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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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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派的声音(第19辑)
图为提出重归新民主主义的《中国税务》杂志社原社长张木生
编者按:《党内民主派的声音》是思宁编选的中共党内民主派人士的文选,供中共党内外关心民主的人士参考。文选的作者主要是中共党员,其次是与中共党内民主派观点相近的党外人士。对原文中明显的错别字和错标点,思宁进行了订正。编选的标准由思宁自行判断,但文选中他人文章的内容不代表思宁个人的观点。今日编选的是第19辑,以后还将不定期编选。
目录
一 南方日报评论员:绝不让批评的声音沉没下去
二 贺卫方: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特委会调查动车追尾真相
三 张木生:解决中国问题需重归新民主主义
四 吴思:回归新民主义不可能解决中国问题
五 俞可平:走向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
六 思宁:我国宪法的“秘密”
一
南方日报评论员:绝不让批评的声音沉没下去
在一些社会广泛关心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办国办发文具有相当的标志性意义。这表明,中央对重大事故的态度是不包庇、不隐瞒,要让社会关心的问题得到正面的回应,而绝对不是让社会上出现的批评声音沉没下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要求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应当说,在一些社会广泛关心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办国办印发的此文件具有相当的标志性意义。这表明,中央对重大事故的态度是不包庇、不隐瞒,要让社会关心的问题得到正面的回应,而绝对不是让社会上出现的批评声音沉没下去。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媒体的日益发达,事故类报道突破了传统媒体报道的界限,实现了快速、裂变式传播,从而让真相大白于天下。但是,媒体报道模式的发达也让一些涉事机构战战兢兢,并通过各种方式予以钳制。比如有时会出现某地发生重大事故,中外媒体迅速云集展开报道,但没过两天,大篇幅的报道突然销声匿迹,一些回应变得官方化、形式化。出现此类情形,多半是涉事机构发力的结果。让批评找不到出口,让疑问得不到解答,让真相被“给定”,以至于出现了公众要求获得真真相的要求。连真相都分成真假,究竟是谁的悲哀?把控真相认定权,这是某些涉事机构的惯用招术,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极大伤害。什么是真相认定权?无外乎是阻止媒体报道,自行发布所谓调查结果,且不允许媒体质疑。
这些对媒体进行正当报道的钳制,实际上并不是给政府帮忙,而是给政府添乱。犯了错误,就应当受到惩罚,如果没有受到惩罚,则必然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比如某单位曾经被偷盗,但该单位拒绝舆论监督,声称搞内部整顿,整顿的结果是无人被惩罚,无人有过错。然而惩罚来得如此之快,没过几天该单位就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重大且无法弥补的损失。此类教训比比皆是。他们如此作为,一是心态没摆正,二是媒体的舆论监督还受到很多约束。从心态上来讲,他们可能习惯于传统管理模式,习惯于内部人控制,即使是批评,也只能是内部体系里的批评,这个内部就是一个王国。王国之下,岂容他人批评?于是,他们便动用种种手段,阻止各类型报道。中央倡导舆论监督和信息公开已经许多次了,为什么仍然有部门不配合、不支持呢?说到底还是利益在作祟。利益是多元化的,金钱是一种利益,官位又是一种利益。一些重大事故,即使死了再多人,即使上级领导亲自表态,涉事部门也仍然按照传统方式应对,其结果是引发社会更多不满。
屏蔽批评不等于这个社会就不存在批评了。在信息传播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控制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已经变得越来越艰难,且得不到民意支持。其实,转换应对思路,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项目,放下身段,向社会检讨自身错误,社会性批评才会真正平息。有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让别人说你的错误。把错误说出来,公开错误,错误才能够在社会的监督下日益消弭。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企业,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存在一些错误是正常的。工作要改进,藏着掖着就永远改正不了。政府机关、职能部门要获得社会的正面认可,就应当敞开心扉,直面公众。
绝不让批评的声音沉没下去。公开,才是进步的真正法宝。
原载2011年8月4日《南方日报》,见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1-08/04/content_6995562.htm
二
贺卫方: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特委会调查动车追尾真相
昨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微博中提出:“温州特大事故震撼人心,铁道部自家调查难以服众,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听证,以答国人。”该微博发布后十几个小时,转发的网友突破了6位数,数千网友发表评论表示支持。昨晚10时,本报记者就此对贺卫方教授进行了专访。
新闻观点:您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提出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来进行调查? 贺卫方:这几天的舆论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不如由铁道部来主动促请全国人大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来负责这次事故的调查和结论,这是一种对公众负责任的做法。
新闻观点:也就是说,您不赞成目前这种由铁道部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的做法,甚至对它不够信任? 贺卫方:当然,我对它不信任。让犯错的人去调查自己在哪里犯错了、犯的错有多大并承担纠错的责任,这是不符合人性的。但是,我并不是特指铁道部,温州的这次重大事故其实是许多真相难明的事件中的一个。
我们目前的现状是,一旦发生处理重大、突发事故,就由与事故有联系的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去进行调查和发布结论,公众包括媒体基本没有办法去一线了解真相,这种模式非常不科学。很多类似事故、事件的一再发生,都说明了这种社会管理机制需要根本性的改变。我希望对这次动车追尾事故的处理,成为一个转变社会管理机制的契机,所以我在这个时刻提出了这个建议,我们急需一个公正的、独立的、权威的平台,把真相展现出来。
新闻观点:您所提议的特别委员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运行模式?有法律保障吗? 贺卫方:在处理重大事件中,需要有一个第三方的权威平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就有明确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七十一条就建立了特别委员会制度,它的具体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思宁注:引文有误。这里引用的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也就是说,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启动特别调查委员会,针对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
新闻观点:那么,都是什么样的事情会促使启动特别委员会程序呢? 贺卫方:应该是那些引发全国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处理起来又会对普遍化的制度建设产生影响的事件;另外,还应该是在现有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适宜主持的情况下。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我与学界四友曾呼吁启动宪法七十一条特别委员会,但是没有得到回应。当然,地方人大也可以授权启动特别委员会调查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新闻观点:在之前,我国有启动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成功案例吗? 贺卫方:很遗憾,宪法规定特别调查委员会制度已历30年,但是全国人大从未启动过一次此程序,宪法七十一条遂成“睡美人条款”。其实,特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思宁注:“最高权力机关”的表达有误,详见本辑中思宁的专论《我国宪法的“秘密”》)行使权力的常规形式,也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我期待这次事件的发生,能促使或者加快特别委员会的启动。
新闻观点:成立特别委员会就能重塑公信力吗? 贺卫方:这肯定不是必然的结果。这个机构要想真正取得公众的信赖,还是需要拿事实来说话。这中间,也需要人大常委会等相关机构转变之前的一些工作方式。另外,从铁路管理部门来说,动车和高铁的运行,不仅需要注意很多技术事项,还特别需要管理水平的提升,尤其是要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才能重获民众的信赖和支持。委员会调查尤其是公开听证将在提升人大地位的同时,推进交通管理制度的合理化。
新闻观点:特别委员会的人员都从哪里来?人数上会有限制吗? 贺卫方:委员通常应包括人大代表,也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要保持权威性,与此同时也必须保持应有的中立性。在人数上没有固定的规定,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十几个人,应该视具体调查事件的性质和需要而定。
新闻观点:特别委员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工作形式呢? 贺卫方:特别委员会的运行必须有公开性,它的工作形式要采用法庭开庭的方式,证据的呈现、不同意见的辩论、最终报告的严密论证,都是非常重要的。听证会应该是开放的,甚至允许电视电台直播,让所有的情况都展现在公众面前。
新闻观点:这么说来,特别委员会与目前我们所熟知的专项事故调查组有明显的区别? 贺卫方:那是当然。层级就不一样,它超越了特定的行政机构,具有更高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从人员上来说,它的组成人员不再是特定的行政人员,人员来源能保证多样性;最关键的是,它的调查要有公开透明的程序和形式,所有的调查都应该采取法庭方式,允许意见的交锋,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视频直播。最后提交的报告,可以是委员会意见一致的结论,也可以有持不同意见的委员提交的单独报告。
这样出来的调查结论,我想,是会取得公众信任的,因为它提供的都是事实,即便无法完全还原真相,也会无限逼近真相。
选摘自贺卫方的博唠阁转贴的2011年7月27日《北京晚报》报道《北大教授呼吁紧急设特别委员会调查动车追尾真相》,全文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2dr2y.html
http://hihistory.net/post/12753/
三
张木生:解决中国问题需重归新民主主义
拙著《改造我们的文化历史观》一书出版后,人们对其中关于新民主主义和对普世价值的分析感兴趣,我就再谈谈这部分问题。
改革开放至今已34年,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出口额世界第一,而且,我们发展的是实体经济。对这些成就,党内外、国内外是有共识的。
对于中国所存在的问题也有共识,包括腐败、两极分化以及三座或四座“大山”(教育、医疗、住房和社保)。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显著增强的国力明显不匹配。
其实,大家都反对权贵资本主义,意见分歧在于制度安排。比较左的人士认为,只要允许形成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有了资本力量,就必然有这样不良的结果;比较右的人士认为,权贵资本主义是坏的资本主义,也有好的资本主义,但我们没有学。
以我个人的看法,中国的问题是在经济上执行了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新民主主义路线,而在政治上、社会上、文化上没有执行这条路线。
新民主主义源流
早在1939年左右,中共党内就已开始研究和设计新民主主义。当时,毛泽东、刘少奇、张闻天、王稼祥等都阅读列宁大量著作,特别是可看作他“政治遗嘱”的晚年著作。列宁与马克思一样,认为“一国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在世界革命一再拖延的情况下,列宁提出延长“过渡时间”的“新经济政策”,认为这一政策“为未来建设社会主义,找到了最好的过渡形式和中间环节”。而新经济政策的本质,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资本主义,尤其是以国家资本主义为主体的多种资本主义成分共同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所藏的原版毛著《新民主主义论》以及毛、刘、周共同领导制定的《共同纲领》和过去未全部公开的毛泽东在七大的讲话《论联合政府》,所谓新民主主义时代,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100多年的资本主义,挤进先进国家的行列,然后才能发展社会主义。
这一设想没有彻底执行而中途发生变化,其原因与国内、国际大环境密切相关。当时的国共之争,背后是美苏之争,后者不允许中国走自己的道路――搞平衡做不到,只能“一边倒”。建国初期的环境,也使毛不得不“一边倒”来换取苏联对中国的支持。
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今后中国富强之后解决两极分化比改革开放还难,”“到2049年之前,中国都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这是“一百年不动摇”的真正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基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新民主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2007年,杜润生在《当代中国与新民主主义结构》中还原了新民主主义的理论历史的本来面貌,指出:第一,新民主主义革命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了根本前提;第二,建国以来失误的根源是脱离了中国国情,错误地抛弃了新民主主义论,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第三,解放思想,永不僵化,不被过去的错误的乌托邦式的声明所约束,坚定地走新民主主义道路。我认为,杜老的总结和概括是非常精辟的。
改革开放之初,小平同志以其巨大的政治智慧,提出“发展是硬道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不管白猫黑猫,只要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用这一套富有智慧的语言、很高的操作能力来使党内不争论、社会上不争论,这在当时是很高明的选择。
然而,长远来看,它带来的一个问题,即由于害怕缺少共识而被遮蔽起来。改革开放最大的失误在于,本应明明白白告诉民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罢,就是要恢复到新民主主义。新民主主义既非资本主义,也非社会主义,而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允许资本主义发展的一种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超越左右的共识,舍此无它。
形势比人强
除了个别人,左派、右派能达成的最大共识就是彻底否定“文革”。“文革”中,毛泽东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无产阶级的党会变质为资产阶级的党,代表人民的党会变成代表少数特权阶级的党。这个问题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不能解决,用“阶级斗争为纲”的方式也不能解决,这是事实证明了的,但他提出的问题依然存在。
解决中国面临的问题,民主社会主义和西方普世价值观都不合适。越是民主社会主义,越要与马列拉开距离。“第三条道路”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甚至是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是工联主义思潮的复辟。欧盟大规模的主权债务危机表明,高福利国家都混不下去。
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观,与战争、殖民存在直接关系。现在是“一超独霸”,“冷战”结束后美国打了五场战争,没有一场战争是干净的。西方民主实质上就是为民选主子,选出来的人都斗不过华尔街的金融资本。西方政府管收税、打仗,老板管社会上的事,总统、老板换来换去,自由不过是买卖人的自由。
新民主主义则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分析了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后发型国家面临的问题,得出了自己答案,即要以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允许并且能够驾驭资本主义发展。
目前,中国已经积累了可用来解决问题的经济成果,可以对占70%的弱势群体先还历史账再推进改革:把所谓的“全民所有制”办成真正的全民所有制,变成13亿人的共同基金,变成股份,可以继承,但不能出售和转让,用以解决教育、住房、医疗和社保问题。
在经济上稳定下来,人民满意了,再接着改:让工会可以代表工人和农民工,与资本谈判;成立市场经济下有话语权、有代表性的农会,替农民同官方和各利益集团谈判;在中共的领导下,逐步发挥民主党派应有的功能。这样稳步发展,权力制衡、民主宪政都会有的。
总的看来,现在与20世纪80年代很相似,又出现了巨大的对话需求。不争论的时代确实结束了。我坚信“形势比人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问题本身也蕴涵着解决的手段,新加坡的“居者有其屋”、香港的廉政公署、日本的一党执政下实现工业化,也都是这样来的。
作者是西藏林芝地区原专员,《中国税务》杂志社原社长,原文见http://hihistory.net/post/12753
四
吴思:回归新民主义不可能解决中国问题
新民主主义理论存重大问题。一,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有误,新民主主义革命不是反封建,秦汉以来的中国不是封建主义社会。二,对权力制约不足,在改革开放的新民主主义实践中,腐败泛滥。
张木生所著《改造我们的文化历史观》内容很丰富,提出了很多重要问题,这里只讨论新民主主义问题。作者把新民主主义看作解决当代中国问题的总体方案,对此,我有赞成之处,也有不同看法。
在许多革命老前辈看来,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就实行了新民主主义政策――在共产党领导下,保护私有财产,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当前如果更完整地推行这套政策,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能更进一步。
尽管新民主主义政策有许多好处,我还是要说,支撑政策的理论存在重大问题。要在理论上说服人,在实践上避免再次夭折,必须解决理论自身的问题。
对于新民主主义理论存在的问题,据我所知,朱厚泽先生曾提出三条。
第一,时代判断有问题。新民主主义理论认为,20世纪是资本主义走向没落、社会主义走向胜利的时代,资本主义不能克服的自身危机,只能靠无产阶级革命解决问题。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检验,这个判断对吗?
第二,无产阶级掌握领导权的依据有问题。无产阶级是领导阶级,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自己的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这个结论对不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就不是无产阶级出身,影响当代世界的科技革命或信息革命也不是无产阶级搞的。
第三,新民主主义的前景有问题。按照当初的设想和判断,新民主主义必然要走向社会主义,可是,从“三大改造”到人民公社和大跃进,最后到“文化大革命”,这样的社会主义能不能搞?
我认为,除了上述三条之外,新民主主义还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有问题。
《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发表,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是:周秦以后是封建社会,当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抗战胜利后,中国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不平等条约也废除了,半殖民地的帽子似乎可以摘掉。那么,中国是半封建社会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任务是反封建吗?
现在,包括张木生在内,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秦汉以来的中国社会不是封建主义社会。秦始皇废除封建、设立郡县,封建贵族已经退居二线,不能主导或“主义”了。
那么,中国到底是什么社会呢?众说纷纭。最贴切的,我认为是李慎之先生所说的皇权专制主义。但这个说法也有问题。秦汉之后,在第一线“主义”的,当家做主、立法定规的,除皇帝外,还有各级衙门和大小官吏。他们各有各的地盘。皇帝有王法,各级衙门有部门法规、地方法规和“土政策”,官吏个人也能倚仗他们代理的皇权建立潜规则。能否找到一个概念,把上述主体都包含在内?古汉语有一个概念:官家,既指皇帝,也指衙门,还是对官员个人的尊称。正是这个以皇帝为首领的官家集团,在中国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因此,“官家主义”是对秦汉以来中国社会更确切的命名。根据基础的变化,官家主义也有不同的阶段或次级分类,例如小农官家主义、地主官家主义或资本官家主义。
对社会性质的判断出现调整,革命任务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民主革命的任务,无论新旧,主要是把君主或官主改为民主。如果仅仅以官主代替君主,仅仅在官家集团之间转移权力,只能算改朝换代。
第二个问题,对权力的制约不足,这是新民主主义理论及其实践的重大缺陷。
在理论上,新民主主义既肯定民主,又肯定无产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这两个主人不会出现矛盾吗?新民主主义理论认为,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是一致的。
在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实践中,我们看到,两者未必一致。刘少奇的秘书姚力文先生认为,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通过党内高层运作,取代了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而背离了共同纲领,违背农民意愿搞起了合作化。姚先生的看法是,在党的信仰和人民意愿出现矛盾的时候,信仰本位压倒了人民本位。在最高领袖面前,无论是党、政府、政协、人大,还是党章和宪法,都缺乏抗衡能力。新民主主义因此夭折。
在改革开放后的新民主主义实践中,同样出现了对权力制约不足的问题,因此导致权钱交易,腐败蔓延。这样的社会,许多学者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我认为,这个社会仍然由官家即权贵主导,而不是资本主导,所以应该叫“资本官家主义”。这种社会并不是新民主主义理论所期待的。如此发展下去,个人或小集团的既得利益压倒工农和小资产阶级的意愿,新民主主义还可能再次夭折。
问题说了五条之多,如何解决呢?至少有进退两个办法。
后退一步,可以把新民主主义的“新”字去掉,回归民主主义。当今世界,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非常丰富,但考虑到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可行性不强,这里不深入讨论。
前进一步,可以在新民主主义之前再加一个“新”字,成为“新新民主主义”,即新民主主义的升级版,2.0版。简称仍是新民主主义,内容方面,通过否定之否定,可以生成一个新东西。
新民主主义前进一步,首先要返本归真。所谓返本,就是退回自己的出发点。《论联合政府》对这个出发点的完整表述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这些出发点有一个原点,即人民利益。一旦发生分歧,党的领导机关的意志,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
所谓归真,就是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正视历史事实,尤其是正视自身的问题。如《新民主主义论》开篇所说:“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
退一步海阔天空。退到原点之后,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理论发展的空间顿显开阔。
新民主主义的升级版至少有两个要点。
第一,20世纪世界历史的基本事实是:资本主义仍在发展,斯大林式社会主义已经衰亡;无产阶级并非一贯正确,资产阶级也不是一贯错误;历史进步是各阶级共同推动的,不同的社会制度相互取长补短。
因此,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任何阶级都没有高人一等的资格。新民主主义的未来,肯定不是斯大林式社会主义,或许如欧美部分国家那样,有较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再遥远一些,或许是民主社会主义那样的综合性制度。
第二,20世纪中国历史的基本事实是:在经济领域,越是充分尊重人民的经济自由,保护市场经济,坚持对外开放,中国就越能平稳快速地走向富强。在政治领域,任何权力,越是缺乏制约,就越容易导致灾难。在这两方面,中国都走过弯路。
因此,升级后的理论和实践,应该正视人民意志与党的意志发生分歧的历史事实,明确人民至上的原则,并把这项原则落实到各种政治制度之中。如邓小平所说,人民不是党的工具,党是人民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工具。如毛泽东所说,让人民监督政府,才能走出历代兴亡循环。
总之,真正实现民主,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使命。至于领导权的来历,套用《新民主主义论》的一句话说,在今日中国,谁能领导人民实现民主政治,谁就能取得人民的信仰,谁就是领导力量。
作者为《炎黄春秋》杂志社常务社长、总编辑,原文出处为http://hihistory.net/post/12754/
五
俞可平:走向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
全社会要改变对公民社会的认识,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应当对公民社会的战略意义有深刻的认识,从而采取积极鼓励和合作支持的态度。党和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要加快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更多地给予培育和扶持。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它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公民社会在中国正茁壮成长,应当说是越来越引人注目,越来越重要了。去年我们发起的首届“中国社会创新奖”,总共有160多个民间组织申请我们的奖项,许多项目做得非常出色,对国家和公民意义都很大。对公民社会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说明不仅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而且研究公民社会的学者也形成了一种气候和力量。
这也说明一个道理,任何事物只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就会像雨后的春笋一样,不但阻挡不了,而且使人赏心悦目。2007年,我专门就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这个主题发表过一个很长的访谈。对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及重要意义,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集中到一点就是,没有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社会。由于那个访谈已经发表,而且收入了我的访谈录中,我不想重复,这里我想谈谈“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与未来”。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结构分化大体定型:以政府官员为代表、以政府组织为基础的国家系统;以企业主为代表、以企业组织为基础的市场系统;以公民为代表,以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系统。改革开放后,首先分化的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经济社会),其突破口是政企分开。大约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量的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开始产生,国家与社会开始适度分离。
目前,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45万,备案的社区组织25万,实际存在的300万左右。年均增长率在8-10%。这些民间组织几乎覆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保、法律、慈善等公益领域及中介、工商服务,初步形成体系。仅6万多个行业协会就联系企业会员2000多万,4万多个学术团体联系专家学者500多万,专业协会联系1000多万家。
各类社会组织的经济实力也开始显著增强。据统计,到去年为止,社会组织拥有固定资产1089亿元,年收入约1247亿元。这只是大致的一个统计,实际上应当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中国的民间组织开始走向国际,这是近年来一个引人注目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社团已经在122个国际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在92个国际组织中担任理事。
作为公民社会的基础,各类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中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生活方面,社会组织通过积极参与各类经济活动,推动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提供就业机会,扩大就业渠道。各类社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正在迅速增加,目前已有专职人员540万人,兼职人员500多万人,注册志愿者2500多万人。许多经济类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还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政治方面,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的重要渠道,是推进基层的重要动力。民间组织也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桥梁,有利于增强官民之间的互信。社会组织对各级政府的决策正在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有力地推动着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社会组织开始承担部分政府的公共服务,为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做出了贡献。
在公益方面,各类社会组织一直承担着扶贫济困,促进慈善事业的重任。汶川地震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方面开始与政府有了实质性的合作。社会组织的公益作用还特别地体现在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和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
在文化方面,社会组织有助于塑造民间规范,维护社会团结;特别是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方面,社会组织的作用非常突出。例如,社区居民的文化体育活动,许多都是由社区的居民社团发起组织的,它们对于提升社会的文明风气,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全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发生根本性转变,开始从原先的否定和怀疑为主,转变以肯定和支持为主,但各种偏见仍然严重存在,特别是把社会组织设想为政府的天然对手。社会组织的相关制度环境开始得到改善,特别是一些地方性法规有了实质性的改进。例如,在有些地方,基层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已经开始试行备案制度。但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从整体上说,还是制约大于鼓励,重要的法律法规也尚不完备。
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已经开始从原来的管制为主,转向培育和鼓励为主。这次《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首次以突出的位置正式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这是一个实质性的转变。伴随着这一重大转向,对公民社会的资源供给明显得到改善,政府资助、服务转包和社会资助开始增加,不过从总体上说资源供给还相当不足。
公民社会的自身建设明显改进,公民素质总体在提高,尤其是公民意识明显增强。社会组织的人才、机制、管理、经费都远胜过去。但中国公民社会自身的问题仍然很多,社会组织的自律不够、人才缺乏、行政本位等仍然存在。
全社会要改变对公民社会的认识,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应当对公民社会的战略意义有深刻的认识,从而采取积极鼓励和合作支持的态度。党和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要加快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更多地给予培育和扶持。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它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本文系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在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研讨会上的讲话,发表于2011年5月8日《南方都市报》,见http://gcontent.oeeee.com/0/d0/0d0e307e4ffe5531/Blog/63e/bbae8f.html
六 思宁:我国宪法的“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这是我国宪法的“秘密”。
您别以为这不是“秘密”,您别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请先看思宁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设计的闭卷填空题(不看宪法原文填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机关。
您填对了吗?
思宁用这道题在中国第一政治论坛强国论坛和财经类的和讯网论坛测试,400人次只有1位网友准确回答。同样的题目在法律人云集的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测试,阅读400人次也只有1位网友的填写包含了正确答案。而且,思宁无法验证答对的网友是否查看了宪法原文。有的网友声称刚刚看了宪法第五十七条乃至背诵过宪法,答案仍然是错的。按照上述三个有代表性的网站论坛的答题统计,99.75%的人不知道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什么机关,也就是说,99.75%的人不知道宪法关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规定的“秘密”。
错误的答案主要有三类:1.误为“国家最高权力”;2.误为“国家最高权利”;3.误为“最高国家权利”。多数网友错误地以为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为在国家范围内,最高权力机关就是全国人大。有些网友不知道特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的“权力”(英文power)与相对于义务的依法行使的权能和享受的利益的“权利”(英文right)的区别。
正确的答案应是“最高国家权力”。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含义显然是不同的。
从词组结构分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是修饰“国家权力机关”的,意思是“国家权力机关”系列中“最高”。也就是说,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中是“最高”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几个系列,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相应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相应于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家军事机关未规定其地方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见,在“国家权力机关”系列中“最高”,应当理解为“最高”的人民代表大会。“最高”的人民代表大会并非在整个国家范围内权力“最高”。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国家”是修饰“最高权力机关”的,意思才是在整个国家范围内权力“最高”。
多数网友把全国人大理解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仅不符合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宪政的现实情况。
我国历部宪法从来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1954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75年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78年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82年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见,四部宪法都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且,1975年宪法还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前加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十个字。
不过,近半个世纪以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确切含义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宪法解释,更没有让广大公民真正了解,以致现在仍有许多公民误以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彭真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时说:“全民讨论中,有人提出,在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时,应当充分保证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这个意见是对的。”(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全书》)彭真肯定了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意见,却没有发现他肯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意见与宪法第五十七条“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表述的区别。彭真心目中的全国人大,到底是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还是“国家权力机关”系列中的“最高”,恐怕已成为宪政史上的一个谜。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即使是彭真这样参与制定现行宪法的高层领导人,对全国人大是什么机关的认识,也没有从法理、语义、逻辑上真正明确。
按照对宪法第五十七条的上述理解,全国人大显然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那么,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的“秘密”,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其他部分寻找了。
彭真在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根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指导思想,宪法序言回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斗争和胜利的历史,宣布“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宣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序言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包括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地位。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从宪法法理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当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以,中国共产党的权力高于全国人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中国共产党内。这就是许多公民不了解的“秘密”。
但是,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通过什么领导机关来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要完全了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还要了解《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机关的权限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中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根据宪法序言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推理,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相当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因此,在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期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务机关。
这就是我国宪法的“秘密”。
2003年8月17日
附:贺卫方教授2006年1月2日对思宁《我国宪法的“秘密”》的回复 这里又见到思宁先生,很高兴。前次在强国交流时指正我的错误,已经让我很是受益。新年伊始,谨祝福起居安康,诸事顺意。
关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表达,我觉得思宁先生是在是明察秋毫,而且这样的分析真正点出了这部宪法隐含着的一处要害。我查了一下宪法的官方英文译本,可以说进一步印证了你的结论。请看第五十七条的英译: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the highest organ of state power.
(外文出版社1987年版)
由于与汉语“国家”相对应的英语词汇有三个,即nation, state和country,译作中文容易混淆。照我粗浅的理解,nation偏向于强调民族或种族,state偏向于政府或公共权力,而country则偏向强调国土。所以上述英译准确地显示了人大属state power即世俗国家权力系统中的最高机关的意义。如果要表达整个国家之内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话,合适的翻译可能应该是“...is the highest organ of power in the country”。
其实,1975年宪法的表达正是泄露天机的文字,那就是,在世俗国家权力(state power)之外,这个国家另有更加至高无上之精神权力(spiritual power),那就是D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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