还要根据需要逐步扩大范围,并且将公布的内容具体到项。我们要坚决惩治腐败,要依照法律对各种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严厉予以惩处,毫不手软。
  我以为在上述五项工作当中,最为重要的,也是难点和重点的,就是有序地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毫不动摇地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反腐败斗争。如果这样做下去,我们就会使人心平静
下来,使每个人都有安全感,使弱势群体得到帮助,使大家对国家的未来充满信心。
  摘自《温家宝在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和企业家座谈会上答问》,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9/15/c_122034802_2.htm  题图为2011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连与出席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的企业家座谈。(新华社记者 马占成 摄)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
09/15/c_122034802_4.htm

 

          
    郭道晖: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了90年的旅程,其中28年是作为革命党驰骋于中国政坛,62年是作为执政党统领共和国的一切。在90年的“长征”中,既有辉煌的胜利,也有惨痛的失败;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沉痛的教训。其中如何在指导思想上实现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在治国方略上切实实行依宪治国,是夺取政权后必须解决和迄今尚未完全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治国的铁则与血的教训  2010年9月23日温家宝总理在接受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主持人法里德・扎卡里亚的访问时说:“我的观点是,一个政党在执政之后,应该和夺取政权时期有所不同。最大的不同是
政党应该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事……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我认为这是现代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特征。”这一“特征”和准则已载入1982年修订的宪法,随后“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纳入党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已在1999年成为宪法的准则。2002年12月26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在进行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安排学习宪法。胡锦涛在讲话中说,我们党是执政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应该在贯彻实施宪法上为全社会作出表率。(《人民日报》,2002年12月27日)
  党的领导人为什么要特别重视宪法,党章为什么要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不仅是世界各民主国家治国的铁则,在我国还有血的教训为背景。
  众所周知,由于过去我国执政党长期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治党路线,轻视和践踏法治,导致党和国家及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受其害,即使是党的高层领导人也难逃劫难。1959年
通过一个党内会议,就可以按党的领袖的意志把人大选举产生的国防部长彭德怀罢免,最后置于死地。“文革”中他的一张大字报就可以打倒一个按宪法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待到被残酷批斗的刘少奇拿出宪法来试图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时,为时已晚,最终屈死他乡。我还亲聆彭真在1979年刚从秦城监狱中“解放”出来就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时说过:他坐过6年国民党的牢;没有想到“文革”中,他竟又坐了9年半我们自己党的牢。这不能不引起他,以及许多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关进监狱的老革命的沉痛反思:这是“为什么”?――终于恍然大悟:这是过去党轻视法制、破坏法制所受的惩罚,否定法制也就否定了自己!
  “以党治国”还是“法治天下”?  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无法无天的乱局已经得到纠正,法律制度和举国上下的法治意识都有较大进步。但毋庸讳言,某些漠视宪法的旧思维和违宪的行为仍不时发生,一些部门和地方近年
还有所加剧。
  是沿袭革命党的惯性,“马上打天下也继续马上治天下”,还是法治天下?是以党治国,还是依法治国?至今有些党政干部不能说已完全搞清楚。譬如,有人说,司法是“小技”,要服
从政治“大道”,要服从“党的绝对领导”。这种观念使人不禁记起1958年6月最高法院党组向党中央的报告,其中就提出,“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批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督。”这不但否定了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权,而且把共产党置于违宪的境地。因为所谓“绝对领导”就意味着排斥其他任何领导;而法院和检察院却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其实,这种错误观念早就受到刘少奇的批评,他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1~452页。)
  现在以党权干预司法的现象,并不鲜见。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甚至异化为一些贪官污吏、官僚权贵的家丁打手。他们越过法律程序,跨省抓捕那些批评检举当地党政官员腐败丑闻的公民
,把他们扣以“侵犯名誉权”或“诽谤罪”,甚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投入监狱。或者半夜闯入民宅,不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就实施逮捕、抄家,实行先逮捕后罗织证据和罪名的“有罪推定”,长期羁押,不予审判,又拒不通知其家属;有的地方还搞什么罪犯公审大会,或押解妓女游街示众。这实际上是文革中无法无天的某些“要素”的复活。
  这些不仅扭曲了党与司法的关系,而且涉及执政党同国家宪政体制的法理关系。党的十三大报告曾要求“划清党组织与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十六
大报告进一步要求“规范党委与人大的关系”。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表明在全国人大之上不能再有比它更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对比“文革”中产生的1975年宪法,曾在第16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无异于把执政党视为更高于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从而混淆了党的政治领导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此,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作了更正,删去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一语。(思宁注:全国人大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请参看思宁的文章《我国宪法的“秘密”》和贺卫方教授给思宁的回复,见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79545.html  列宁讲过:“苏维埃高于一切政党。”(《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26卷第467页)“无产阶级专政不等于党专政,必须划清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的界限。”(列宁在俄共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转引自《斯大林全集》中文版第6卷,第224~225页。)我国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也应是如此。在国家事务中,人大的权力是至上的,人大高于一切政党,包括执政的共产党。诚然,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表述和肯定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的作用,但并未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当然的执政党,二者是有区别的。共产党及其领导人要“执政”,必须通过每5年一次的人大选举,才能担任国家领导人,行使国家权力,依法执政。人们常说,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然而,我们也必须明白,“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2004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早在1941年4月,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指出“以党治国”的错误,严厉批评一些同志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的法令,甚至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党员高于一切”。他尖锐地说:“‘以党治国’是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它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他明确表示:“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0~12页、19页。)可惜的是,这种遗毒仍或多或少遗留至今。
  至于党与法的关系,也是迄今尚未完全摆正的老问题。所谓不能“以党代政”,实质上是不能以党权代国权,以党规代国法。虽则在正常的宪制下,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是在党中央的
领导下进行的,宪法和法律一般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但当党的主张(特别是地方党委的主张)同人民(人大)的意志(法律)不一致时,则应当服从人大和法律。现在讲“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宪法法律、人民利益至上)(思宁注:此处对“三个至上”排序有误,“三个至上”的表达应该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如果它们发生矛盾时,谁至上?――显然,最终应是人民利益至上。因为党的事业和宪法法律都必须以人民利益为依归。
  现今有些党政官员虽言必称法,却有意无意地扭曲法治的原则。他们把依法治国(重心是依法治权治官)变为主要是以法治民;他们立法谋私,执法违法,或者以法抗法,以小法(维护
本部门、本地方利益的规章和“红头文件”)冲击、抵制大法(宪法和法律)。他们还乱用“两类矛盾”论,把日益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简单化为政治上的敌我两类,非我即敌,以所谓“六条政治标准”或者哲学上的“对抗与非对抗性”来划分敌我,把依法抵抗政府侵权行为的人民群众视为“敌对势力”,予以压制,而不是诉诸法律。有的官员还爆出一些违反法治的雷人怪语,诸如“法律不是挡箭牌”,“你是准备替党讲话还是替老百姓讲话”,“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做不上访的良民”(这里潜台词是上访者都是“刁民”),“如果你上访,还只是人民内部矛盾;你要罢免市长,就是敌我矛盾。”“谁耽误嘉禾发展一阵子,就让他难受一辈子”,“什么法不法,老子就是法”……等等。都是对宪政的无知和对法治的蔑视!
  治党也不能违法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还要求党章、“党法”不能与国法相抵触。政党在治理本党事务时有一定的自治权,但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截至1976年,全世界有157部宪法
文件对政党作了规定,大多强调各政党的组成宗旨和纲领、组织原则和对内对外活动,都必须符合民主宪政原则、公开性和非暴力原则。德国的《基本法》(即宪法)规定:某一政党意图侵犯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是违反宪法的。法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党派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我们中国共产党也应是现代的民主政党,不能借口党的“铁的纪律”,剥夺党员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如基本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等。恩格斯1889年在批评丹麦党把持不同观点的党员开除出党的做法时,曾经指出:
  “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判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
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见恩格斯致格・特刊尔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7卷第323~324页。)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指出:“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由于认识错误而讲错了话或者写了有错误的文章,
不得认为是违反了党纪而给予处分。”对党员对党组织或党内领导人的批评,“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199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就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党刊党报上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第9条)党员也有权批评党的任何组织与党员。(第11条)这些党规应当受到极大重视与执行。
  执政党是保证实施宪法的工具和宪法监督的对象  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到今天,仅仅单讲依法治国的“形式法治”已经不够了,问题还在于依的是良法还是恶法?依“法”治谁?谁是治国的主体?凡此要求我们将法治提到宪治的高度,强
调依宪治国,建立民主宪政国家。
  执政党要依宪执政,首先要求执政的合宪性,即党恪守宪法规定,经全民真正民主的选举,进入宪政体制,组成人大和政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二是要求执政党成为领导自己的党和全
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广大干部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工具,而不是把宪法和法律只当成是党实现自己政策主张的工具。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报告中就曾指出,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为完成特定历史任务的工具。(《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8页)第三是要求党是受宪法和法律所制约的对象,不得享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第四要厉行责任政治,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责任,特别是在法治、人权、保护私有财产等等原则入宪后,执政党的党员官员、党组织如果在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上还继续搞人治,违反法治;或侵犯公民人身、财产、自由等人权,就构成违宪行为,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追究。
  依宪执政当然不限于上述几点。但我深信,能认知和履行这些宪政原则,党的威望和执政地位与能力就会有所提高,真正的宪政国家有望实现。
  注: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导师组成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原文见2011年第7期《炎黄春秋》杂志。

 

          三    
    《理财一周》社论:给人民选择权,给所有人退路

 

  卡扎菲的错误,是一种古老的痼疾,前有古人,后有来者,“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迄今为止在利比亚发生的一切,只是再次证明了一个千古皆然的政治命题:不给人民选择的权利,就堵死了和平协商的变革路径,也会堵死包括掌权者在内的整个社会的退路。
  对利比亚局势,中国外交部的表态是:“我们注意到了近日利比亚形势发生的变化,中方尊重利比亚人民的选择。”这个表态的意义,首先是承认利比亚半年多来变局的主体是“人民”,
其次是承认这半年来利比亚人民充满折腾意味的行动,只是为了行使“选择的权利”,正当,应予尊重。
  此轮政治变革先后波及多个中东国家,何以利比亚受到格外关注?显然,是因为前述几国变革急骤而利落,惟有利比亚的变革,是通过内战这种大规模流血的方式,前后迁延半年之久,
才终于得以实现。
  利比亚人民为实现选择权利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受到重创的是整个利比亚社会,包括卡扎菲家族及其支持者。代价还将在未来体现,内战造成的社会裂痕、家国仇恨会怎样影响利比亚
政局走势,尚属难言。血与火固然能表明利比亚人民争取自由的决心、勇气,为他们带来荣誉,却不能抹平既成的伤口,消解未来的隐忧。
  从这一点上说,突尼斯、埃及等国统治者的“脆弱”在特定情况下,却避免了兵火之灾,不啻是这些国家国民与社会的福分。不必为一个人、一个家族或者一个政治团体的私利,让全社
会付出巨大代价,这是利比亚人民求之未得的。
  反观卡扎菲,曾经有妥协的机会摆在他面前,但是他没有珍惜。他只迷信暴力,他要用反对派的血,来让所有的子民战栗。等到他想起了妥协的好,时机早已远去。
  当然,卡扎菲的不妥协,一直是以“利比亚人民”的名义而行的。这不是什么秘密――“人民”一词从出现的第一天起,就充满了被挟持、滥用的不良记录。多少罪恶以“人民”之名行
之。今天,我们知道卡扎菲并不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事实上,他和他代表的力量站在了利比亚人民的对立面。但这一点不是在他大势已去时才能判断,而是在他威胁屠杀自己的国民那一天,甚至更早――从他剥夺了人民的选择权那一天起,就与“人民”分道扬镳了。正是“谁坚持到最后,谁就代表人民”,或者说,“成王败寇”的心理,使卡扎菲执意不放弃暴力。谁笑到最后谁就代表民心所向的逻辑,实质上鼓吹的是一种暴力思维、“枪杆子至上”思维。由此逻辑能得出的惟一结论就是,即便一个政权的统治力量已经失去了民心的支持,也不能指望其让人民通过法定的程序行使选择的权利,除非用暴力推翻它。妥协、谈判、“改革”,这些词语或承诺即使有,也常常只是一种欺骗策略。从不再尊重乃至剥夺人民的选择权那一天,卡扎菲就没有为人民留下退路,也没有为自己留下退路,全不管“死后洪水滔滔”。
  卡扎菲由暴力上台,也由暴力下台。不同的是,他下台时,流了更多的血,利比亚这个国家留下了更加难以痊愈的伤口。不愿正视人民的存在,不让人民表达自己的诉求,不准人民行使
选择的权利,最后收获的,却是最激烈、最极端、最血腥的变革形式。此时,这当年的革命者,还能谈什么对国家民族的责任?
  广而言之,每一种社会形态改变、利益与权力的重新分配,都是变革。但由于对待人民选择权态度不同,结局会有天壤之别:可能是和风细雨的渐进改良,也可以是“革命成功,千万人
头落地”的恐怖图景。从另一面讲,“革命未能成功”,同样会有“千万人头落地”的可能。这种恶例更多。
  文明社会的核心指标,不是掌权者如何上台,而是掌权者如何下台。面临保住个人、家族或小集团利益的诱惑,面临将权力把持千秋万代的诱惑,不惜以谎言和伪造的民意来增强自己的
合法性,最终,却往往使人民不得不选择玉石俱焚的极端手段。出现这种局面,可能有民众不懂得、不善于通过和平手段表达诉求的因素,但在威权社会的现实背景下,首先必定归咎于缺乏政治智慧也缺乏历史担当的掌权者。
  几乎每天都会有大大小小的掌权者离开权力中心。他们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承认人民选择的权利并确实臣服于它。“当我离开克里姆林宫时,上百的记者们以为我会哭泣。我没有
哭,因为我生活的主要目的已达到,对于一个真正的政治家来说,其目的不是保卫自己的权力和地位,而是推进国家的进步和民主。”说这句话的人叫戈尔巴乔夫。20年前,他放弃了权力。他的千秋功罪,尚待后人评说,但我们至少需要承认一点:包括俄罗斯在内的那些转型国家,尽管经历了巨变与折腾,但几乎没有流血;而长期“稳定”(实则停滞)的利比亚,如今却面临着可怕的社会裂痕。
  卡扎菲的错误,是一种古老的痼疾,前有古人,后有来者,“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除非逐步但坚决地给人民选择的权利,否则,
全社会退无可退的可怕图景,终会是每个转型社会挥之不去的梦魇。
  见《理财一周》2011年8月26日。

 

          四 
    刘益飞:为什么党内批评的声音越来越少

 

  笔者经常去基层讲学或调研,也常听到基层的许多党员对党内民主的状况、从严治党的困境以及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及特权问题等,直言不讳地表达自己的批评性意见。其实,本文标题中指明的所谓“党内批评的声音越来越少”,主要指的是放到“桌面”上的批评声音越来越少,即在正式的党的组织生活中(包括党的各种会议、党的组织活动、党报党刊、党的网络、党内学习培训、党内通信、党员向党组织及党的领导人汇报及反映等党内生活形态),党内批评的声音越来越少。
  马克思主义政党历来重视党内批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从建党伊始,就认为共产党在本质上是民主的,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因此批评自由是党员在党内生活中
的一项基本权利。恩格斯晚年曾对党内出现的阻挠言论自由批评自由的做法深为不满,他因此愤然写下一句对共产党有警世之意的名言:“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毛泽东也曾大力倡导在党内“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并认为这“正是抵抗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我们同志的思想和我们党的肌体的唯一有效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内批评就是党的生命。
  现在出现党内批评声音越来越少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三个原因特别值得重视。
  第一,一些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对党内批评的认识陷入了误区。他们错误地认为,党内批评多了,不利于党的稳定和团结、不利于党的形象和大局、不利于党内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甚至
会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攻击党的口实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他们就有意无意地限制、控制党内批评。例如,对党员在党报党刊上公开点名批评领导干部设置非常严格甚至苛刻的规定,从而使得这类批评少而又少;对来自党员的批评(包括公开批评、实名批评)漠然置之、不予回复,采取“冷处理”的做法,从而使得不少党员失去了批评的热情;在党的各种会议上(包括各级党代会上)不创设开展党内批评的条件,如大会发言稿要严格审查、不能有批评领导的内容,小会讨论会上的批评意见不写入大会简报以控制知晓批评的范围,对批评意识强烈的党员尽量“集中”、“平衡”不使其被选为党代表,对错误、失误及有争议的问题由领导率先定性引导、别人再难批评:甚至如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尖锐指出的:“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
  第二,某些党的领导干部囿于自身利益而本能地排斥党内批评。无需讳言,有相当一些领导者是害怕党内批评的。这不仅仅是因为“面子”问题,即批评使得领导者盲目的优越感受损,
使得个人感到某种难堪,更是因为担心由于批评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受损。例如,担心批评会揭露矛盾,影响自己的政绩,从而影响到上级对自己的评价;担心批评会影响自身形象,降低自己的威信;担心批评会激起民怨,甚至引发连锁反应,从而会冲击自己的权力、地位及种种既得利益。因此,一些领导者总是想方设法地打压党内批评,党内因此形成了若干有形无形的批评禁区。例如,对本地本部门领导不能批评,对仍在位的领导的决策失误不能批评,对领导干部搞歌功颂德及个人崇拜不能批评,对领导干部的特权问题不能批评,对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不能批评,对领导干部任人唯亲、用人失误不能批评,对领导者在利益问题上涉嫌暗箱操作不能批评,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在查处党内案件上有悖于从严治党要求的做法不能批评,对领导干部不能公开点名批评,等等。这些批评的禁区,虽然绝大多数都没有具体的党内文件规定,但在现实的党内生活中却早已形成一种习惯性的壁垒。若谁要去触碰这种壁垒,那么一定是“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禁区如此之多,党员开展党内批评的空间自然就很狭窄了。
  第三,党员开展党内批评的权利还难以得到真实有效的保障。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强调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而党员在党内批评自由正是党员主体地位及民主权
利的一个基本体现。但从现实来看,由于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特权现象这类封建主义残余在党内生活中还有明显的影响并经常地表现出来,由于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机制还很不完善,因此党员开展党内批评往往很难。至少有两个突出的问题常常困扰着我们:一是划不清党内党外的界限。从党内民主的理论形态上讲,党员在党内生活的范围里发表的任何批评意见,只要不是无中生有、人身攻击、诽谤谩骂,即使批评意见有错误或与事实有出入,也不得追究党员的纪律责任,相反,还应受到应有的保护。但这一点在现实的党内生活中往往比较模糊,不少时候很难真正做到。二是划不清行动一致与批评自由的界限。列宁的基本观点是:“行动一致,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的定义。只有这样的纪律才是无产阶级的民主政党所应有的纪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行动一致”是党的纪律的基本要求和集中体现,是衡量党员是否违纪的准则;二是在“行动一致”的前提下,党员在党内有充分表达自己批评自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党内同志认识不尽一致,对“行动一致”还缺乏明晰的、制度化的界定,因此有时在党内还很难做到批评自由。
  此外,由于“报喜不报忧”的不良风气在党内有着长期的消极影响,由于在党内生活中还缺乏讲真话的氛围,特别是在不少党内生活中一直突出地存在着“讲真话的遭殃,讲假话的吃糖
”的不正常现象,这是一个现实的教员,它自然地、必然地引导着相当一部分党员的价值取向,从而反作用于党内生活。在这种氛围下,自然很难有像样的党内批评。这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见2011年8月8日《学习时报》,http://www.studytimes.com.cn:9999/epaper/xxsb/html/2011/08/08/03/03_29.htm           
          五
    张千帆:认真对待党内批评
  
  自古以来,有过则谏、“闻过则喜”一直是中国传统美德。历代不知有多少辅国良臣忠言进谏,甚至不惜直言犯上,冒死劝诫君主。广纳贤言、从善如流则不仅是衡量统治者个人素质的
标准,也是其执政能力和自信的表现。现代民主兴起之后,国家治理不再单纯依赖统治者的宽宏大度,建言献策的权利也不仅限于寥寥几个御前大臣,而是被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中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然而,近来一些宣传似乎不仅不符合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精神,而且也缺乏儒家道德传统的气度。有人主张,中共党员尤其需要和执政党的理论和路线保持一致,不得对其方针政策“
说三道四”,也不得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据说,执政党的政治纪律是不可触动的“高压线”;一旦党员违反了政治纪律,都应受到“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依法纪予以严肃惩处。这种主张不禁让人产生联想,是不是像江平先生这样令人尊敬的老党员也不能对国家的一些政策或措施发表一点不同意见?如果发生错误而不能批评,那么谁来发现和纠正政策错误?无论于国于党,上述主张的施行都会带来不利后果。
  无论是古代的忠谏义务还是现代的言论自由,其基本出发点都是一个常识判断,那就是任何人都会犯错误;不论地位或威望有多高,任何人都不可能一贯正确。既然如此,任何由人组成
的机构、团体或派别也会犯错误,因而也就不能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压制别人的批评;任何压制批评的人都必然假设自己是不会犯错的神,而这种假设本身显然是虚妄的。事实上,即便最后自己被证明是对的,别人批评错了,也得容许批评,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谁是谁非往往不可能一下子昭然若揭,而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扼杀了不同意见,也就失去了选择、尝试、比较和检验的机会,造成没有任何其它选择的既成事实,然后组织御用学者“论证”既定方向的“正确”或“优越”,但是这种所谓的“论证”显然只能是自说自话、自我辩护的权力逻辑。纸终究包不住火。如果某个政策是错误的,那么自欺欺人的自圆其说非但不能掩盖迟早要发生的后果,而且只能贻误补救的时机。
  宪法之所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因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最安全的不是强行统一不同口径,而是允许不同意见的自由表达与交锋,并让全体人民共同判断谁是谁非。俗话说得好:“
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由于人的智慧是大致均等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参与决策的人数越多,决策错误的风险越小。把所有选项以及必要的信息摆在人民面前,多数人选择正确的可能性远大于少数人越俎代庖。只要告知真相,群众不会那么轻易上当受骗,为居心叵测的言论所蛊惑。因此,让最伟大的决策受到最激烈的反对和批评,那么只要信任人民的判断力,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更清晰地证明决策者的英明;一旦把它奉若圣明,人为隔绝于批评和质疑之外,也就剥夺了它为自己辩护和证明的权利。反之,如果决策本来是错误的,那么压制批评的后果就更显而易见、无用赘述了。
  既然宪法上的言论自由为全体人民所享有,党员自然也不例外。当然,任何政党都有自己的纪律,但是一个明智的政党不会压制党内的不同意见;一旦禁绝党内外的批评,执政党就丧失
了改过革新的动力,整个国家也就无法免于执政者的决策错误。过去几十年的经验教训证明,神化领袖、压制批评会给这个国家带来巨大灾难,只有广开言路才能让执政者保持清醒。假如1959年的“庐山会议”能够容忍彭德怀的不同意见,“大跃进”就不会发展到饿死几千万人的惨烈地步;假如1960年代能够尊重国家主席刘少奇的言论自由,那么不仅他个人不会身陷囹圄、病死狱中,整个国家也能免于一场空前浩劫。刘少奇、彭德怀都是党内高层人士,他们的主张代表了相当多数党员的意见;如果当时实行党内民主、允许不同意见,本来足以避免“大跃进”与“文革”给千家万户带来的悲剧,执政党自身的地位和威信也能得到极大巩固。
  事实上,党内批评非但不是“违规违纪”,恰恰是真诚、忠诚和负责的表现。假如不是出于对国家未来和执政党命运的关心,有谁会对现行政策“说三道四”呢?为什么古代明君尚能“
闻过则喜”,将直言进谏之士视为忠臣良相,而在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今天却反而不能容忍党内不同意见?公允、正义、率真之说遭禁,则阿谀奉承、逢迎拍马之徒必兴。那些有过不谏、粉饰太平、睁眼说瞎话的显然是只图自己升官发财的小人,而如果主流舆论只能充斥着这些对党对国不负责任、没有任何批判精神的小人言论,这对于国家和执政党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见求是理论网http://www.qstheory.cn/zz/gcysk/201107/t20110726_95381.htm

 

          六 
    曹辛:探索多元共治,可别因噎废食
  
  最近十来天,如何加强和创新当前中国社会管理体系,成为热点话题。其核心在于:用什么样的社会管理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当前中国社会的稳定。
  广东省委的答案是:多元共治。广东省委书记汪洋2011年5月21日表示:珠三角地区要突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逐步向社会组织放权……
  而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则在省政法机关社会管理及创新工作汇报会上表示:广东将注重建立多元共治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现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的 “深度合作”。会上还决定,广
东将推行在粤境外非政府组织年检制度。这是首次承认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广东的合法存在。
  社会管理和维稳,并不是新话题,但今年2月,胡锦涛携全体政治局常委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创新研讨班上再次提出这一话题,其强调的重点应是创新二字,这意味着,现有
的社会管理和维稳体制,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了。
  中国现有的社会管理体系,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最大的特征为:每个人都属于一个工作单位,由单位代表政府对每个人实行 “从摇篮到坟墓式”的全方位管理。这种管理方式造成
的后果之一,就是中国实际上只有政府而无社会组织。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当包括人在内的生产要素实现自由流动时,这种管理体系的空档立即被无情地显现出来,于是我们看到,几亿人在全国乃至世界流动,政府却无力为他们提供服务;党员离开组织所在地,多年不缴党费但党籍还在的现象普遍存在。
  更令人忧心的是,过渡时期GDP至上的发展模式,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与民争利,这些行为,使民众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令不稳定事件频发。
  面对此种情形,政府一方面将维稳在政治上提到空前高度,一方面把大量人力、财力投入到维稳中,从中央到地方,维稳机构庞大,成本很高,但效果却不显著,个别地方甚至在维稳中
践踏公民宪法权利、过度使用暴力,甚至出现将国家强制力“黑社会化”的极不正常的现象。近年来媒体反复报道的黑监狱、暴力截访、被精神病等现象,均属此列,这使社会矛盾更尖锐。
  政府独家包揽社会管理已不合时宜,更导致中央的一些良性政策在地方常常贯彻不下去。民众涌入北京上访,而中央又无力解决,造成中央威信受损。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无力独自包揽全部社会管理和服务,现行维稳体制又无法解决当前尖锐的社会矛盾,只有加强社会组织建设,逐步向社会组织放权,实行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的“
深度合作”、“多元共治”。非如此,不能实现胡锦涛提出的 “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的目标。
  然而,近日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主要应由党委和政府提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而不是过多地把政府的事情交给社会去办;对社会组织要将其纳入党委和政府主
导的社会管理体系等等。这种呼吁,让人想起了前苏联时代随西方而起舞的 “苏联式陷阱”。
  在那个时代,每当西方以非政府组织为主角,在例如人权、反斯大林宣传等方面对苏联进行渗透时,苏共中央的本能反应就是:收紧国内,停止一切使自己国家变得更加美好的变革,整
个国际、国内政策向左转。其结果是:自己坐实了西方的宣传;放弃了推动自己国家和社会进步的一切努力和尝试。
  从认识论来说,这是典型的“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的机械唯物主义封闭式思维。进一步说,若是人家专门就用这种办法对付你,你还就真的因
噎废食了?这才是真正往陷阱里钻呢。
  我们为什么要闻 “某些西方国家”而起舞呢?世界上只要存在国家,就存在国家间的竞争,在非暴力已经变成国家间竞争的主要方式,非政府组织成为竞争的重要角色的今天,这岂不是
自废武功,正中陷阱?当前我们要提防的,恰恰是这种“苏联式陷阱”。
  今天,中国GDP总量已经排名世界第二,完全应该有自信走自己的路,不要给人吓住!
  见2011年5月26日《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5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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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派的声音》第1-21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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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辑http://club.148com.com/index.php?uid-20868-action-viewspace-itemid-1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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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辑http://club.148com.com/?uid-20868-action-viewspace-itemid-1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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